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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探讨

时间:2022-10-26 06:53:21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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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探讨

  美国次贷危机给全球金融业带来的强大冲击以及对我国金融业造成的影响,使推行混业经营的举措变得更加慎重,更引发我国对金融经营风险管理方面做进一步思考。金融业混业经营,就是指商业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在企业的组织机构以及经营内容的融合,进行多元化经营。在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按照银行、保险和证券划分的分业监管模式显然已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为及时疏导和控制混业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原来分业经营体制下累积的系统性风险,旧有的金融分业监管模式改革势在必行。

  一、我国金融业推行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分析

  (1)外在条件。信息技术的进步,国际金融一体化的不断加强,资金流动周期缩短,业务联系密切,客户和机构之间不断寻求一体化的服务,混业经营已经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混业经营体现出来的节约成本、投资多元化、资产风险分散化、能提供一体化的金融服务以满足客户需求的优势在不断显现。许多国家均已实行混业经营,并使其成为一种主导趋势。

  (2)内在条件。金融市场逐渐完善,内部的风险调控机制和监督管理体制不断健全。中国人民银行是重要的调控部门,它的货币政策能够引导社会的资金流向,改变社会的资本结构。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在行使各自职责的基础上不断加强信息的沟通和协调,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和财政部的财政政策,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管体制,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此外,我国虽然实行分业经营,但在法律上并不禁止银行从事证券、保险等业务,政策上也支持有能力的金融机构实行混业经营。在实践方面,我国的一些金融机构没有放弃对混业经营的探索,比如中国银行在伦敦组建了中银国际;光大集团等大型的金融控股集团,通过不断地扩张和兼并等方式,集合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于一体,成为综合性的金融集团等。

  二、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制约因素

  (1)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能力有限。对分业经营我国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条文,但对于混业经营之后的监管主体之间的监管、风险防范体系、责任归属、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等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使其缺乏制度保障。

  (2)缺乏高端金融人才。在信息万变的当今社会,必须要有能够适应市场需要的金融专业人才,这不仅包括金融机构的从业人才,也包括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人才。2006 年 6 月 15 日,周xx在交通银行和汇丰银行举办的“交银汇丰论坛”上指出,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综合化经营的难度在于人才缺乏,以及风险控制尚不够完善。

  (3)缺乏与金融业混业经营环境相适应的监管模式。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程度的不同导致各国的金融市场环境不一样,各国应该寻求适合本国实际情况的监管模式。我国目前仍采取分业的监管模式,这种模式不能很好地适应混业经营的局面,自然会阻碍其进一步发展。

  (4)没有积极参与风险管理的意识,监管水平有待提高。在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今天,各国的经济联系如此密切,想要避开金融危机是不可能的。风险是现实存在的,逃避是消极的手段,唯有积极地应对,参加风险的管理,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才是硬道理。目前,我国还缺乏主动管理风险的意识和完善的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三、金融危机背景下对推进和完善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建议

  (1)完善法律体系,为混业经营提供环境。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滞后于国际水平,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原有的法律进行适当的修改,并在以后的金融立法工作中应该多加考虑混业经营、国际惯例等方面的问题,使法律更具可行性和发展性。加强风险控制,有助于增强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在如今金融市场并未完全转化为混业经营模式的过程中,我国的金融执法部门,可以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政策,辅助或支持金融机构的成功转型,从而在宏观局面上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与壮大。

  (2)培养高素质金融从业人才和监管人才。面对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具有很强专业素质和应变能力的人才是中国金融改革最需要的。因此,应大力培养具有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不断加强其理论联系实践和应对各种危机的能力。人才培养应该包括金融机构的从业人才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人才,双管齐下,才能保证我国金融市场稳定、有效发展。

  (3)推进金融机构的公司化改革,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由于实行混业经营以后金融机构涉及的服务领域更多,需要承担的责任更重。因此,继续推进金融机构的公司化改革,推行股份制改革,从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成为混业经营金融机构实现稳定、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

  (4)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在混业经营的环境下更加注重各业务机构之间的信息畅通和协调,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综合化经营需要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在提高自身监管效率的同时建立了三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 李世银,李璐彤.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比较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5).

  [2] 王蕊.混业经营――我国金融业的必然选择[J].经济研究导刊,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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