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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01 02:10:11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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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小编整理推荐的关注网络金融创新,欢迎各位金融毕业的同学阅读,同时为大家推荐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律规制的探究!

  摘 要:网络的发展改变人类前进的脚步,金融业务的网络化亦是大势所趋。今年年初,腾讯和阿里巴巴这两大互联网巨头就充分利用其庞大的网络资源,推出了网络信用卡。这一网络金融领域的创新业务在为消费者提供便捷舒适的网络购物体验、节约信用卡发行成本等方面的作用不言而喻;然而,网络信用卡也面临缺乏监管、恶意透支风险大等一系列问题。笔者拟从法律角度,对网络信用卡的运行进行研究。

  关键词:网络信用卡;授信;恶意透支

  一、概述

  2014年3月11日,腾讯和阿里巴巴几乎同时宣布将发行网络信用卡的消息,然而,三天之后该业务就被央行就发文叫停。随即引发了一场关于网络金融创新的大讨论,网络信用卡将何去何从?随后,央行的态度有所松动,发布《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意在为网络信用卡业务的实施做好制度层面的准备,表示对于网络信用卡只是“暂停”而非“叫停”。

  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网络行用卡以传统信用卡业务为基础,实现了申请和审批程序的网络化。以支付宝为例,客户只需关注支付宝内的公众号,即可在线申请网络信用卡,发卡行会根据其消费记录等信息批准授信。

  二、网络信用卡的特征与法律关系分析

  笔者认为网络信用卡的实质在于审批过程的网络化。事实上,随着网银业务的发展,银行通过网络提供金融服务并不鲜见,然而这些业务仍然需要申请人到业务大厅进行办理。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信用卡业务的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亲自签名,而且要提供收入证明等个人信息,需要30天左右方可得到批准。网络信用卡的审批过程则全部通过网络进行,微信信用卡可以做到1分钟完成审批,即时可用。

  网络信用卡的另一个特点在于授信基础不同于传统信用卡。传统信用卡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必要时可以要求持卡人提供担保;网络信用卡则不然,其授信的核心依据是消费能力,也就是所谓的“用户等级”进行授信。然而消费能力未必能客观地体现经济实力,消费频率与还款能力也并不相关,有时甚至成反比。

  网络信用卡的发行涉及三方主体:持卡人、电商和发卡银行,三者之间或是服务合同关系或是业务合作关系,格式合同大量存在,利益博弈复杂,所以,出于维护网络交易安全、高效的考虑,法律就该类主体之间协议多安排有一些强制性规定。

  一方面,发卡行与电商之间是合作合同关系,其实质在于电商将其拥有的大量用户资源提供给银行,而银行则利用其合法金融主体的地位发行网络信用卡。但是,这种合同关系是否会侵犯第三人,即客户的隐私权?这种权利的保护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及的。其次,如果双方约定合同的内容是合作发行网络信用卡,那么电商的主体资格又颇值得商榷,因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商业银行才有资格开展信用卡业务。

  另一方面,客户与发卡主体的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是商业银行和用户,那么电商地位几何?出现恶意透支等现象后,电商是否可以作为合法主体提起诉讼?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电商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网络信用卡的申请依据是格式合同,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也是值得法律完善与思考的问题。

  三、网络信用卡的风险与规制

  金融业务素以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而著称,网络信用卡作为互联网与金融

  相结合的新生事物,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正处于“监管真空”状态,风险性不言而喻,这也是央行态度摇摆不定的本质原因。然而,因噎废食与固步自封是不切实际的,而是应该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实现对网络信用卡的有效监管。

  首先,网络信用卡的审批由于不需要进行身份验证,出现一人多卡恶意透支的风险极大,对此可以采取关联实名张账户的方法进行规制。央行在《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就提出了这样的制度构想。在同一个支付机构的所有支付账户同一个银行实名账户相关联,对于支付账户的充值、取现等业务则通过该实名账户实现。实名账户就成为银行控制持卡人网络支付账户的纽带,一方面可以避免一人多卡,恶意透支的出现,另一方面,也可以了解持卡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更加客观合理地授信。持卡人发现网络支付账户有被盗用、冒用的风险时,也可以通过关闭实名账户的方式冻结网络信用卡,避免损失。

  其次,健全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层级。我国现阶段规制信用卡业务的核心法律是《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性质上属于政府规章,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与网络信用卡相关的法律尚属空白,所以应当加强法制建设,提高立法级别,以保护持卡人权益为中心,坚持加强金融风险控制,逐步与国际信用卡惯例接轨的总体思路。

  总而言之,我们应该以开放的心态接受这一新生事物,同时加强法制建设,让其在法律框架完善与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

  [2] 蔡秉坤.我国网络交易中的电子支付法律关系分析与法制完善思考[J].兰州学刊,2013(3).

  [3] 为谁叫停虚拟信用卡?[N].侨报,2014-03-15.

  [4]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

  [5] 杨军伟.论我国信用卡法律制度的完善[D].西北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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