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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营组织演化的经济学

时间:2021-02-07 20:08:14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农业经营组织演化的经济学

  [摘要]对农业经营组织演化的经济学机理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分析。

  研究表明:农业生产特性使得公司化和集体化模式面临高监督和组织协调成本,中国农村土地安排的社会保障功能,使得农业家庭经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然而,农业家庭经营本身难以克服农业资本和技术服务约束、市场准入困难和市场风险威胁,农业经营正在经历一个组织化的过程。

  “公司+农户”在克服市场进入障碍和降低市场风险的同时,面临着由于合同不完全性、不公平性和机会主义导致的合约不稳定窘境;农户合作社通过农户之间的合作,能够克服农户资本和技术服务农业生产约束,通过组织化农户与企业签定合约,提升了契约稳定性,但传统的农户合作存在“搭便车”等内在缺陷,限制了服务的规模,必须进行内部制度创新,向新一代合作社演化。

  农业经营的外部环境和内在技术变化,必然会引起农业组织本身的变化,农业经营组织演化的经济因素和演化方向,是值得进一步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农业家庭经营;纵向协作;农户合作社;新一代合作社

  一、引 言

  20世纪70年代末,农业生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市场化改革,极大地释放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产品市场供给逐渐从总量短缺转向结构性过剩。

  农业家庭经营面临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迫使农户通过市场营销合作和纵向协作经营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农业组织化的模式众多,大致经历了从1984年山东诸城最早出现的“公司+农户”,到1994年山东莱阳最先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业经营组织化,成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客观要求和发展市场农业的必然选择,引起了国内学者广泛的理论探讨。

  例如钱忠好[1]、杨明洪[2]分析了交易费用对农业组织演化的影响;周立群和曹利群[3][4]对组织模式选择与契约稳定性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刘凤芹[5]、生秀东[6]等考察了组织演进与农产品市场风险间的关系。

  尽管学者们的研究角度不同,但都强调交易费用在组织演化中的作用。

  然而,农业经营组织化是一个动态或演化的过程,从农业家庭独立经营到“公司+农户”模式、从“公司+农户”模式到“公司+合作社+农户”、从农户传统合作再到新一代合作社,组织形式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向前发展,现有研究对于农业经营组织演化的内在逻辑缺乏系统分析,组织演化决定因素的研究尚显不足,包括农业家庭经营的合理性及其困境、企业与农户间纵向协作的制度逻辑和农户专业合作组织的演化趋势。

  研究农业经营组织化的制度逻辑,对我国农村培育和健全各类农业产业组织,特别是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有鉴于此,试图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农业经营组织演化逻辑进行经济学分析,以探讨农业经营组织演化的内部因素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的动态耦合过程。

  二、农业家庭经营的合理性及困境

  (一)农业家庭经营的合理性

  农业的家庭经营形式之所以普遍存在,而且长盛不衰,其根本原因在于家庭经营与农业的产业特点相适应。

  农业生产自然约束下的生产结果不确定性和农业生产地域分散性,使得公司化与集体化的经营模式安排面临高监督和组织协调成本。

  而农业家庭经营具有如下优势,包括:(1)各成员都可平等享受最终的劳动成果,存在努力工作的激励;(2)成员交流比较密切,行为容易被观察,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3)成员之间存在情感关系,约束了机会主义行为;(4)成员普遍具有对家庭组织发展的忠诚(Valentinov, 2007)。

  我国农业家庭经营的规模受户均土地资源禀赋和农地流转进程两个方面的约束。

  根据国土资源部调查统计,我国农业耕地资源不断减少,1996年耕地总面积为19.51亿亩,2007年减少为18.26亿亩。

  1996年全国乡村户数为23,437.6万户,2005年为25,222.6万户,净增加1,785万户,增长了7.6%。

  耕地资源的不断减少、乡村户数的不断增加,加剧了户均耕地不断缩小的趋势。

  1996年,我国户均耕地为8.32亩,2005年为7.74亩,减少了7.0%。

  中国的户均耕地规模狭小,抑制了农业生产规模效率的发展,农户规模扩张缺乏现实基础。

  但无论如何,农业家庭经营仍是土地资源约束下的合理选择。

  当前,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甚至缺失的情况下,农村耕地被赋予了社会保障的功能,表现在最低生活保障功能、养老保障功能、医疗保障功能和失业保障功能四个方面。

  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导致我国目前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大都以兼业转移为主,限制了土地的自由流转。

  耕地流转的速度和集中速度、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和转移数量,构成了通过耕地流转的途径来实现农业生产规模扩张的制约因素。

  农业家庭经营的格局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二)转型期中国农业家庭经营的困境

  农业经营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产前、产中和产后的一系列复杂活动。

  农业家庭经营的外部环境变化使农业家庭经营面临着资本约束、技术服务约束、市场进入障碍和市场风险约束等困境。

  第一,资本约束。

  为迎合现代消费者的需求结构变化,种植高附加值农产品变得更加有利可图,但这需要较多的资本投入,部分小农由于现金约束而无法实施这类种植计划。

  而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受政策定位、经营规模小、资金实力和资产质量低等因素影响难以与农户实现有效的对接,而且往往因农户贷款数额小且比较分散,不积极甚至不愿意发放小额农业贷款,即使是近年来兴起的旨在帮助穷人的小额信贷服务,也倾向于将贷款拨给那些有非农经营项目和可以按时分期还款的农户。

  因此,资本约束阻碍了那些缺乏资金的小农种植结构转变。

  第二,技术服务约束。

  农业的生产过程十分复杂,教育程度低下的农民需要技术指导,包括灌溉技术、耕作技术、施肥施药技术和管理技术等。

  现阶段我国农技推广机构的推广职能已经不同程度的弱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存在着投资不足、体制不合理、推广方式方法落后、人员知识断层与知识老化等问题。

  更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及周期性,农户对生产中的服务(例如机耕、灌溉服务)需求具有刚性特征,以致农户在此类服务购买的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面临高昂的交易成本。

  第三,市场进入障碍。

  随着农业的市场化进程,农户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的经营主体,单个农户参与市场的交易费用极为高昂,包括搜寻和信息费用、契约签订的谈判费用、以及监督费用和合约义务的履行费用。

  搜寻和信息费用产生是由于交易前农户需要搜寻合适的交易对象,这个搜寻过程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费用;谈判和决策费用是在签约时农户就合约条款谈判和协商而必须支付的费用;监督费用和合约义务的履行费用是由于农户保护自身权利和执行合约条款而产生的费用。

  第四,农业市场风险约束。

  农业的经营风险主要来自生产和销售环节,期货市场能够转移农产品的销售价格风险,而农业保险可以转移农业的生产风险。

  然而,目前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主体发育不充分、风险监管力度不够、上市品种也不多(目前只有7个农产品交易品种),农户难以利用期货市场防范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风险。

  现行的大多数农业保险模式实际上也只能对具有一定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的专业户、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提供风险服务,一般农户事实上被排除在农业保险的对象之外。

  三、农业经营组织化:一个经济解释

  狭义的农业组织化就是农户组建或参与协会、农会、合作组织等团队化组织的过程。

  从广义上理解,农业组织化是指通过一定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与制度来协调社会经济分工,从而使之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有机整体的发展过程。

  从目前来看,农业经营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公司+农户”、“专业市场+农户”、“专业协会+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大户+农户”等。

  这些形式可以分为公司与农户之间的纵向协作和农户相互之间的横向联合两类。

  为便于分析,下面仅就“公司+农户”(纵向协作)与农户合作社(横向联合)进行解释,结论并不失一般性。

  (一)“公司+农户”纵向协作关系

  “公司+农户”模式作为农产品产销一体化的组织形态,把农业生产与产品加工、运销等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将外部的市场交换通过契约的方式,内化为一体化流程,通过各自的比较优势,组成一个经济共同体。

  通过“公司+农户”模式,企业发挥了农户缺失的企业行为能力,农户则成为企业的“生产车间”。

  从合同类型来看,公司与农户签订的种植合同主要分为销售合同和生产合同。

  销售合同是企业在产品种植初期预先支付保证金,收获时按市场价格或保护价收购;生产合同是企业控制投入要素和数量,要求农户采用指定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如种植密度、种植时间、收获时间和交付时间等。

  销售合同的签订,有助于农户克服市场进入障碍和降低经营风险。

  生产合同的签订,理论上讲不仅能克服农户的市场进入障碍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不足,还可以解决农户的资本约束和技术服务约束。

  企业事先向农户提供生产性要素,等产品交付时再扣除要素成本,缓解了部分小农的资本压力;在生产过程中,企业还会向农户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农户如何提高产量和产品质量。

  但从目前来看,农户与企业签订的主要是产品销售合同,生产合同则较少,这可能是因为众多分散的农户种植规模较小,增加了企业直接与单个农户签订合约的交易成本,使得企业不太愿意签订生产合同。

  “公司+农户”模式降低了农户市场进入障碍和市场风险,部分克服了农户资本和技术服务约束,但“公司+农户”模式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最典型的就是违约现象频频发生。

  据估计,当前全国各种农业合同的履约率不足20%,有80%以上最终未能兑现。

  违约行为不仅来自合同的不完全性和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更重要的可能是源于农户不对称的市场弱势导致的合同条款的不公平性。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存在与生俱有的四个缺陷:(1)农户与企业的主体地位不对称、责权利不对等;(2)企业与众多农户签约面临着巨额的交易成本;(3)企业与农户之间缺乏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4)企业与农户之间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这种组织形态的不足,使得一旦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就很容易出现分离或不合作行为。

  同时,因为交易量小,法律对此的约束也很有限。

  不对称的市场弱势和境况类似的同业者,构成了生产者进行某种专业性集体行动的动力或倾向,为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二)农户专业合作组织横向联合

  在“公司+农户”模式内部,农户自身的签约弱势地位,加上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迫使农户联合起来,采取集体行动,组建农户合作社,提高自身组织化程度。

  农户合作社的发展,改变了单个农户的弱势地位,提升谈判地位,可以增强合同条款的公平性,遏制企业在合同执行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周立群、曹利群,2001;生秀东,2007);同时,农业专业合作社通过社员资格认定的甄别机制和内部成员相互监督的约束机制,能够制止农户在合同执行中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了企业与农户签约的交易成本。

  因此,农户合作社的存在,能够增强合同关系的稳定性,从而减少违约行为。

  农户合作社除了在“公司+合作社+农户”组织形式中生成,也可能是以“合作社+农户”的形式出现。

  合作社能够以较低的费用向农户提供产前的生产资料供应、产中的机耕、技术服务等,将精力集中用于农业生产,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

  农户合作主要是向社员提供市场和生产服务,解决农业家庭经营的资本约束、技术服务约束、市场进入障碍和抵御风险能力不足等困境。

  然而,现阶段我国的农户合作社普遍存在规模小、覆盖面窄、稳定性差、对社员的服务能力弱等缺陷。

  造成这种状态的原因很多,譬如我国农户合作社的发展历史不长、农业专业化程度不高等,而农户合作社的`治理问题则是更为深层的原因。

  大量研究指出,传统的农户合作制度存在内在缺陷,譬如“搭便车”、短视和投资组合失灵等问题。

  这是因为,合作社根据社员的惠顾额而非投资进行最终的盈余返还,造成了剩余索取权不完整,削弱了社员对合作社的投资激励;投资激励的降低也会促使社员在短期内争取最大回报,行为的短期化会制约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股份的非交易性意味着社员不能根据风险偏好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剩余控制权不足,导致社员按照对自己最有利的风险和收益的权衡来影响和引导合作社的行动。

  从发达国家农户合作社的发展经验来看,组织治理的缺陷限制了传统的农户合作的服务规模,必须进行内部制度创新,向新一代合作社演化。

  新一代合作社实行加入和退出的限制,加入时必须预先购买交易股权,合作社剩余分享按交易股权的数量返还,有助于激发社员的投资热情,约束内部成员的“搭便车”激励;新一代合作社以契约关系联结社员,允许个人股份在合作社内部自由转让,有助于克服社员对合作社投资的短期化;交易股权的可转让性,可以起到协调众多社员价值取向的作用,增强社员行动的一致性,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四、结论与讨论

  农业生产的自然依赖和分散性,使劳动计量和监督十分困难,公司化和集体化组织模式安排面临高监督和组织协调成本,加上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农业耕地被赋予社会保障的功能,决定了农业家庭经营是土地资源约束下的合理选择。

  农业家庭超小规模经营的特征使其面临资本约束、技术服务约束、市场准入障碍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不足等困境。

  “公司+农户”模式虽然有助于农户解决市场进入障碍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不足,但无法克服农户的资本约束和技术服务约束,并且由于合同的不完全性、不公平性和机会主义使得“公司+农户”的合约稳定性较弱。

  农户合作社不仅能够提高农户的市场地位,遏制合同执行中的机会主义,增强“企业+农户”合同关系的稳定性,还能够克服农户的资本约束和技术服务约束。

  然而,传统的农户合作存在“搭便车”等内在缺陷,限制了对社员服务的规模,必须进行内部制度创新,向新一代合作社演化。

  不同的农业经营组织具有其存在的经济合理性,不存在一种组织形态对另一种组织形态的简单替代,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演进是农业生产特性内在要求和外部环境变化共同作用的结果。

  随着中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和农业生产外部环境的变化,未来中国农业组织形式的演化,仍然是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应该给予关注的一个重要的课题。

  [参考文献]

  [1]钱忠好. 节约交易费用:农业产业化经营成功的关键[J]. 中国农村经济,2000(8):62-66.

  [2]杨明洪.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演进:基于内生交易费用的理论解释[J]. 中国农村经济,2002(10):11-15.

  [3]周立群,曹利群. 农村经济组织形态的演变与创新――山东省莱阳市农业产业化调查报告[J]. 经济研究,2001(1):69-75.

  [4]周立群,曹利群. 商品契约优于要素契约――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契约选择为例[J]. 经济研究,2002(1):14-19.

  [5]刘凤芹. 不完全合约与履约障碍――以订单农业为例[J]. 经济研究,2003(4):22-30.

  [6]生秀东. 订单农业的契约困境和组织形式的演进[J]. 中国农村经济,2007(12):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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