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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会计

时间:2021-02-15 13:19:54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股指期货会计

  股指期货会计【1】

股指期货会计

  摘要:2010年4月我国正式推出股指期货,在新会计准则的前提下,文章简单介绍了股指期货对会计理论的影响,对交易目的不同的两种股指期货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对比分析,最后分析了股指期货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股指期货会计;会计处理;存在问题

  一、传统会计理论在股指期货上的局限性

  股指期货是一种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合约,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按约定价格进行股价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合约。

  由于股指期货的特殊性质,传统的会计理论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其需要,具体的局限性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会计要素的确认。

  对于传统的会计要素,资产和负债的确认除了需要满足各自的定义外,还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与其相关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股指期货作为一份体现未来交易情况的期货合约,虽然获得期货合约者在买入或卖出的时候获得了期货合约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这些权利和义务需要将期货持有至交割日时才能实现,同时期货合约的负债只是一种可能负债,显然期货合约不适用于传统的会计要素的确认,其资产和负债的确认不能按传统的资产负债确认条件确认。

  (二)会计计量属性。

  传统会计的计量属性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历史成本计量要求一切经济业务和事项均以交易时发生的价格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历史成本是始终保持不变的,在股指期货持仓过程中期货价格会发生频繁变动,合约的价格也会随之变动,并由此产生合约上的浮动盈亏,如果按照历史成本确认计量股指期货将无法体现企业资产和负债的真实变动情况,同时和会计真实性、可靠性质量要求相违背。

  (三)会计确认。

  对于传统的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进行核算,不反映未来的交易和事项。

  由于股指期货的交易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为基础而设定的,股票指数影响其价格变动,未来的经济利益将很难确定,按照传统的会计确认将很难确认其损益,同时交易过程中的风险也很难确定,这些势必无法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

  因而对股指期货的确定无法沿用传统会计理论的会计确认标准。

  (四)财务报告。

  传统的财务报告有固定的格式、填列方式及项目,很难如实反映企业进行股指期货这一特殊交易的全部内容,同时传统的财务报告属于静态的报告,只对企业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进行反映。

  而股指期货的价格时常变化,这样传统的财务报告就不能及时反映其变化下的会计信息。

  二、股指期货的会计处理

  根据交易目的的不同,可以将股指期货交易分为以投机套利为目的的交易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交易,这两类交易因为交易目的的不同在会计处理上有所区别。

  (一)股指期货投机交易的会计处理

  以在期货市场上赚取差价为目的进行的期货交易称之为期货的投机交易。

  股指期货投机交易的根本目的是利润,所以投机套利在其会计核算上要着重体现出该合约的收益情况。

  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应将以投机为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交易性金融负债进行确认、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1、初始确认。

  由于进行交易时,股指期货合约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按照会计准则22号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股指期货合约开仓时进行初始确认。

  在实务中,应当以保证金首次交付时进行初始确认。

  2、持有期间的确认。

  即合约持仓阶段的确认。

  如果在会计报表日,已经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且其变动能够可靠计量,应将由股票价格指数变动带来的损益变动进行确认。

  3、终止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2号和23号的规定,投机套利股指期货的终止确认应当在其期货合约全部或部分平仓时对该交易进行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

  (二)股指期货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

  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的最大目的是为了规避风险,对股票市场的损益进行弥补,在会计上应重点反映其规避风险的效果。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应作为套期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4号――套期保值》进行确认。

  准则规定,套期工具进行套期会计确认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才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1)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

  (2)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3)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4)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

  (5)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由于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是对未来涉及的股票交易的套期保值,在实际交易中存在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容易操控,因此对其进行会计确认时,应先将其作为投机套利股指期货交易进行确认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待股票交易实际发生后再转入套期会计进行处理。

  三、股指期货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股指期货会计存在的问题

  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虽然我国会计准则正在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但是股指期货会计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1、企业决策者在会计处理中的主观随意性。

  企业决策者对股指期货交易中套期关系的确定和取消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可以指定不同的套期关系,运用不同的会计方法处理。

  而选择不同的方法对当前损益的影响不同,会导致一定的利润操纵空间。

  2、关于股指期货会计信息的列示和披露较为分散,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集中查阅。

  例如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股指期货会计中,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公允价值变动造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反映在利润表中;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其公允价值变动造成的利得或损失要区分属于有效套期还是无效套期,分别反映在资产负债表或利润表中。

  3、风险信息披露不够精确有效。

  由于存在杠杆作用,可能会出现股指期货合约上潜在存在的损失额大于其在编制报表日时填列的公允价值。

  所以,只靠披露公允价值的方法而很少涉及定性和定量方法对股指期货的风险进行估计是不精确可靠的,甚至可能会引起误解。

  (二)股指期货会计处理建议

  1、准则委员会应结合股指期货会计的特点,根据股指期货交易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对靠主观判断进行处理的会计问题给出严格的判断评价标准和相应的应用指南,提高准则的可操作性,降低企业进行利润操纵的空间。

  2、加强相关财务人员的培训,使相关人员熟练掌握新准则下的.会计核算方法,科学合理的进行会计估计和会计计量,减少主观性对财务信息操纵的可能。

  同时完善内部审计,对企业有关套期保值的业务进行严格把关,有效防范利润操控的可能性。

  3、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披露相结合运用VaR模式对风险信息进行披露。

  VaR法有多种模型,对某一重要交易或投资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时,可以根据不同的风险来源和风险管理环境来挑选恰当的模型。

  VaR模式在股指期货信息披露上的运用,将使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更好地了解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动态,做出正确的决策。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赵成国,於健,张帆.股指期货会计处理及其完善建议[J]财会通讯,2009.6

  [2]林荔芳.对我国股指期货会计问题的探讨[J]当代经济,2009.6

  [3]孟腊梅,叶梅.对套期会计存在问题的探讨[J]现在商业,2011.11

  [4]汪洋.股票指数期货及其会计处理[J]知识经济,2007.8

  股指期货会计处理【2】

  股指期货作为衍生金融工具,其确认和计量的具体账务处理,涉及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和《金融工具列报》等几个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及应用指南所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衍生工具”、“套期工具”等若干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凡有股指期货投资的企业,应设置“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等科目;将股指期货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应相应地加设“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等科目。

  科目确认

  1.初始确认(立仓)。

  企业买入或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应按支付的保证金,借“衍生工具”科目;按发生的相关税费,借“投资收益”科目;按支付的款项,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后续确认(持仓)。

  在以后的资产负债表日:(1)买入股指期货合约的,如果股市上扬(指股指期货市价,下同),应按持仓盈利,借“衍生工具”科目,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如果股市下跌,则应按持仓亏损作相反分录。

  如果因持仓亏损而按结算机构的通知追加保证金,则应借“衍生工具”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如果股市上扬,应按持仓亏损,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衍生工具”科目;按结算机构通知追加保证金时,借“衍生工具”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股市下跌,则应按持仓盈利,作相反分录。

  3.终止确认(平仓)。

  股指期货以卖出或买入相同合约对冲平仓,或临期以现金交割平仓,除客户全部保证金余额不足以交付平仓亏损及相关税费,因此需要另外缴付结算准备金(分录同交付保证金)的情况外,一般情况下,平仓时客户都可以收回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平仓费用也可从应退保证金中扣除。

  因此:(1)确认平仓时,按实际收到的保证金,借“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平仓前股指期货的账面余额,贷“衍生工具”科目,按其差额,贷(或借)“投资收益”科目。

  (2)同时,将原确认的持仓盈亏转入投资损益,借(或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或借)“投资收益”科目。

  会计计量

  股指期货初始确认时,应按照合约的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在初始确认后的后续计量中,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阶段利得或损失的确认,按照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计量。

  由于持有股指期货合约的目的有套期保值和投机套利两种,因而对公允价值变动产生损益的处理也就有所不同。

  对用于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货合约,其意图在于避免或冲销被保值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会计上应重点反映其避险的效果。

  套期保值有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套期两种。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对“公允价值套期”规定:若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因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其账面价值。

  这样,用于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货合约与被保值项目的价值变动就能够相互匹配。

  而对“现金流量套期”,如对未来将进行的股票交易进行套期保值,则经确定为有效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货部分,应通过权益变动表直接在权益中确认,无效部分的利得或损失立即计入当期损益。

  在被套期项目实际发生并确认资产或负债时,应将在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成本。

  对用于投机套利的股指期货合约,其目的是获取差价利润,会计核算的重点是及时揭示和反映持仓损益的变动情况,所以要将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在当期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