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合同

什么是技术转让合同

时间:2020-12-05 15:13:20 技术转让合同 我要投稿

什么是技术转让合同

  什么是技术转让?技术转让是技术贸易的一种主要类型, 技术市场上的技术转让是指技术成果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经营方式。所转让的技术包括获得专利权的技术、商标,以及非专利技术,如专有技术、传统技艺生物品种、管理方法等。以下是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资料,欢迎阅读!

什么是技术转让合同

  什么是技术转让合同【1】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就现有特定技术权益的转让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体地说 ,是指以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为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技术转让的实质,是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生产实践经验不同关系主体之间的传递和扩展。

  但这种传递与扩展,又必须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的形式,如图纸、技术资料、磁带、样机等,是口头传授或示范动作。

  技术转让同时也是一定技术权益转移,采用合同形式把专利申请权、使用权、专利技术或蜚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转移给受让方,

  并且,所转让的一定是某一项技术成果,而不是利用公开的技术知识为对方提供咨询服务。

  技术转让合同的特征【2】

  技术转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转让的技术必须是一项或几项特定的技术方案,即某一种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或改进的方案。

  这些技术方案不是抽象的或原理式的,而是具有特定的名称、特定的技术指标、特定的功能 特定的使用或生产方法等具体特征的完整的技术方案。

  2.转让的技术必须是现有的。

  作为可以转让的技术,必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

  一项技术方案如果仅仅是一种设想,不论其在理论上多么完善,所设想的实用价值多大,如果设想者本人尚未掌握,无法运用于生产、科研实践、只能作为有等开发的技术,是无法转让给他人的。

  正在开发的技术,还未能为人们所掌握,其各种性能和技术指标尚未确定和稳定,也不能作为技术转让 。

  3.转让的必须是权利化的技术方案。

  所谓权利化的技术方案是指那些通过法律或合同合法地设定了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以及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的技术方案。

  技术的转让,从实质上说,是权利的转让。

  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具有权属的技术,如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等。

  普通技术人员已经掌握的技术、专利期满的技术等属于社会公知的技术,不能成为技术转让的标的。

  4.合同救济的主要方式 是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原则上,转让的技术都有实施的可能性,但是,也不能排除某些技术达不到工业实施的目的,但是前期投入又无法收入或转化,更无无法恢复原状。

  因而,基于技术转让合同产生纠纷,救济的主要措施是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技术转让合同相关法律【3】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

  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 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

  违反约定擅自许可 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

  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

  应 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 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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