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明

固定住所证明

时间:2022-10-05 21:33:24 居住证明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固定住所证明

  固定住所证明(1)

固定住所证明

  按我们这里的条文是不可以的,相信北京也差不多。要房东出证明去办这个居住证,有两层的意思,一是这个住处本身是合法的,有房产证的;二是你在这个住处住是合法的,是经过房产持有人同意的,经过合法的程序住进来的(也不一定就是租凭的关系,也可以当作为你是业主的亲戚或朋友,借给你住的,那就不存在税金的问题,但这个说法会有一点点的风险,一旦被查出是报假情况,查出来实际上是租的,那将会有罚款的处罚)。

  你跟一家中介商的合同,是达不到以上的两个作用的。

  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条件将有所放宽,据北京娱乐信报的消息称,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6月30日开始实施。据了解,从1999年开始实行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规定的申请条件为:单位范围是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申请人范围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学士学位且成绩突出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在国外获得学士学位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留学人员。2000年出台的政策则规定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办理工作居住证。新规定将企业范围确定为: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条件为: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意见提出,持工作居住证者可在子女入学、买房、出国、办驾证、办企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李谱春)

  1、暂住证的话,只需要到居住小区的居委会或者附近派出所办理就可以了。带上身份证,2张一寸照片,还有房东证明。5块钱就可以办理了。

  2、工作居住证(俗称北京绿卡)的办理:

  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1、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

  ○2、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距合同到期三个月以上,单位法人申报不需提供合同;

  ○3、在京固定住所证明: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派出所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准许房屋出租的证明以及与业主签定的租房协议;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借住亲友住房(私房)的由居委会(或物业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和房产证;

  ○4、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5、有配偶和子女随往,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与在京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距合同到期三个月以上)、独生子女证,三人户口本等。

  ★注:

  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A4纸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公司住所证明(2)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

  为了遏止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以下简称《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7〕79号)等相关规定,针对无证照经营的突出成因,现就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下同)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将住宅楼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登记注册的规定

  为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的登记管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住所使用证明。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登记申请表“住所使用证明”页“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二)《住所登记表》(见附件1)。

  《住所登记表》作为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而作出的承诺,其承诺内容应当是:知悉并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股东(出资人)签字盖章。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自然人签字。

  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三)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其《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见附件2)应当是由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并包含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使用立项为住宅,但实际建设为办公用房屋或者写字楼作为住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包含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关于使用临时住所证明登记注册的规定

  为有效解决无证照经营问题,对住所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而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区县政府批准,授权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出具《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参考范本见附件3),申请人可持《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

  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包括:

  (1)属新建房屋的,提供土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属新购买房屋的,提供购房**和合同复印件;

  (3)属农村房屋的,提供土管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由乡、镇政府城建管理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权属及同意用于该生产经营的证明;属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也可在转租协议上盖章或签字确认)。属军队房屋的,还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住所是无偿使用的,应提交提供方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及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公司的住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同公司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已预购土地的,提交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省级开发(工业)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投资者以自有房产投入的,应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并附有关证明或说明文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企业住所证明(3)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

  为了遏止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以下简称《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7〕79号)等相关规定,针对无证照经营的突出成因,现就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下同)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将住宅楼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登记注册的规定

  为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的登记管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住所使用证明。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登记申请表“住所使用证明”页“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二)《住所登记表》(见附件1)。

  《住所登记表》作为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而作出的承诺,其承诺内容应当是:知悉并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股东(出资人)签字盖章。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自然人签字。

  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三)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其《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见附件2)应当是由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并包含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使用立项为住宅,但实际建设为办公用房屋或者写字楼作为住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包含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关于使用临时住所证明登记注册的规定

  为有效解决无证照经营问题,对住所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而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区县政府批准,授权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出具《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参考范本见附件3),申请人可持《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

  (一)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的基本要求。

  1.《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应当由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乡镇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颁发。

  2.《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

  3.《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可暂时作为生产经营的备案材料。但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证明和房屋、土地拆迁补偿的依据。

  4.《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主要内容。

  (1)房屋的使用人、房屋地址、住所证明的使用期限、编号等。

  (2)临时住所证明的用途、注意事项及失效事由等。

  (3)由住所的使用人与提供人签署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参考范本见附件4)。

  《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届满,该住所需继续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按规定办理《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有关经营证照续期手续。续期后的经营证照有效期与《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相同。

  (二)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的适用范围。

  1.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但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十四项、十五项的规定办理。

  (三)《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注册。

  以属于临时住所使用证明适用范围的建筑物为住所的,可持《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予以注明。

  申请人提交的住所证明文件包括:

  1.《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住所使用人与产权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经营范围涉及许可事项的,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部门在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上明确同意意见的,即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三、关于其他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注册问题

  申请人将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下列相应的住所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一)使用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二)使用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三)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四)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五)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六)利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利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利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九)利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十)利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十一)利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十二)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十三)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励志天下 www.cnfla.net )

  (十四)对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按照《关于社区便民菜店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商规字〔2004〕33号)的规定,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

  (十五)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京邮联〔2001〕16号)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

  (十六)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其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七)其他依法出具的有关住所证明。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2、除上述情形外,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4)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的,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做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4、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固定住所证明】相关文章:

无工作无固定收入证明05-31

无固定收入证明(通用12篇)02-23

住所承诺书09-26

住所承诺书10-18

住所租赁合同03-08

住所租赁合同08-22

住所承诺书(15篇)11-06

住所承诺书四篇11-15

住所承诺书15篇06-23

住所承诺书(集锦15篇)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