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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合同

时间:2022-10-26 09:25:52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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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劳动者):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______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终

  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止。

  其中订立第(一)、(二)项合同的,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

  第三条 甲方应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乙方在生产(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第七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第________________种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九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带薪年假等休假权利。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按本劳动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元/月。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元/月。

  第十一条 甲方于每月______日前以货币或转帐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加班时间、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即:

  (一)工作日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者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职工节育手术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本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本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八、其他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依法请求调解,在法定时效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劳动合同经甲方与乙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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