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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

时间:2024-01-23 09:12:23 浪龙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劳动合同法原文解读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那下面小编就带大家看看劳动法的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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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新型劳动争议案例不断出现,而一些争议案件的解决则因为新法新规定而有了变化。这里我们选择了8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有的经调解或谈判而和解,有的通过裁审才使争议得以平息,但这些案例的解决无一例外地告诉我们,新法对规范劳动关系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已经显现。

  案例回放:今年2月,“卡夫”完成对达能饼干业务的收购后,决定将其在中国的总部由北京搬迁至上海,这涉及250多名员工的切身利益。“卡夫”职工火速成立工会,要求与公司进行集体协商。北京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也指出“卡夫”的行为“程序违法”。后在社会***的关注下,双方终于就总部搬迁的员工安置之事达成了和解,签订了专项集体合同。员工获得了高于法定标准的补偿金,公司也挽回了社会影响,保证了搬迁的顺利进行。

  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由于卡夫公司当初没有进行平等协商,即使按照法定标准支付了经济补偿,仍被有关部门指责“程序违法”。俗话说:“一根筷子易折,一把筷子难断。”新法的这条规定大大拓宽了职工集体维权的法律渠道。

  案例回放:今年7月,四川省旺苍县某企业在劳动保障局的主持协调下,一次支付职工奉云双倍工资8300元。奉云自2007年12月起在企业看大门,企业始终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他在《劳动合同法》宣传活动中得知,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的工资,随即向县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后企业除全额支付6个月工资4800元,再一次性支付其赔偿工资3500元。

  新法亮点:为了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加大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需注意的是,此规定情形应当发生在今年2月1日以后并从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的第2个月开始计算,而且该条款是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也有义务与用人单位积极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而不在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请求未必会得到支持。

  案例回放:今年2月,西安音乐学院乐器厂农民工党义军和李浩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乐器厂单方解聘的行为违法,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此前接到辞退通知的李浩在乐器厂当了19年的油漆工,乐器厂却从来没和他签过劳动合同,没缴过社会保险。今年5月,劳动仲裁支持了两位员工的请求。

  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取消了《劳动法》中“同意续延”限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案例回放:今年7月,北京东城法院宣判京城首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雇案,驳回了员工当事人的全部请求。2005年,这位员工入职日立数据,第二年10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务是商务经理。公司称她的工作范围包括数据录入,但她在该项工作中经常出错,随后她还表示停止数据录入工作并多次拒绝参加职业培训提升计划。今年3月,因她拒绝录入工作已2个多月,公司不得不另行招人填补空缺。

  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有人称之为“铁合同”,但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此案的关键并不是员工在数据录入工作中总是出错,而在于公司曾通知她参加改进业绩计划,如果业绩改进将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她予以拒绝。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解除。

  案例回放:今年7月,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创下本市解雇赔偿之最。谢先生1995年6月进入上海西门子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工作。2003年10月,被调入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安徽省总经理。今年4月18日,公司单方无理由将其解雇。谢先生6月向浦东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方坚持不肯恢复劳动关系,谢先生遂提出300万元的补偿要求。经调解,双方最终就补偿135万元达成一致。

  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需注意的是,今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设定了双重上限,即经济补偿基数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案关键是在于法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案例回放:今年4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仲裁委首次裁决两名飞行员零赔付解除劳动合同,驳回新华航空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3月,中国新华航空飞行员王振军和郭岳炳申请劳动仲裁,要与新华航空解除劳动合同,遭新华航空反诉,分别被索赔500余万元的违约金和补偿费。对于新华航空要求两名飞行员支付空职成本和管理费的主张,仲裁庭认为,这笔费用是航空公司根据自己的利润和管理情况自行测算的,在两名飞行员不予认可,航空公司又拿不出证据的情况下,仲裁庭不予支持。

  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有一个重要变化:取消了《劳动法》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由于两名飞行员在转业前就已是空军的成熟飞行员,航空公司并没有为他们花费巨额的培训费用,而且根据民航局的有关规定,飞行员70万至210万元之间的“转会费”应由接受飞行员的“下家”而不是飞行员个人承担。据此劳动仲裁认为新华航空不得要求飞行员承担违约金。但此案尚未尘埃落定,另外其他判例显示,飞行员跳槽也不都是“零赔付”。

  案例回放:今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学历造假案作出终审判决:徐女士返还公司补偿金及部分多得的工资,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计7万余元。几年前,徐女士持伪造的复旦大学双学士学历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一家高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9000元,后增加到13000元。去年2月,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其签署了协议,支付徐女士相当于4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代通金共计65000元。去年8月,徐女士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2万余元。9月,公司得知徐女士的学历纯属伪造,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反诉,要求徐女士向公司返还经济补偿金和多得的工资,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首次明确了劳动合同订立中的知情权问题,第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行使知情权时,劳动者有如实告知义务。此案中徐女士伪造学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采取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始无效的情形。

  案例回放:今年3月,上海市金山区法院发出本市首例申请劳动报酬支付令。夏火林等13名员工均在上海锃刚五金有限公司从事铸造工作。对于员工的工资发放,该企业一直采用年初向员工预先发一部分,其余的工资等到年底一次性发放的方式。到了2007年,由于该企业经营不善,屡次拖欠其他企业货款,并且被这些企业告上了法庭。由于该企业支付工资能力有限,便开始拖欠员工工资。此事被金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劳动监察中发现,该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支付员工的工资,员工们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愤然向金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讨薪支付令。

  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还将民事诉讼中的支付令制度引入劳动争议,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据此劳动者无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全文(2013年7月1日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修正解析: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3.《劳动合同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

  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5.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指的是哪些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

  6.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7.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8.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9.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10.劳动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不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11.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哪几种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2.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怎么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5.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16.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劳动合同何时终止?

  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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