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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养护用工劳动合同

时间:2021-01-31 19:38:19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绿化养护用工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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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养护用工劳动合同

  绿化养护用工劳动合同

  XX花木公司 简称甲方聘用 乙方 为该公司园林绿化工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从20**年月日起到20**年月日止,其中20**年月日至20**

  年月日为试用期。

  二、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甲方安排乙方在XXX范围各绿化区从事花草树木的绿化养护,因工作或业务的需要,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具体工作内容和职责按甲方的岗位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而定,乙方对此并无异议。

  三、劳动报酬:乙方试用期间每月工资为600元,试用期满后,甲方按乙方的工作表现待定劳动报酬最高为700元。

  调资、奖励及调动岗位、改变工作后的工资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纪律:

  1、乙方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试用期内每月休息为2天,试用期满后为每月休息4天。

  2、乙方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员工守则、绿化管养规范、职业道德等,服从管理,主动、积极、负责和保质保量做好本职工作。

  3、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并有权依据检查、考核结果,参照公司相关制度对责任人或当事人加以处罚或奖励。

  五、合同的终止或解除条件:

  1、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

  2、本合同期满后自然终止。

  3、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作任何补偿: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乙方患传染性疾病或身体状况欠佳或患有其它不适于从事绿化养护工作的疾病;

  5故意或过失使甲方或第三方利益遭受较大损害的;

  6对外泄密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名誉受损或经济受损的;

  7违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被举报、投诉或查办的;

  8违反甲方员工守则有关规定,符合辞退开除条件的;

  9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终止合同的情形。

  4、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甲方无法采纳或满足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要求的。

  六、本合同未有约定而甲方员工守则另有规定的,按员工守则执行。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双份,甲已双方各执一份,自甲方签名并盖章,乙方签名后生效。

  甲方盖章:

  扩展阅读: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

  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的区别。

  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

  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隋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

  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

  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

  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

  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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