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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劳动合同

时间:2022-10-07 07:14:24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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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劳动合同

  编号:

西藏自治区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家 庭住 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西藏自治区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 。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要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执行。

  第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四、 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 甲方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标准,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提供和改善劳动条件,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健康。

  第九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乙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

  第十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专业训练,并经地、市及其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证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二条 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和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甲方应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乙方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甲方应定期对生产场所,危险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纠正违章。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第十六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 、

  、 ;其标准分别为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如甲方的工作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 元。

  (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 。

  第十七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于每月 日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1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1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二十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各项待遇,按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

  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

  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

  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应在合同期限满前15日内向对方表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劳动合同规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 乙方依照本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

  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

  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四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三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三)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乙方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乙方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四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甲方要求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甲方与乙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乙方,甲方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乙方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金。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劳动争议处理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其他双方需协商的事项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今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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