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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务工人员的风险分析

时间:2021-03-31 17:12:42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务工人员的风险分析

  篇一:劳务用工及风险控制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务工人员的风险分析

  【劳务用工】企业劳务用工及其风险控制

  企业的劳动用工模式,简单来说可以分成合同工和劳务工两大类。合同工,指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工人。劳务工,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的工人。合同工的使用由来已久,企业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本文试图探讨劳务用工及其风险控制,以推动企业劳动用工健康、和谐发展。劳务用工的利与弊

  一、劳务用工的好处

  对于企业而言,劳务关系相对于劳动关系具有更强的吸引力,因为劳务用工具有管理简便、用人机动灵活、用工成本降低等诸多优势,从而促使并吸引企业大量使用劳务工。

  二、劳务用工的弊端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作为劳务用工的主要形式——劳务派遣的生存空间受到了限制,昔日劳务服务公司门庭若市的繁荣景象一去不复返了。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谓“临时性”,是指工作岗位存在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所谓“辅助性”,是指该岗位应当是用工单位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所谓“替代性”,是指原岗位的劳动者因为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工作,而需要有新的劳动者来替补。

  用工单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高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高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还要对派遣单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派遣单位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或者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交社会、工伤、医疗保险费用,或者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不仅可以要求派遣单位赔偿,也可以要求用工单位赔偿。

  可见,《劳动合同法》对劳务用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用工期限灵活性下降、用工成本大幅度提高、用工单位的责任增大、适用范围缩小、对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等因素。

  因此,一方面,用工单位为了证明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加强对劳务派遣工的管理,包括为其量身订做详细的工资体系、培训计划。另一方面,用工单位为了防范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必须花大

  力气在实力参差不齐的劳务服务公司中挑选信誉好、实力强、管理规范的派遣单位。这些工作,对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劳务派遣工的风险及其控制

  劳务派遣工是劳务用工的常见形式,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风险隐患,来自于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工和用工单位自身三个方面。

  一、来自劳务派遣公司的风险及控制

  1、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

  如果劳务服务公司没有合法的资质,将导致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因主体不适而无效,其最终结果是派遣工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企业承担劳动合同上的义务。因此,企业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其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书,并使劳务派遣期限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

  2、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公司未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仍在劳务派遣岗位的,都会导致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了防范此类风险,企业一是要确认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已经与派遣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二是要认真审查该劳动合同的各个要素是否齐备,特别要核查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否能够覆盖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

  3、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

  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向员工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是其法定义务。在实务中,有的劳务派遣公司常常强调“代发工资”、“代缴社会保险金”。为防范劳务派遣公司规避风险和推卸责任,应在劳务派遣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依法为派遣员工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不得无故克扣或调低员工工资;同时,约定用工单位对以上事项的检查权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机制和责任承担。

  二、来自劳务派遣工的风险及其控制

  1、劳务派遣工工伤

  按照法律规定,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中,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为其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用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保证劳动安全。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

  险的,当劳务派遣工发生非用工单位尽责尽力所能避免的工伤事故,比如,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者发

  生事故下落不明等。此时,企业就可能被劳务派遣工或劳务派遣公司拖入纠纷。为避免此类风险,企业应与劳务派遣公司在派遣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伤事故的处理机制和责任的承担原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劳务派遣工违规

  由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没有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无权直接要求劳务派遣工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防范劳务派遣工违规风险,一方面,企业应当在劳务派遣合同中,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动合同明确派遣员工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同时,明确约定派遣员工造成用工单位损失的,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企业应当向劳务派遣工公示本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三、来自用工单位的风险及其控制

  1、合同风险

  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其中,“违约责任”是指民事上的违约责任,即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反派遣协议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在实务中,有的劳务派遣公司要求用工单位直接将劳动报酬支付给劳务派遣工,对此,企业应予拒绝。若必须采用该支付方式的,应在劳务派遣合同明确用工单位代派遣单位支付的委托代理关系。

  此外,用工单位不应在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劳动关系解除情形,但应约定不合格劳务派遣工的退回情形。当劳务派遣工发生退回情形时,企业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至于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企业不应干预而由劳务派遣公司自行处理。

  2、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成立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③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同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具有下列凭证之一的,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④考勤记录;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①、③、④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上述凭证,是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五大证据”,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工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谨慎行使权限和履行义务,不能超越权限或者越位管理劳务派遣工,避免发生从“用工单位”变为“

  用人单位”的风险。

  使用劳务协议工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使用劳务工,除了劳务派遣工形式外,对于零星或特殊用工,还可以使用劳务协议工。劳务协议工的适用范围限于退休人员、实习生、下岗再就业人员、借调人员四类人员。除上述四类人员外,企业与其他人员即使签订了劳务协议,也不能认定为劳务关系,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只要其实质内容具备劳动关系的“三个要件”和“五大证据”,就可认定存在为事实劳动关系,而不必在意其外在形式和其用工期限长短。在“三个要件”当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对认定劳动关系成立与否尤为重要。因此,企业在使用劳务协议工时,应当严格核实用工对象的真实身份,确保用工对象为适用范围内的四类人员。

  劳务协议是用工单位与公民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务协议的当事人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体现的是劳务关系。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务协议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应尽量选用劳务协议范本,这对于防范用工风险尤为重要。

  第二,应注意文字表达的严谨性、准确性与逻辑性。例如,在约定试用期限时,应当使用“实习期”而不能使用“见习期”。因为,“见习期”是考核劳动者能否胜任岗位工作的期间,其前提是劳动者已经与用工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而“实习期”却是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言。“实习期”与“见习期”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所表明的法律关系却截然不同。

  篇二:劳务用工风险

  用工风险分析

  用工,一直就是创业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话题,因用工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因此,用工成为了创业成功与否的重要因子,风险的来源之一。那么具体的风险的表现有哪些呢?

  第一,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混淆风险。这两者的性质、目的以及国家干预的`程度等都不同,创业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两者又极易混淆,从而导致不同的法律风险效果。 第二,企业义务的全部或部分不履行风险。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其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当然,员工的知情权以“与工作有关为限,对于员工询问的与其工作无关或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企业有权拒绝回答。另外,还有提供员工的社会保险、工作安全环境等,这些也都是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创业者应当要注意到不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的后果,尤其是现阶段国民法律素养在提高的阶段。不要为一时之利而产生法律纠纷,影响创业。

  第三,劳动合同“特权条款”风险。我所谓的“特权条款”是指那些企业违背法律义务或者保留的优先性的条款。比如,单方面解除合同条件、加班时间条件、医疗保留条件等条款,这些都是不合法的,是要负担法律风险后果的。

  第四,企业自身制度风险。要保证劳动用工的顺利进行,规避法律风险,企业自身应该有自己完善的用工制度。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请假、不上班、旷工等考核,挑选优秀人才,发展壮大企业。如果没有完备的制度,企业不仅可能流失人才,也可能面临法律纠纷风险。

  篇三:《关于60岁以上人员规避劳务风险》

  公司如何合法的规避聘用60岁以上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风险

  根据对目前许多企业的调查,大部分都存在着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员工的现象,原因不外乎聘用成本低、很大程度上能缓解招聘困难、退休人员经验丰富心态也稳定、雇佣这类人不受劳动关系约束(即双方为劳务关系,不受工作时间、社保、支付违约金等劳动合同法方面强制要求)等方面。但是,由此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的用工风险和纠纷,如人身意外伤亡的赔偿和处理、工作时间和加班费问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问题、保险问题、带薪休假等。如果公司已经在聘用这类人员,如何能够合法的规避用工风险,以下是我的一些不太成熟的看法,请您多指教,呵呵。

  一、 加强生产中的各项预防措施和安全管理,避免发生各类工伤事故,无论如何预防的成本和影响远大于事后补救。比如公司要把安全生产放到第一位,加大公司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适当的劳保用品、特殊岗位持证上岗、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可操作性和指导性强的操作指导书让员工能够有章可循,避免由于公司的各项操作规范不严谨导致的意外发生。和员工签订安全责任书,增加他们对安全的意识和责任。以上这些措施都能避免由于公司的过错导致的工伤事故,若双方是劳务关系(员工60岁以上享受退休金的),员工违规操作造成的意外事故,那么公司的损失不会很大甚至不用承担,可以在劳务合同中明确规定。

  二、 实施一系列的员工关怀政策。根据中国的国情看,中国人都是比较有人情味的,而且对劳动法了解和自我保护意识也不是很强,所以公司如果平时在人文关怀上多下工夫,这些小的成本也许会带来大的成效。比如增加员工福利,多组织员工活动、上级多和下级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生活和工作上的困难等等这些关怀措施,就会让员工觉得公司有家的感觉,有主人翁意识,不仅平时工作积极性高尽职尽责,而且如果日后因公司过错出现意外事故或在加班费等方面出现纠纷时,只要公司的态度很友善勇于承担,员工不会走法律途径解决,公司只需很少的代价也许就能平息事件。

  三、 尽量完善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公司的内部“法律”,是公司行使管理权、主动解除合同的重要依据。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章制度,公司的管理将会陷入困境。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正,按相关法律规定要符合“民主”、“合法”,“公示”3个条件,因此公司要尽可能保留民主讨论、公示的相关书面证据。

  四、区分这些60岁以上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和公司的法律关系,及时签订相应的合同。 1、 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他们与公司是劳动关系,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他们与公司是劳务雇佣关系。公司聘用这些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和约束,只签订具有劳务合同性质的聘用协议。内容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以便共同遵循,若发生劳动争议,处理起来也可作依据。

  3、在权利义务方面,劳务雇佣关系中的雇主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雇主与受雇人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雇主无须为受雇人提供社会保险、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休假制度等基于劳动关系才产生的待遇。即法律不强制要求公司为劳务关系的雇员提供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可以双方协商不强制必须每周最多40小时,至于加班费也没有几倍支付的强制要求,可以计时工资制,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支付补偿金,带薪休假制度也不强制要求等。

  (2)员工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的时候,雇主仍然要对受雇人承担赔偿责任,但雇主赔偿责任与用工单位及工伤赔偿有较大的区别,经网络资料了解主要有以下四个:

  赔偿主体不同,工伤发生的大部分费用及人身赔偿大部分由社保基金支付,企业仍然要

  支付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等少部分费用;而雇主赔偿责任中,由雇主分担的比例部分全部由雇主自行承担。

  计算方法不同。工伤赔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方式计算,雇主的赔偿责任按照《侵

  权责任法》等民事法规规定的方式计算。

  雇主赔偿责任,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果受雇人有过错,要相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而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事故中员工能够得到的赔偿不受员工在工作中是否有过失的影响。

  雇主赔偿责任,如造成身体伤残,可另外要求精神赔偿;而工伤赔偿中,不存在另外支

  付精神赔偿的问题。

  4、签订这两类合同的注意事项:

  (1) 对工作报酬规定、劳动保护规定和不最低工资标准必须合理的明确规定。

  (2)本着双方协商的原则。

  (3)公司要注意操作细节。要及时审查这类员工提供的身份证明的有效性(例如退休证),以免在发生争议时因为身份证明失效被判定为劳动关系。 五、 保险方面:如果这些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若这类人不想上社保了,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说明不能办理的原因,员工同意不办理相关保险,以免员工之后反而以未办理社保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没有办理社会保险,这些人员年龄偏大身体状况较差,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伤害,将会给公司带来数目可能十分巨大的赔偿。如果要防范这种风险,建议为其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免发生工伤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另外,如果是劳务关系的,那么公司可以不为其上社保,但若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到非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公司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公司要预防这种风险,建议也为其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合同中约定。

  六、 关于加班费、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和带薪休假等方面,若员工是60岁以上享受退休金人员,则双方签订劳务合同,法律上没有强制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即约定随时解除合同,而无论有无过错,都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可以不用按照劳动法多倍的支付。可以不用给予相应的带薪休假安排。而这些均需在劳务合同中明确。

  七、双方关系可采用合作或者承揽之类的方式。如果这些60岁以上人员的工作与

  公司之间的附属性很低,可不接受公司的过程管理要求而独立完成提交最终成果,也不需要遵守公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制度,公司最好与其采用合作或者承揽之类的方式,而不要采取劳动关系或者劳务雇佣关系的方式,因为在合作或承揽等合同关系中,合作方和承揽方应当自行承担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法律风险或法律责任。

  八、 经过劳务派遣渠道雇佣这些人员,也许可以适当规避一些风险。

  九、出现意外事故或劳动纠纷时上级领导和人事部门尽可能的要和员工进行私下

  的面谈解决,能私了的就不采取法律手段,因为通过法律途径即使公司最后胜诉,也会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一定影响。

  十、建议公司聘用一个顾问律师,万一出现纠纷律师在这方面还是比较精通,能

  够帮助公司解决问题。

  下面是搜集的两个劳务雇佣协议范本,可参考修改使用。

  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已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到甲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本聘用协议于签订之日起,至 年月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聘用期间的岗位及工作任务为 。乙方应当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报酬

  甲方按计时工资形式,按月支付乙方薪酬;

  四、保密义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义务。

  五、医疗

  (一)乙方承诺其无遗传性疾病及不能正常完成每天八小时工作任务的疾病。

  (二)聘用期间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的承担办法是自行承担,医疗期间甲方不支付乙方工资。

  六、协议的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支付违约金,如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 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外,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 天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一个月薪酬的违约金。

  七、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协议期满;

  (二)乙方在聘用期间患病或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协议终止。

  八、工作交接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天内办理工作交接。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 (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离退休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本协议所称离退休人员是指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或虽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但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金、退休金的人员。

  二、聘用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月日止。

  三、工作内容:

  1、甲方聘用乙方从事的工作内容包括: (在此列明按乙方的技能结构和素质可适合并可能从事的工作内容,并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的表述方式)。

  2、协议期内,甲方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按照上述第1点的范围安排乙方在某个阶段内的具体工作内容。

  四、工作时间: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任务实行责任制,乙方应本着诚信原则按甲方要求完成,工作时间一般按国家规定执行,如遇工作需要,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五、聘用报酬:

  1、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当月/上月劳务报酬。

  2、乙方每月劳务报酬比照甲方的(填写在职职工的劳务报酬分配制度的名称、生效日期) 执行。

  3、甲方实行年薪制(所谓的年薪制,就是甲方按月向乙方计发劳务报酬,其中岗位劳务报酬及各项津、补贴全额发放,不作预留;效益劳务报酬则按根据当年经营业绩情况并按不高于年效益劳务报酬的70%进行预发,待下年度根据甲方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年终劳务报酬清算,多退少补,月度预发,年度按甲方经营实绩结合个人全年考核进行年终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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