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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探视权
离婚协议书探视权就是为大家整理的有孩子的离婚协议写,并且协议书中含有孩子的探视权的离婚协议范文,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离婚协议书【1】
协议人:×××, 男, ××××年××月××日生, 身份证号:
现住××区××居×××××××××××××室。
协议人:×××, 女, ××××年××月××日生, 身份证号:
现住××区××居×××××××××××××室。
协议双方于××××年××月××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政府登记结婚,于1991年××月××日生一子张子。
现因双方性格严重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且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子女抚养:
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15日前付抚养费2000元整,付款方式为女方从银行汇入男方银行卡中(卡号:××××××××),直至儿子满18周岁。
孩子大病、学校赞助费等大额支出,由双方平均负担。
儿子18周岁以后所需的教育费等必要费用,再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女方探望权的行使:
女方每周六上午接孩子去共度周末,周日下午6点前必须送回。
女方对孩子正常的探望方式男方不得以孩子不同意等理由予以干涉,遇特殊情况双方应以孩子意愿和孩子利益为重,友好协商解决。
四、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屋的分割:
位于××区××居×××××××××××××室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现市场价格双方协议房价为××万元。
该房屋归女方所有,由女方在离婚后半年内补偿给男方××5万元。
离婚后7个工作日内男方应协助女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女方承担。
2、小轿车的分割:牌号为××××××的宝马×××轿车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给女方××万元,此款可以从男方应得的房屋补偿款中扣除。
3、股票分割:各自名下的股票现市值相当,归各自所有。
4、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已分割完毕,再无争议。
5、家用物品的分割:下列家庭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SONY摄影机一部、32寸SONY液晶电视一台、男方个人生活用品。
家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如健身器材、音响、空调、冰箱等均归女方所有。
五、保险的分割:
双方在××××年共同为儿子办理的××××终身保险,离婚后由双方平均负担保险费,同时原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变更为×××、×××两个人。
六、债权债务的处理:
双方均无夫妻共同的债权及债务,如有其他债务,应由责任方个人承担。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离婚协议书【2】
协议人:欧阳某某, 男,1983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游某某, 女,1986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欧阳某某、游某某双方于××年×月×日在株洲市芦淞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现因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并无和好可能,决定协议离婚。
现双方就协议离婚一事达成如下条款:
一、某某与某某自愿离婚。
二、子女由一方抚养,另外一方每个月支付600元的抚养费。
1、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用等。
如果子女抚养期间产生一次性大额支出的,双方再协商解决;
2、抚养费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一方不能够按时支付的,每天加收3%的赔偿金。
4、抚养费支付到子女年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以后,确实由必要支付抚养费时,双方协商确定数额和支付时间;
5、离婚后一年内子女户口迁到一方,另一方应协助办理,如果不协助,则赔偿损失 元人民币。
6、离婚后另一方户口一年内迁出,如果超过该时间的,按日支付补偿金 元。
7、离婚后,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子女的姓氏,擅自改变的,应及时恢复原来的姓氏,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 元。
三、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如下:
1、房屋,分割办法;
2、存款,分割办法;
3、家具电器,分割办法;
4、股票、基金,分割办法;
5、汽车,分割办法;
6、其他投资、财产,分割办法。
四、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
1、双方共同债权,分割办法;
2、双方共同债务,分割承担办法。
五、探望权行使办法:
1、探望子女的时间;
2、探望子女的方式;
3、探望子女的地点;
4、爷爷、奶奶探望权的行使;
六、其他问题约定:
本离婚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XXXX 协议人:XXX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探望权的特征【3】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中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
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
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
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
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中国《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
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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