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专毕业生论文格式范文
(二)对电子合同内容的认定
对电子合同内容违法的审查与认定更难,在开放型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双方可能是跨越国境,从未谋面的当事人之间本身就缺少封闭型社区交易群体的道德约束力,违法的可能性比传统环境下更大,本国的法律对当事人的约束力降低。
如何判断一份国际贸易的电子合同内容违法也很困难,电子交易可瞬间完成,当事人可将违法内容迅速不留丝毫痕迹地删除,查无对证。
而且当事人利用网络进行非法贸易,其隐蔽性更大,进行跨国非法交易更容易。
这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网上交易的监管力度,保证电子合同在法律上的安全有效。
(三)以电子合同作为证据的效力问题
电子证据虽然应当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但我国诉讼法目前对其法律效力并未明确规定,没有将其单列出来作为证据的一种,但因其属于计算机储存的能证明事实数据和资料,对照《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可将其归入视听资料类,且《民事诉讼法》也规定在提交原件确有困难时,可提交复制品或副本。
而新《合同法》也已规定了电子合同可以作为书面合同的形式,因此,我国法律在证据采纳方面的规定不构成将电子证据采纳为证据的障碍,必须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
综上所述,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必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我们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特别是如何从法律上加以规范是保障电子合同能否健康发展的前提。
为此,我国应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以全面系统地规范电子交易,这样既有利于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推广与应用,也可以使我国法律在此方面能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接轨。
我们期待着我国更为完善的《合同法》能早日诞生,以对我国的电子合同领域作出必要的规范。
主要参考文献:(中外文文献不要少于4篇)
1、代祖勇 《对电子合同的几点法律思考》 《CHIP新电脑》 2000年第10期(五号宋体,1.5倍行距)
2、侯石安 《 国家与农民取与予的关系研究》 《农业经济问题》2000年第6期
3、雷宁志 《理论偏差——农民负担根源探析》 《农业经济问题》1994年第1期
4、张英红 《二元户籍制:半个世纪的城乡冷战 》 《城乡建设》2001年第7期
5、冯海发 《关于我国农业税制度改革的思考》 《中国农村经济》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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