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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提纲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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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提纲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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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提纲怎么写

  民法论文提纲【1】

  题目: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与法律职业契合探讨

  摘要: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活动对于提高法学本科毕业生的职业能力至关重要,应当从教学理念、实践课程体系、评价体系、经费支持、师资队伍五个方面分析地方高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与职业培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寻求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与法律职业的契合途径。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法律职业;契合模式;卓越法律人才培养

  一、地方高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与职业培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高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现状

  (二)地方高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二、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与法律职业的契合途径

  (一)积极探讨实践教学和法律职业衔接的基本理论

  (二)构建科学的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三)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

  (四)构建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

  参考文献:

  [1]祖彤.论法律职业与高校法学教育的契合[J].教育探索,2011,(10).

  [2]李娜,薛然巍.完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若干建议[J].教育探索,2010,(8).

  [3]杨积堂.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与法学实践教学的探索与创新[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3,(7).

  [4]杨佶,张玲.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中法律职业培养的探索[J].教育教学论坛,2012,(35).

  [5]廖柏明.法学实践教学与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探讨[J].教育与职业,2007,(36).

  法律毕业论文提纲模板【2】

  题目: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探析

  【摘要】如何处理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的一大难题,本文主要从法学教育的概述、目标及改革方向,还有法律职业的概述、社会作用、道德特征、职业责任以及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的影响、存在的问题和对于两者之间关系改进的一些想法来入手,讨论如何处理好两者关系,在新时代下通过正确的法学教育理论,以实践为基础,培养出新一代的法律职业者,让法律从业者更能够适应当今社会的局势,从而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做出更多的贡献。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改革

  一、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的影响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现状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法学教育及法律职业现状的反思

  参考文献:

  [1]孙晓楼著.《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沈忠俊.《司法道德新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3]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出版.

  胎儿权利民法保护探讨【3】

  摘要:随着我们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目标的提出,构建法治国家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民法作为我们国家对民事问题处理和解决的基本依据是开展依法治国的重要法律文件,胎儿作为每个自然人生命的开端,同时也是必经阶段,对胎儿合法权利的保护是民法的责任,本文主要就是针对胎儿权利的民法保护展开的详细的分析和研究,希望对于更好地保障我们国家胎儿的合法权利,保护胎儿的生命安全有所帮助。

  关键词:胎儿权利;民法保护;法治社会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社会上总是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侵害胎儿生命安全的事件,这样的事件的出现不仅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程度,更是对生命的不尊重,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胎儿和自然人一样也受法律保护,也有相应的法律权利,但是纵观我们国家的民法中关于胎儿合法权利政策的制定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需要制定符合我们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胎儿权利保护法律是我们国家民法相关政策制定的主要目标。

  一、胎儿权利概述

  (一)胎儿权利的法律概念

  胎儿权利的法律概念的确定是依法保护胎儿合法权利的第一步,同时也是民法维护胎儿合法权利的基础。

  从医学的角度来说,胎儿是指从女子妊娠之日起形成的整个过程。

  而生物学家则把胚胎形成然后逐渐形变为胎儿之后的时期称为是胎儿。

  法律上对胎儿含义虽然没有明确的认定,但是也没有否定这两种说法中的任何一种。

  在民法中关于胎儿的定义是指具有社会性质和社会权利的正在母体中孕育着的人的个体,这样的胎儿权利的法律定义有两层含义,一方面胎儿具有社会性质,已经属于社会中的一份子,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胎儿在母体中和母体一样受到法律保护,明确胎儿权利的法律概念有助于更加合法、公平地维护胎儿的合法权利。

  (二)胎儿的人格概述

  胎儿的人格在法律意义上来讲是指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是作为合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尽管胎儿仍然存在于母体中,没有实际的实践能力,但是社会上总是有各种各样的民事实践牵涉到胎儿的民事权利,比如继承、遗赠、在母体中受伤害等,在这样的背景下胎儿就被社会和法律赋予了民事责任和能力。

  胎儿的人格的形成是胎儿具有法律权利的根本,也是胎儿法律权利得以实施和保障的基础。

  我们国家的民法关于胎儿的人格的确定尽管没有明确的指示,但是在各项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已经默认了胎儿人格的存在。

  总的来说胎儿的人格与胎儿权利保障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只要明确了这一点胎儿权利才会得到更好地保障。

  (三)各国对胎儿权利法律保护的实践

  胎儿是国家、民族的未来和希望,同时也是我们国家法律重要保护对象,因此关于胎儿权利的保护各国在立法方面都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也得到了很多的经验和教训。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按照这一规定,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只能从出生时开始起算。

  以英美法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尤为重视对胎儿的权利保护,而且这些国家的胎儿权利保护制度相对来说比较完善,他们最重视的就是如果胎儿在母体的孕育过程中受到伤害时有权利在出生之后得到相应的补偿。

  1976年英国通过了《生而残障民事责任法》,对胎儿的赔偿请求权给予了明文规定。

  该法是世界上唯一一部对出生前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的法律。

  而美国起初认为胎儿不具备主体能力,直到1946年BonbrestVKotz一案,美国才意识到自然人就胎儿期间侵害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肯定了胎儿的权利能力。

  而在我们国家胎儿的权利的确定是近几年来逐渐确定并发展起来的,社会和国家的司法机关逐步意识到了胎儿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并且制定了一系列的胎儿权利保护政策和措施。

  胎儿权利保护仍然是未来社会管理和法治维护中的重要项目。

  二、胎儿权利的民法保护概述

  (一)民法中胎儿民事权利的范围

  随着社会各项制度的不断发展,我们国家的民法体系也在不断完善,胎儿民事范围认定是胎儿权利保护中非常重要的一项,由于胎儿不具备正常人的民事权利,也不具备自我思考的行为和能力,胎儿的民事权利认定就显得非常困难。

  我国民法认定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范围有健康权、身份权、和财产权,其中健康权是指法律充分保障胎儿的生命权,胎儿一旦形成就是一个生命的形成,任何人和事物一旦对胎儿的生命造成威胁和伤害都必须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这不仅是对胎儿健康生命的保障也是对生命的尊重。

  身份权则是指胎儿尽管没有固定的身份,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也需要有身份权,具体地来说是指胎儿作为人子,为人亲属的身份,这样的身份赋予胎儿的权利就被称之为胎儿的身份权,身份权为胎儿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提供了最基础的条件,也为胎儿维护自己权利做出了寄出的准备。

  而胎儿是没有财产所有权的,并且没有财产支配的能力,但是胎儿是有财产权的,这是指胎儿在母腹中由于家庭亲属之间的关系导致的财务继承和遗赠所获得的财产权,这些权利在胎儿出生后仍然有效,而且对于胎儿未来的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总的来说健康权、身份权和财产权是胎儿权利确定的重要环节。

  (二)民法中胎儿合法权利的行使

  民法中胎儿的合法权利的行使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它不仅涉及到胎儿正常的法律权利的认定,而且也需要确保在法律的保护下胎儿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确定胎儿的合法权利的行使首先需要确定行使胎儿合法权益的主体,胎儿尽管已经可以定义为自然人但是胎儿没有思考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在这样的背景下胎儿的合法权利的行使就需要有一个合法的主体来代替,一般意义上的主体就是胎儿的父母亲,但是也不得不考虑一些不负责任的父母以非法的名义损害胎儿,对于这样的情况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的主体作为胎儿行使自己正常权利的代表。

  其次就是确定胎儿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方法,这则主要是指胎儿行使自己权利的主体在胎儿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维护胎儿正当权益的方法和手段,比如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某胎儿继承其亲属的财产

  但是由于其未出生就被剥夺了这个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胎儿的委托代理人也即父母有权利也有责任按照法律程序维护胎儿的正当权益,因此总的来说民法中胎儿合法权利的行使需要按照法律的程序和步骤开展,需要法律的支持,同时也需要胎儿监护人或代理人的主动支持和协助。

  (三)侵害胎儿权利的行为分析

  任何侵害胎儿正当权利的行为都可以定义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不仅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而且对于母体也是非常严重的伤害,结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侵害胎儿权利的行为非常复杂多变,而且一旦产生就会严重危害到胎儿的生命。

  一般情况下侵害胎儿的权利也可以区分为侵害胎儿的健康权、身份权和财产权,健康权是指某种行为对胎儿生命健康的威胁,而身份权则是对胎儿应当正常存在的身份权利的破坏或者篡改等,最后财产权则是指对胎儿按照法律程序应有的财产所有权的剥夺和占有。

  这些侵害胎儿正常权利的行为严重的会导致胎儿的生命受到威胁,甚至是母体的生命也会受到影响,最少的也会使胎儿应有的权利受损或者合法权利的剥夺。

  我们国家民法确保每一个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对于胎儿也同样如此。

  当侵害胎儿的行为发生时法律应该根据侵权的具体行为,以及这些行为给当事人和胎儿带来的影响进行法律裁定。

  (四)父母侵害胎儿权利的责任划分

  在胎儿权利受侵害的各种案件中也有一部分是由于父母的原因导致的。

  这样的案件在民法裁决过程中是最困难的。

  因为父母对胎儿的影响是最大的。

  当在侵害胎儿权力过程中父母作为加害人时,应该依法对侵犯胎儿权利的父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其实施相应的惩罚措施。

  但是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就是当胎儿在母腹中健康受到侵害时父母应该受到的不应该仅仅是法律的惩罚,更应该是道德的谴责。

  另外一种就是当父母只是间接地对胎儿的权利实现侵害而并非直接参与时的情况,比如由于医生的错误判断导致孕妇的错误用药,给胎儿的`健康造成了影响,这样的案件实际上是医生的责任占大多数,但是作为母亲、监护人没有做好对胎儿的保护工作,盲目相信医生等,这些是孕妇的责任,但是总的来说孕妇的责任比较小,属于一般过失,可考虑不必让其承担侵权责任。

  但不管是什么情况,父母是胎儿一生的监护人,对于保障胎儿的安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胎儿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无论父母是直接加害人还是间接加害人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完善我国民法对胎儿权利保护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一)我国民法中对胎儿权利保护中不完善的地方

  由于胎儿并不是正常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我们国家在设定民法的各项规定的过程中对于胎儿保护这一方面没有进行详细的约定,因此我国民法中对胎儿权利保护方面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这些缺陷的存在是胎儿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事件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总的来说这些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是立法的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