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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类论文答辩稿

时间:2022-09-30 11:35:52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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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类论文答辩稿

  提起论文,我们的感觉就是严谨!法律类的论文更是严谨苛刻!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是法律类论文答辩稿:

法律类论文答辩稿

  法律类论文答辩稿一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各位同学:

  大家下午好!

  我是14级法学(X)班的xx,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母子公司法律关系论》,指导老师是xx教授。

  在我的论文写作期间曲老师给予了悉心的指导,这才使得我的论文能够如期顺利完成,

  在此,我谨向曲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将论文的选题背景、写作基本思路以及文章中我个人的一些新的观点与理解向各位老师做以汇报:

  我当初之所以选择母子公司法律关系论这一课题进行研究,很大程度上同我对公司法的浓厚兴趣是分不开的,但更重要的是对母子公司法律关系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主要体现在公司制形态因其自身所具有的优越性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已成为最主要的的经济主体,

  而对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确定有利于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

  同时,对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因此,研究这一课题可以更好的指导公司实践,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大的推动作用。

  具体来说,我的论文是由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界定、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分析以及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立法现状及改进思考和结束语四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在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界定上,以明确母子公司的法律概念为首要任务,

  在这一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进而得出研究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现实意义,为全文写作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对母子公司的法律关系分别从内部、外部进行分析,并重点探讨了特殊形态的母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提出全资子公司应存在对其母公司担保方面权利能力的限制。

  第三部分,以我国现行公司立法中关于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立法为出发点,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分析得出相关法律条文所存在的不够完善的地方,并提出立法改进的思考,同时,提出应存在对于子公司本身利益保护的观点。

  第四部分,概括性的总结了母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指出加强和完善对这一问题立法的必要性。

  整篇文章是我在查阅有关公司法权威学者著作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所学知识和个人的理解,最终在曲老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完成的。

  在全文写作过程中形成以下新的理解与突破:

  1.将全资子公司与其母公司的法律关系单独进行分析,打破以往对母子公司法律关系分析时只概括性指出其存在内外部法律关系这一局面,

  使全资子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加清晰化,从而增强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

  2.明确界定了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的法律概念,使得这一概念同诸如关联公司之类概念有了显著区别。

  3.创设性的提出对子公司利益的保护还应存在从对其法定公积金的提取程序进行保护进而达到保护子公司合法权益的目的这一途径。

  通过本次论文写作,一方面使我掌握了论文写作方面相关的技巧,另一方面也使得我在母子公司法律关系这一课题上有了新的认识与理解。

  但由于我自身所存在的知识储备方面的缺陷,使得文章中的相关观点还不够成熟,甚至可能存在错误观点的情形。

  对此,我热切希望能够得到各位老师的指导。

  谢谢!

  法律类论文答辩稿二

  各位老师好,我毕业论文的题目是《 失林婚书案文卷 研究》。

  首先,就论文的选题而言:

  黑水城文书数量丰富,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但目前学界对黑水城文书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对其中法制文书的研究,更为薄弱,没有相关的研究专著,研究论文也仅有4篇,

  因此我的毕业论文选取黑城法制文书中的《失林婚书案文卷》作为研究对象,《失林婚书案文卷》是黑城法制文书中保存较为完整,保存文字最多的文卷,它比较能够反映元代的一些法制问题,而且至今没有人专门研究过。

  希望通过对《失林婚书案文卷》的研究能弥补元代法制史研究的一些空白和不足,在元代法制状况的研究方面有所突破。

  其次,就论文的资料而言:

  黑城文书属于原始资料,非常珍贵。

  李逸友先生在《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一书中公布了部分黑城文书的录文,并附有图片。

  但录文中有一些讹误之处,而且附的图片数量有限。

  为此,导师杜老师曾专门带我们到内蒙古考古所,一一核对文书原件,同时也补充了一些李逸友先生没有公布的新资料。

  所以就本篇论文所用的资料来说,相对而言,非常全面、可靠、准确,在此基础上进行的研究和得出的研究成果也就比较有价值。

  下面我谈谈论文的主要内容。

  本篇论文主要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

  《失林婚书案文卷》释校。

  主要是对照文书原件和拍的影印件,严格按照原文书的格式,将文书全文进行录文。

  并对文书进行了校勘和考释。

  其中纠正了李逸友先生录文中的一些错讹衍漏之处,大概更正的有近50处。

  另外,结合相关的地理,职官,文书书写格式等知识,补正文书缺失文字20处。

  第二部分:

  《失林婚书案文卷》中法制用语考释。

  有关元代法制语言的资料保存下来的不多,主要就是《元典章 刑部》,长期以来,学术界主要就是围绕《元典章》来研究元代的法制语言。

  《失林婚书案文卷》可以说是元代法制语言资料的一个重要补充。

  它完整的保存了失林婚书一案的原始的审案记录,是第一手的法制语言资料,真实可信,最能反映元代法制语言的原貌。

  本文对其中的一些重要的法制用语进行了考释。

  考释的主要词语有:执照、取责、执结、开坐、施行、根勾、招伏、取问、干照、取覆、备细等等。

  这对于文书的释读和研究,对于研究元代语言史都具有重要价值。

  第三部分:

  《失林婚书案文卷》反映的社会历史问题。

  这部分是论文的主体。

  主要研究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

  是关于元代法律文状的书写格式。

  元代法律文状的书写格式在《元典章》中有少量例子,在《元代法律资料辑存》中的《告状新式》和《写状法式》中有所规定,但都不系统完整。

  《失林婚书案文卷》完整地保存了元代不同司法文状,其中有原告的诉状,有传讯审问被告和证人时官吏记录的取状,有被告的识认状,还有收管犯人的承管状和责领状等等,基本上包括了元代各种常用的司法文状。

  本文主要是在对《失林婚书案文卷》进行仔细研读的基础上,先根据文书的内容判定每件文书分别属于什么文状,对它们进行列表分类,然后对每一种文状的书写格式和基本要求进行总结。

  这对于研究元代法律文状的书写格式具有重要价值。

  第二个问题:

  是关于《失林婚书案文卷》反映的元代的司法程序。

  失林婚书案是一个以婚书为中心的案件,虽然是一个个案案例,但也基本上能够代表和反映元代民事诉讼案件的一般审理程序,

  例如案件的审理需要经过:接受诉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开庭审理案件,调查取证;官员合议并宣判案件审理结果这样几个环节。

  可以说,《失林婚书案文卷》是研究元代民事诉讼案件非常珍贵,非常难得的资料。

  通过研究,我发现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1、失林婚书案的审理程序基本上符合元代法律的规定,严谨、认真,判决结果也较为合理。

  而且,即使在当时红巾军起义已经波及到亦集乃路周遍地区的情况下,这个案件的审理仍在有条不紊的进行。

  2、审理案件是一种圆署制度,也就是由相关官员一起商量合议作出判决,而不是由某个人单独决定。

  这也体现了司法公正。

  3、关于案件的审理时限,元代法律是有明确规定,但失林婚书一案从原告上诉到结案,一共仅用了十天时间,可见,亦集乃路官府办案效率是比较高的。

  4、失林婚书一案没有进行约会审理,元代法律规定涉及到不同户籍的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应由不同户籍所属的机构协调共同处理,约会审理。

  案件中原告阿兀是回回人,但主管回回刑名诉讼的机构回回哈的司并未参与案件的审理,这也印证了史书上记载的元末回回哈的司已不再管理回回人的刑名词讼。

  第三个问题:

  是关于《失林婚书案文卷》反映的元代的文书管理制度。

  元代官员以公文案例作为处理政务的依据,因此元代政府重视档案文书的管理,但关于元代文书的具体管理情况,正史中仅有零星记载,相关的资料也很少。

  《失林婚书案文卷》中对此问题有所体现。

  因此本文通过《失林婚书案文卷》,对元代文书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文书的入库程序以及文书的管理方法等进行了总结和研究。

  以上是《失林婚书案文卷》反映的主要的社会历史问题。

  此外,通过研究发现《失林婚书案文卷》还反映出元代社会一些特有的问题和现象。

  例如:

  1、妇女地位。

  一方面元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很低。

  但另一方面,从思想观念而言,元代社会对妇女离婚、改嫁持宽容和开明的态度。

  2、回回人地位。

  政治上享有特权,经济上善于经商,活动区域遍及全国各地。

  3、元代的户籍制度。

  元代的户籍制度是诸色户计,非常复杂,通过《失林婚书案文卷》可知,该制度在亦集乃路实行过,但因元末农民起义,户籍制度日益混乱。

  这是我毕业论文的主要情况,之前在《宁夏社会科学》曾发表过一篇关于《失林婚书案文卷》的研究论文,为写这篇毕业论文奠定一定的基础。

  总之,《失林婚书案文卷》为考证研究元代的法制用语,元代各种文状的书写格式,元代司法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及元代档案文书的管理制度等等提供了非常珍贵的第一手资料。

  本文对这些问题都进行了比较认真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应该说弥补了元代法制史研究领域的一些不足。

  谢谢各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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