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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调解不成功

时间:2022-09-30 20:43:23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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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调解不成功

  关于劳动仲裁调解不成功我们可否在申请劳动仲裁呢?

劳动仲裁调解不成功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六十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通过本案,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无论选择调解,还是选择仲裁,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范围内申请解决。

  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再申请解决争议,有关部门有权不予受理。

  解决争议时,劳动者如果希望通过本单位的劳动调解委员会解决争议,应当自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向本单位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无论调解是否成功,该调解都应自劳动者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劳动者此时就应当考虑是否申请仲裁。

  如果以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还没有结束为理由而迟迟不申请仲裁,很容易超过仲裁时效而失去受法律保护的机会。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2】

  X仲裁字(2002)第xxx号

  申诉人:马xx,女,49岁,住址:北京市xx区xx街xx号

  委托代理人:xxx,男,工作单位:北京市xx区司法局,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提供证据、参加辩论,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申诉人:北京市xx区国税局,住所地:xx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男,50岁,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xx,男,工作单位:北京市xx区国家税务局,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提供证据、参加辩论,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提起反诉。

  案由:工资、补偿金争议

  申诉人马xx诉被申诉人北京市xx区国家税务局工资、补偿金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诉人马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申诉方委托代理人郑xx到庭。

  经本委当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玖仟伍佰元整(9500元),限本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仲裁费400元,双方各负担50%。

  本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员:刘xx

  申诉方:马xx xxx 被申诉方:郑xx

  北京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制作、送达

  仲裁调解书【3】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________的代理_______(以下简称船方),就船方与被诉人租船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租方)因“康卡·雷索卢特”轮在阿根廷布兰卡港装载小麦所产生的空舱费发生争议,根据双方于200x年x月x日在美国新泽西州利保签订的“康卡·雷索卢特”轮船合同仲裁条款的规定,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租方赔偿2555公吨的空舱费65535.75美元,并加计利息。

  根据仲裁程序暂行规则的规定,本会主席受船方和租方的委托,分别指定邵______和高_______为仲裁员。

  两位仲裁员共同推选____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一、案情-“康”轮按租船公司规定起租后,根据租方的安排于200___年1月12日抵达第一装货港阿根廷的比利亚孔新蒂图西翁港,船长书面提出要求装载33750长吨,伸缩300长吨,使船舶的海水吃水达到34英尺6英寸。

  “康”轮在该港装载20145公吨后,于200___年___月___日抵达第二个装货港布兰卡港。

  ___月___日租方代理书面通知船长;根据布兰卡港务当局的通知,布兰卡5/6号泊位水深不超过33英尺。

  同日,“康”轮船长答复租方代理,仍然要求装载33750长吨,装足吃水34英尺6英寸,即在布兰卡港再装14145公吨。

  根据装货记录,“康”轮在布兰卡港实际装载11575公吨。

  根据船舶吃水检验报告,“康”轮装货完毕后的平均吃水为32英尺9.3英寸,如装足吃水34英尺6英寸,尚应加装35巧长吨,即2555公吨。

  船方根据该报告向租方索赔2555公吨的空舱费。

  船方认为,布兰卡港水深下降并非涉及所有泊位,根据租船合同第9条规定,租方有权选择布兰卡港的第二或第三个泊位,也可以在开敞码头或在锚地用驳船装货,但租方并未这样做,也没有采取其他方法装足租船合同规定的34英尺6英寸的吃水或船长,根据租船合同要求的数量,因此租方违背租船合同的规定,应当支付空舱费。

  船方应当保证所指定的装卸泊位具备适当的条件。

  租方 提出,布兰卡港装粮泊位只有5/6号和7/8号。

  5/6号因挖泥,最大吃水为33英尺,不能满足“康”轮吃水的要求,7/8号泊位水深超过34英尺6英寸,但仅限于船长200米以内的船舶可以靠泊,而“康”轮全长203米,不可能靠7/8泊位。

  再说当时在布兰卡港还没有加载装置,不可能采用其他方法装足货物。

  因此租方认为产生空舱的原因纯属港口水深临时下降造成,是人力不可抗拒的,租方不应负责。

  二、仲裁庭的初步意见

  租船合同第二条规定:船舶在到达蒙特维的亚或阿根廷布兰卡南的一个港口后,按照租船人或其代理人的指示在________港口受载整船的散装重粮和/或大豆和/或高粱。

  最后或唯一的装港如是布兰卡港则装载34000公吨,’如是布宜诺斯艾利斯则装载30000公吨,均伸缩5%,由船方选择。

  第三条规定:……发货人实际备妥可开装时,船长应以书面声明可以安全受载的数量。

  ……

  第四条规定:最后装港如果是布兰卡港,运费公吨25.65美元,布兰卡港的海水水深是34英尺6英寸。

  布兰卡港是租船合同规定的供选择的两个最后装货港之一。

  “康”轮船长要求在该港装足33750长吨,是符合租船合同规定的。

  双方在签订租船合同时,“康”轮在布兰卡港唯一可以装货的5/6号泊船的水深可以满足“康”轮吃水的要求和船长提出的装货数量。

  但由于200x年x月x日布兰卡港务局因挖泥宣布该泊位水深不超过33英尺,致使“康”轮不能按原定安排装货。

  这是双方在签订租船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也是双方所不能控制的。

  租方并已证明,布兰卡港水深超过34英尺6英寸的7/8号泊位,“康”轮因超过允许的长度而不能停靠,而且也没有在商业上可行的其他措施可以满足“康”轮的装货数量的要求。

  在上述情况下,仲裁庭认为本案租船合同订立以后装货港水深变化的风险由谁负担的问题,合同并无规定,也不存在公认的、明确的国际惯例。

  三、调整结果

  仲裁庭根据《仲 裁程序暂行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下进行了调解。

  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一致接受了仲裁庭提出的下列调解建议:

  (一)租方支付船长原索赔空舱费金额的50%,即32767.88美元;

  (二)租方支付船方自200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0___年___月___日为止的利息(按年息7%计算)10130.76美元;

  (三)上述两项的总额为42898.64美元,租方于___年6月30日以前付清。

  本案仲裁手续费和开支共_______美元,由租方和船方各负担___美元。

  海事仲裁委员会

  ___年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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