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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课程论文选题

时间:2023-04-01 09:26:29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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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课程论文选题

  国际贸易也称通商,是指跨越国境的货品和服务交易,一般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所组成,那么关于国际贸易的论文怎么写呢?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国际贸易课程论文选题

  国际贸易课程论文选题【1】

  一、引 言

  对相关经济理论的理解的需要是经济决策的众多困难之一。

  在本文中我要运用最近在国际贸易工作中碰到的几个例子来阐述从理论到政策建议这一过程中的不易察觉而又非常微妙的步骤。

  让我首先提出下列三个政策性的问题,作为一个大的背景:1、 在一个开放型的小国经济中,什么样的关税变化会提高福利。

  2、一个国家应该是单边地或只是多边地实现贸易自由化。

  3、 对那些出口导向型的高技术企业应该给予出口补贴吗?

  我认为,这些问题不言而喻都是很重要的,又是很令人感兴趣的。

  它们在许多实实在在的情况下被提出,而且,许多非经济学界人士都在关注着这些问题的答案。

  作为对比,请考虑以下三个理论性问题:1、关税改革模式中是否应该包含货币因素?2、有多少种回异的关税改革理论?3、政府是否比企业具有更大的承提义务权限很明显, 这些并不是那些非经济学界人士经常碰到的问题。

  我甚至认为许多经济学家也会说这些问题是枯燥和不感兴趣的。

  他们对书本过分关注而对现实世界熟视无睹这一点表明,只有那些专家,或那些喜欢打破砂锅问到底的人才会去关心这些问题的答案。

  然而,正如我想指出的,上述三个理论性问题的答案,与按我们现在所能给予的三个政策性问题的答案是紧密相关的。

  此外,我认为,对相关理论的微妙之处的误解可能会导致一种即使不是完全错误的也会是误导性的政策主张。

  我称之为“误解”而非“错误”是因为,作为一个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士,我们能探寻出一些逻辑性错误,而我在下面所评论的文献中不存在此类错误。

  然而,我们也有可能在判定运用理论成果所需的条件这一点上不太敏感。

  我会在接下来的三个部分中予以阐述。

  每一部分讨论上面提出的三个政策性问题中的一个,每一部分都关注着文献中那些要么冗长乏味,要么疑点重重的观点。

  二、开放型小国经济中的关税改革: 我考虑的第一个题目是关于一个无法对外部的价格实施影响的完全竞争经济条件下的关税改革。

  自从哈塔(1977)和其他人的著作出现之后,这一领域的主要结论已经众所周知。

  在缺乏外部效应或对保护的“非经济性”动机情况下,这种开放型小国经济是不应该征收关税的。

  如果征收的话,最优政策就是废除它。

  如果取消关税不可行,有两种“渐进式”的变化可以保证福利增加。

  其一是统一的大幅度关税削减;其二是进行“多面”改革,也就是说简化关税结构的改革。

  在实际运作中,(受下文中我将讨论的可替代性条件的限制),这种多面改革规则被广泛地推广和应用,世界银行经常将其用于证明那些减少关税结构变化的关税改革的成功。

  这种关税结构调整是,既把那些特别高的关税调低,又把特别低的关税调高。

  这些政策建议到底有什么样的理论依据呢?为考虑这一点,我需要对关税改革理论作一个回顾。

  在此之前,我想请大家注意在无货币因素条件下的模型中在有关文献中的三个结论。

  这些结论都是正确的,然而在以后的部分中我以为它们在政策建议中并没有什么帮助。

  因此,我称之为“POMP”,也就是“存在误导可能的命题”。

  它们是:

  POMP1:按公式dτ=δπ[*]-ετ,δ+ε>0进行的关税变化一定能够增加福利水平。

  π和τ[*] 分别是特定关税向量和所有商品的世界价格,而δ和ε是两个任意的数量。

  因此POMPI表明, 如果关税按世界价格同比例的增减,那么福利就会增加。

  POMP2:总会存在着一种导致福利增加的关税提高情况。

  这纯粹是POMPI的一个推论,令ε为0,那么关税的变化就依公式dτ=δπ[*]>0进行。

  POMP3:如果所选商品可以完全替代其它所有商品, 那么最低税率的提高就会增加福利水平。

  这些就是我要说的POMPs。

  为了使我的评说有理有据。

  有必要先介绍一下关税改革的基本理论。

  1、 有货币因素下小国开放型经济的关税改革。

  我所考虑的这个小国开放型经济, 消费并生产n+1种商品, 并以固定的世界价格进行贸易。

  我暂选定一种商品作为计算的基本商品,用0来指明,并分别以P和P[*]分别地来表示非用作计算的商品的国内和世界价格的n+1向量。

  用单个函数来总括消费者和厂商的行为,这样就十分便利。

  依据尼亚里和施维伯格(1986)的做法,我们称之为贸易支出函数,以此来显示消费者支出与国民生产总值之间的差异。

  他们转过来分别地等于标准支出函数和国民生产总值函数:

  E(p,u)≡e(p,u)-g(p) (1)

  这个函数包含一系列假定:消费者支出是单个效用最大化个人的决策的结果;所有的商品和要素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效率高的部门间的要素流动没有任何障碍。

  这些假定是标准的,但仍然夸大的。

  只有在专门研究贸易政策对提高效率的贡献度时,这些假定才能证明是合理的。

  贸易支出函数的方便性在于它的价格导数(用下标“p ”表示)等于该国的补偿的净进口需求涵数:

  E[,p](p,u)=e[,p](p,u)-g[,p](p)=m(p,u) (2)

  (因为根据谢泼德和霍特林的辅助定理,e[,p]和g[,p]分别等于该国的消费和净产出两个向量。

  )此外,这些进口需求函数是标准的模式:替代矩阵S≡-E[,pp]=-m[,p]可假定为正确定的。

  最后,贸易支出函数和家庭支出函数下的效用导数是相等的。

  因此,E[,u]=e[,u],这样就比较方便用的边际成本标准化以使它与当初的边际成本相等;同时E[,pu]│E[,u]=X[,1],是马歇尔收入导数的向量。

  我们现在可以来总括一下关税扭曲情况下的开放型小国经济的场所。

  首先,国内价格等于世界价格加上关税(根据定义,用作计算的商品“0”是免税的。

  因此p[,0]=p[,0][*]=1:

  p=p[*]+t (3)

  其次,关税收入的是无成本地重新分配,并且关税收入等于私营部门的净支出:

  E(p,u)=t'(m) (4)

  式中用一撇来表示向量的变换。

  对等式(2)到(4)进行完全微分就给出了一个开放型小国经济下关税变化的福利效应的基本表达式:

  (1-t'x[,1])du=-t'Sdt (5)

  等式左边的福利变化系数可以假定为正数:否则的话,政府可以对私人部门征收一笔一次性税收以提高福利水平并破坏其继续进行。

  因此我们的关心是式(5)的右边。

  统一减税的结果马上就可得出。

  因为S是正确定的,按dt=-εt,ε>0进行的关税变化肯定会增加福利。

  然而更困难的问题是如果关税变化并不是等比例的,那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这就是为什么要引入多面规则的原因。

  要得到多面改革的结果,需要将关税向量分解为t[,1] (一个标量)和t[,2];并假定t[,2]是固定的。

  按运算规则将矩阵S 分解为子矩阵,使式(5)变为:

  (1-t'X[,1])du=-(t[,1]S[,11]+t'[,2]S[,21])dt[,1]

  (6)

  =-〔t[,1]+t'[ ,2]S[ ,21]S[ ,11][-1]〕S[ ,1

  1]dt[,1] (7)

  现在,如果我们把从量关税t[,i]转换为从价关税,r[,i]=t[,i]/p[,i],并运用在所有价格(P0,P)下E的线性同质性,该等式可变为:

  (1-t'x[,1])du=-(r[ ,1]-Σω[ ,il]r[ ,i])p[ ,1]S [ , 11

  i≠1

  ]dt[,1] (8)

  前面已经讲过,S[,11]是一个正数,这个等式表明,如果商品1 的关税率大于其它所有商品(包括用作计算的商品)的关税率的加权平均,那么对商品1(dt[,1]<0)。

  关税减让可以提高福利。

  我们就在这里引入可替代性。

  除非所有权数ω[,il]都是正值,否则式(8)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加权平均数。

  这就要求商品1 是每一种其它商品的一般均衡净替代品:当且仅当S[,il]<0时,ω[,il]>0。

  因此, 我们最终得出可关于多面规则的陈述:

  命题1。

  如果商品1的关税率是最高r,通过降低r[,1]以增加税利的充分条件是商品1可以作为所有其他商品的净替代品。

  注意,对于商品1 作为所有其他商品的净替代品这一要求是一个超强的充分条件。

  要求具备的条件是r[,1]>Σω[,il]r[,i]。

  例如, 互补性本身(某种ω[,il]<0)并不成问题。

  如果讨论中的商品对于一些是有足够地强的互补性,而这些商品对其他商品而言由于高关税也有很强的替代性,那么降低最高关税只会导致福利的减少。

  2、 在没有可作计算的商品条件下小国开放型经济的关税改革 我们已经回顾了明确选定某一商品作为计算的商品时的关税改革的理论,现在让我们来用同样的模型及同样的思路,但是运用一套对称地对待所有n+1种商品的记号。

  这当然不会改变实质的结果。

  然而这可以为各种误解开拓道路。

  因为模型未变,对模型本身的说明前面已提及,有再赘述。

  另外,还有一点就是,我用希腊字母代表(n+1)×1向量,这里面也包括了用作计算的商品。

  因此,与等式(2)和(4)并行的是超额需求等于净进口额的式子:

  E[,π](π,u)=μ; (9)

  国内价格等于世界市场价格加上关税:

  π=π[ *]+τ,π={p[ ,0],p},π[*]={p[,0][*],p[*]},

  τ={t[,0],t}; (10)

  同时世界价格下的净支出为零:

  π[*]'μ=0, μ

  国际贸易课程论文选题【2】

  近年来,由于中国产品有巨大劳动力和原材料的比较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中国产品已遭受众多国家反倾销的调查。

  自1979年到2000年底,已有29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416起。

  从1990年到2000年,全球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约450多起,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亿美元。

  反倾销调查国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到墨西哥、阿根延、巴西、南非、韩国、印度、土耳其、印尼、委内瑞拉、哥伦比亚、乌克兰、特立尼达、多巴哥等发展中国家。

  美国、欧盟、印度和澳大利亚是对华提起案件较多的国家或地区[1]。

  这些调查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口。

  在裁定倾销成立案中,中国占总案件的近20%,位于全球之首,成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

  遭受国外反倾销的出口商品,涉及到钢铁金属制品、机电产品、纺织品、电子产品以及煤矿化工、原料性产品、半成品等等。

  这些产品相对而言附加价值低,技术含量低。

  由于反倾销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且反倾销措施可以延续5年之久,又可以在5年到期后经过复审继续维持,因此,有相当数量的进口产品被征税后,可以维持10-20年之久,等于被永久地排除在进口国之外,这也是其他贸易保护措施无法相比的。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其它成员国对中国原有的单边设限,例如欧盟对华纺织品配额将逐步取消。

  而且他们也不可能再使用关税及非关税壁垒来继续限制中国产品输入其本国市场,为保护自身利益,这些国家必然会不断通过反倾销案件打击中国产品。

  2001年12月,浙江省温州市某企业就接到通知,欧盟将就其出口的打火机进行反倾销调查。

  目前,该企业出口到欧洲市场的打火机价格在2欧元以下,而其它同类出口产品如日本产品的价格在10欧元以上。

  中国企业如何面对反倾销已成为非常严峻的问题。

  一、中国企业屡受反倾销之害的主要原因

  1. “非市场经济”问题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第2款第7条是专门适用于“那些对贸易实行全面的或大范围垄断且国内价格有政府制定的国家”,即非市场经济国家。

  该条款承认,在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的价格比较,是存在特殊困难的。

  在这种情况下,世贸成员国可以将相同产品的价格,或以产自另一个国家(第三国际)的相似产品为基础确定的产品价值,作为从这个国家进口的正常价值。

  只要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案例中确定正常价值所使用的方法是适当的而不是不合理的,这种确定就是有效的。

  这些条款事实上造成了在实行反倾销措施时,允许使用不同的标准。

  理论上应找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第三国作为替代国,但美国、欧盟国家、日本、澳大利亚、韩国、印尼、丹麦、智利、土耳其、新加坡、马来西亚、斯里兰卡等国都曾被选作中国的替代国[2]。

  尽管是相同产品,但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原料选用问题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资本构成、资源开发方式和经济水平差异问题使我国很难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美国在对中国产品调查时,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

  中美关于中国入世的双边协议规定,双方同意美国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可以沿用现行的反倾销规则,即仍可以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而中美协议的规定将自动适用于所有世贸成员国。

  因此,中国企业并不能立即获得完全平等的市场经济地位。

  在1998年4月,欧盟外长理事会通过决议,将中国和俄罗斯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撤销,但是并不立即加入“市场经济国家”名单,而是新设立了一个“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名单并将两国加入其中。

  对于在判定中国产品是否倾销时采取个案处理、分别对待的办法,即在个案中出口商可以证明是依据市场价格来确定出口价格的,就承认该价格的合理性。

  国有、国家控股或是生产材料由国企提供都会成为拒绝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

  2.不应诉或应诉不力纵容反倾销

  反倾销是世贸组织赋予的一项合法权利,反倾销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法律问题。

  面对国际反倾销调查,我国企业应从法律的角度去寻找原因与对策,而不是逃跑或过分关注法律以外的其他动机与因素。

  我国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如无力支付高额的律师费用、不懂反倾销的运行机制和法规、不重视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市场或希望坐享其成,借助其他企业的应诉保住自己

  的出口市场等原因拒绝应诉或应诉不力的后果,不仅引发高比例倾销案成立的裁定,还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进口国企业不断运用反倾销手段对我国施压。

  3.价格竞争诱发反倾销

  中国企业长期以来,出口受国家宏观调控,一度出现亏本出口以求换汇的目的。

  虽然现在进入市场经济体制这种情况已发生改变,但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似乎还没有从市场经济中学会调整目标,重新定位自己的企业和产品,一味用从前的

  经营策略出口产品,主要表现在出口产品时,采取价格策略,即以低价作为进入市场的方法,将开拓国际市场的希望寄托在低劳动力成本所形成的价格优势上。

  在具体产品出口时,部份企业又会恶性竞争,不断压低价格报价,甚至不惜成本地同国内企业或其他国家企业竞争,这种做法不仅造成国外对我国产品质量的质疑,而且使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的指控。

  由于生产力的问题,从整体上看,我国目前国内的产品质量和国际上同类产品质量相比,还差一个台阶。

  但中国经过20年的努力,有不少产品质量已有相当程度的提高,完全可以避免采用价格竞争的方法进入国际市场。

  二、中国企业该如何应对

  由于企业是反倾销的主体,在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上,关键要看企业的表现。

  企业应对反倾销,应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品牌意识,改变产品形象

  如何反倾销,企业是关键环节。

  如果的确存在倾销,那么任何努力都建立在脆弱的基础上。

  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历来形象不佳,长期以“低质低价”取悦国际市场。

  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生产力得到很大提高,国内消费结构和消费层次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

  产品质量、包装、售后服务等越来越为消费者所重视。

  价格已不再是唯一的、重要的竞争手段。

  中国企业应考虑抓住机会,结合企业资源大幅度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后期服务,建立企业自己的品牌,这样既可以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又提高出口产品质量,从而改变原有的产品形象。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出口产品在生产时,应使用国际质量标准,而不是国内质量标准。

  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的提高,不仅仅可以通过成本的提高来提高产品的出口价格,还可以通过建立的品牌形象加大产品的附加值。

  其他国家同质同类出口产品的价格为什么能大幅度的超越我国产品,原因不仅在于成本的差异,还在于产品的附加值不同。

  由于反倾销主要是针对产品的低价而言,中国企业应努力走出低质低价,通过压低价格增强竞争力的低谷。

  企业还应自觉抵制低价出口行为,减少国外反倾销的诱因,防止授人以柄。

  2.加强合作,做到“以销定产”

  不管在国内市场,还是在国外市场,众多中国企业都忽略了一个规律:即先有需求,后有供给。

  预防反倾销的发生,必先要研究国际市场的情况,这可以通过与国内企业驻国外办事处、国外有关代理商、市场调研机构、甚至个人合作收集当地消费变化的有关资料,加强对产品的设计,做到先有市场后有产品,以迎合国外市场的需求。

  企业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发市场即避免了盲目生产,靠价格赢得竞争,又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减少国外反倾销的投诉。

  有资源的企业可以利用到当地市场投资建厂按需生产,绕过这个障碍。

  中国海尔集团的成功经验是值得借鉴的。

  3.运用国际标准,健全管理制度,健全商务档案

  一旦遭受国外反倾销诉讼,是否存在倾销行为的证明主要掌握在应诉方手里。

  应诉反倾销案件的关键是证明产品出口价格未低于“正常价值”。

  这需要企业多方收集数据和证据,而我国企业在这方面往往遇到困难。

  一些企业连自己的交易档案都难收齐,如:会计帐簿不全、财务状况不明,其中发票不全或不精确问题最为突出。

  发票是非常重要的,没有发票,就只能按照对方提供的价格资料来确定你的产品价格。

  而倾销调查部门注重的就是材料,材料越丰富,在众多材料总结后得出的结果就有可能是正确的,资料的缺乏就可能直接导致败诉。

  因此,出口企业应该按照国际标准健全管理制度,健全商务档案,包括公司的各种协议合同、商务信函、收支票据等。

  这样一旦发生诉讼,就可在较短时间内备齐资料。

  4.了解国外反倾销

  由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是成员国之间反倾销起诉的主要依据,因此,企业必须尽快了解世贸组织的反倾销机制。

  一旦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至少应当了解如下内容:

  (1)被反倾销国家的有关立法规定和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

  (2)世界上一般通用的反倾销程序和被反倾销国家的反倾销程序;

  (3)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反倾销的基本特点和面临的主要问题。

  如:欧盟反倾销有关法规规定,自开始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发布之日15天内,应诉方必须向欧盟委员会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美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并且正式起诉后21天左右就要召开第一次听证会,应诉方必须提前报名。

  中国企业应积极应诉,否则在中方缺席的情况下,依据原告之词给予裁决,难以想象中方会胜诉。

  值得欣喜的是由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和国家经贸委经济信息中心合办的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为企业义务提供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相关法律咨询。

  通过该网站企业可以查询到最新的国外对中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信息和动态,还可以查询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案的最新进展情况,从中吸取经验。

  5.配合反倾销调查,积极应诉及时抗辩

  据统计,全球反倾销案的成立率大约是53%,而在美国,一般只有27%的反倾销案被裁定倾销成立,35%的案件被裁定倾销不成立,其余38%的案件由控告方中途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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