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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认定的分析论文

时间:2023-03-22 12:55:16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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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认定的分析论文

  在当前的法制社会,法律是国家最为核心的执法标准,同时也是每一个公民所必须遵守的准则,法律的健全性和完整性不仅关系着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是衡量一个国家发展程度的关键性指标。作为与公民接触较为广泛的法律,民商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认定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认定的分析论文

  一、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存在于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从属性上分析,可以看做债权或者债务,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区分个体对于责任承担的比例,明确时间限制,同时依照权利所有人的意愿,进行责任的划分。通俗来讲,连带责任指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需要两个或者以上的对象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一位责任人完成了相应的责任承担,则其他责任人的责任也会随之消除。

  对连带责任进行判断的基准,是债务或者债权人在具体时间中的具体民事责任,其是在民事责任的基础上,依照相关限制条件进行认定,需要充分考虑几个因素,首先,依照债务人的具体人数,进行责任的划分,对于连带责任,需要具备至少两个债务人;其次,在连带责任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债务关系,同时这个债务关系需要具有书面材料的保障,同时不能独立分割;然后,连带责任要求独立的债务人独立承担债务,而且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需要存在固定的协议限制。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问题

  民商法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处理各类债务事故时更是作为基础性的法律存在,可以有效解决债务纠纷问题。但是就目前而言,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存着一些缺陷和问题,影响了其功能的充分发挥,需要相关部门的重视和解决。

  ( 一)司法认定缺陷

  连带责任认定的标准是民商法中的相关条款和要求,但是最近几年,在经济发展的带动下,民商法出现了很大的变化,给司法认定带来了较大的影响,认定标准的多变性使得债务连带责任的认定变得异常困难。应该认识到,事故责任的认定不能单纯的依照程序的要求进行。

  在连带责任认定中,缺乏遵循实体法的流程,也缺乏事故相关人员人身及财产损失赔偿的法律法规,在许多地区,实体法中缺乏与民商法程序有关的诉讼规则,导致司法认定存在着很大的缺陷 。

  ( 二)责任划分缺陷

  对于连带责任,虽然存在于所有与之相关的债权人中,但是考虑到过失所带来的后果,其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并不相同。以案例为例,王先生想要自驾游,但是汽车正在大修,因此借了好友孙先生的车。但是在自驾游的过程中,由于酒驾,撞伤了刘女士,被告上法庭,而在连带责任的规定中,车主同样属于被告,而且依照实际情况,在王先生没有能力承担医药费的情况下,所有的医药费需要由孙先生承担。

  在案例中,孙先生只是将自己的车借给了好友,而且并不知道好友会酒后驾驶,那么其所承担的责任应该极少。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对于连带责任的明确划分,使得孙先生承担了全部的责任,显然存在着很大的缺陷。

  ( 三)选择权使用问题

  在部分民法案件或者商法案件中,经常出现侵权行为,对此,法院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一般会将原告与责任人一同诉讼。

  但是实际上,只有原告才有权要求一同诉讼,法院并不具备提出这一要求的权利。在责任人的共同侵权行为中,原告可能会受信息等因素的影响,仅起诉部分责任人,则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该对个人作为原告所具有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进行相应的选择和处理。

  从法院的角度,在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很多时候并不能很好的区分连带责任,对于责任人连带责任的选择也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情况。

  三、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认定问题的解决措施

  ( 一)引入程序法和实体法

  单纯的以民商法为背景,在进行共同侵权责任的判断时,难免会存在考虑不周的情况,影响连带责任认定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进而影响案件的处理。因此,在面对实际案例时,应该依照事件的真实情况,将程序法和实体法引入到连带责任的认定中,为案件的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在这个过程中,程序法可以为实体法提供可靠保障,因此,在对连带责任的形式进行划分时,需要结合程序法和实体法,共同进行案件的审理工作。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探讨:李某和赵某策划抢劫,以找人的名义,在酒店前台对住户信息进行了查询,最终锁定了抢劫目标钱某。在伪装酒店人员骗开房门后,两人对钱某拳打脚踢,同时抢走现金 2.5 万元以及手机、名表等私人财产。 事后,钱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在将李某和赵某抓获后,钱某一纸诉状将两人和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赔偿精神损失。 结合实体法的相关规定,钱某之所以会被抢劫,有很大原因是酒店本身存在管理方面的漏洞,因此酒店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向钱某做出赔偿。

  ( 二)做好责任认定和分类

  在民商法中,对于连带责任的认定,仅仅规定了相关责任人全部需要进行责任的承担,但是对于每一个责任人应该承担的责任份额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引发不公正的判决,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在部分案件中,还存在有侵权人数量较多的情况,对此,就可以依照行为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现有的连带责任认定标准,进行案件的审理和解决。就目前而言,可以将诉讼分为共同诉讼和部分诉讼两种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对案件进行合理分类,而一般认为,只有当案件的影响非常严重,同时人数较多时,才会选择共同诉讼,即对全体当事人提起诉讼。从法院的角度讲,一般只会受理共同诉讼案件的审理,因此如果债权人无法发起共同诉讼,法院将不会受理案件的审理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涉案债务可以选择部分诉讼的形式。

  ( 三)完善相关制度法规

  现阶段,我国的民商法正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持续完善,在许多条例中,对于连带责任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发现许多规定实际上并不完善,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如界定模糊对于连带责任认定的影响等。同时,对于不同的案件,由于实际情况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连带责任的认定也应该有所不同,不能概而论之,必须在充分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做好分析和研究,保证连带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 四)满足合理诉讼请求

  从法律的公正性考虑,应该提供制度实施的空间,满足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在进行案件审理工作时,审理诉讼程序的设计需要为当事人提供可供选择的程序制定和实施空间,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够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从而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具体来讲:一是应该明确制度的核心所在,即能够充分诉讼的效益和公正性,然后以此为出发点,完成制度的设计和制定。二是在对相关规则进行选择时( 包括程序立法规则、实体诉讼处理程序规则等),应该通过切实可行的方式和方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和权益,维护其切身利益。三是在对诉讼程序法的规则进行设计或制定的过程中,必须关注在实体法中,是否存在能够满足程序诉讼法的规则。

  ( 五)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当前,在许多债务纠纷事件中,债务人设计上并不属于独立的事件相关人员,而通过连带责任的分类可以明确,连带责任中的债务人不能少于两个,在这种情况下,民商法中对于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需要依照实际情况,针对所有的债务人进行有偿追究,保证惩罚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首先,应该依照债务人相互之间的书面协议,划分不同的惩罚标准,避免出现整体惩罚的情况。

  其次, 应该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连带责任的认定和惩罚,保证其合理性和准确性,然后,对于整个事件过程中的主要债务人,可以开展有偿责任追究,强化法律监管意识。

  ( 六)明确诉讼时效性问题

  诉讼实效性是民商法连带责任认定中的一个漏洞,从保障司法规则统一性、提升法制规范性的角度,应该对民商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进行完善。具体来讲,可以在连带责任的界定中,对连带责任人的权利主张归属进行明确,或者将任意连带责任人的主张作为诉讼时效终止的原因,以此来提升司法实践的可信度,降低法律纠纷问题产生的概率。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可以有效保障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其进行相应的补偿。而从目前的发展情况分析,存在于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在认定方面尚有不足,如责任划分不明确、责任轻重不合理等,有关部门应该做好深入分析,结合实践经验,对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条例进行完善,推动我国的法制化进程,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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