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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共同善的论文

时间:2020-10-14 17:48:25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分析共同善的论文

  共同善是伦理学的重要范畴,但“共同善”的内涵并没得到清晰的界定,且歧义甚多。或者把共同善视为独立于共同体成员个体的共同体的善;或者把共同善视为个人善的集合;或者把共同善看作是基本善,即每个人要实现各个不同的生活计划所需的相同的基本条件。诸如此类的不同甚至冲突的看法,让人莫衷一是。在我们看来,共同善就是共同体的内在目的及其实现,其内涵包括三个方面:目的性共同善、条件性共同善和成果性共同善。

分析共同善的论文

  一、目的性

  共同善伦理学要研究的基本问题就是善和应当的问题,其善观念有三个,即:至善、共同善和基本善。如果说,至善寄宿于人生的终极目的,基本善寄宿于法治的基本目的,那么,共同善就是寄宿于共同体的内在目的,正因为如此,我们把这个意义上的共同善视为目的性共同善,它是共同善的主要内涵。那么,共同体的内在目的是什么呢?如果说,共同体就是人们社会交往和协调行动的有机组织,那么,社会连带关系就是我们讨论的逻辑起点。

  1. 社会连带关系是一个基本的人类学事实

  按狄骥的说法,“人们相互有连带关系,即他们有共同需要,只能共同地加以满足;他们有不同的才能和需要,只有通过相互服务才能使自己得到满足。因而,人们如果想要生存,就必须遵循连带的社会法则。连带关系并不是行为规则,它是一个事实,一切人类社会的基本事实”。

  在《宪法论》里,他特别强调到:“社会连带的事实是不容争辩的,老实说是无法辩解的:它是一种不能成为争论对象的由观察所得的事实。它随着国家情况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形态……无论如何,连带关系是一种永恒不变的事实,它本身往往是同一的,并且是一切社会集团不可排斥的组成要素。”当然,这里说的事实是一个社会事实,而不是自然事实。它具有如下三个特点:其一,本源性。每一个人的终极存在只能是一种关系的存在。

  2. 连带关系

  不仅是一个社会事实,还是一种共同善连带关系的内涵是合作共生的关系。人们有共同的需要,需要共同行动来予以满足,由此产生的关系是共生关系;人们有不同的需要,需要分工和交换来予以满足,由此产生的关系是合作关系。在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和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这两种关系所占比重不同。共生关系在传统的自然经济社会里和家庭生活领域里,占有更重要的位置;合作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里和政治、经济生活领域里,占有更重要的位置。但任何一种现实的社会连带关系都可能集两种关系于一身。之所以说合作共生的社会连带关系是一种共同善,其缘由在于:其一,合作共生是人类得以发展和延续的基础。其实,合作共生是一个事实,竞争淘汰也是一个事实,我们之所以说合作共生还是一种共同善,是因为其中插入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目的。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论述了人类社会的“一个自然目的'和五个自然事实”。一个自然目的就是生存和继续生存,五个自然事实就是:人的脆弱性、大体上的平等、有限的利他主义、有限的资源、有限的理解力和意志力。

  二、条件性

  共同善俗话说,一个和尚挑水吃,二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人类的基本处境是三个和尚吃水的问题。三个和尚只能通过集体行动才有水喝,但只要是集体行动,就有可能出现“逃票”现象,这种现象得不到遏制,集体行动就会失败,结果对大家都不利,或者说,和尚们都会被渴死。相反,能够走出集体行动的困境,解决“逃票”现象的那些手段,虽然对每个人的利益追求都有所限制,但结果对大家都有好处。我们把这种使集体行动成为可能的手段称为条件性的共同善。当然,由于共同体的性质、规模的不同,集体行动之所以可能的条件也不一样,家庭不同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也不同于国家。

  1. 支配性权

  支配性权力是实现共同善所需要的,是集体行动的必要条件。所谓的“纤夫寓言”,说得就是这个道理。纤夫们为了防止同伙偷懒搭便车,甚至会自愿雇佣一个监工鞭打偷懒者,此时具有强制力量的监工的存在就是一种共同善。“由于追求他们各自的利益,每一个纤夫都不用力拉纤,结果没有人能拿到报酬。只有在纤夫们同意雇用一个工头用鞭子抽打他们,船只才能被拉动”。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里,把支配性的权力分为三种,横暴权力表现在社会不同团体或阶层间主从的形态里,是一种具有压迫性质或剥削性质的权力;同意的权力是从社会合作一方面着眼的,这种权力的基础是社会契约,是同意;还有一种权力“既不是横暴性质,也不是同意性质;既不是发生于社会冲突,也不是发生于社会合作;它是发生于社会继替的过程,是教化性的权力,或者说爸爸式的,英文里是Paternalism。”可以说,不同性质共同体,其支配性权力的正当性依据是不一样的。

  2. 激励性制度集体行动的困境问题

  自古以来就存在,但在当今社会尤为突出。奥尔森深刻揭示了这样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奥尔森批驳了传统的集体行动观,即我们每个人都会为了“我们”的共同利益而采取行动。他认为这种可能性只存在于很小的集体中,或者是在某些特殊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在一个较大的集体中,理性自利的个人并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集体的利益。当搭便车的现象达到一定程度时,集体行动将陷人困境。在这里,搭便车成为影响集体行动的关键变量。如何解决搭便车问题,从而走出集体行动的困境呢?奥尔森认为集体行动的可能性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存在,即组成集团的人数足够少,并且集团内存在着选择性激励机制,在这种条件下,搭便车倾向会得到遏制。奥尔森的集体行动方案当然困难重重,但“六经注我”地看他的思路却富有启发意义。“小型集体”的条件意味着社会控制手段的有效性,这是一个寻求解决方案的社会学思路,“选择性激励”的条件意味着社会控制手段的好坏问题,这是一个对解决方案进行价值判断的伦理学问题。

  三、成果性

  共同善成果性的共同善是为满足共同体成员的共同需要,通过集体行动提供的共有共享的集体成果。这个意义上的“共同善”,类似于经济学的“公共物品”。简言之,成果性共同善具有共同需要、共同创造和共同享受的公共物品。

  1. 共同需要

  公共物品是满足共同需要的东西,这是根据主体需要的本质属性来考察公共物品的特性。需要是人的“内在规定性”,只要是人,就会有需要。但人是一个二重性的存在,既是自然的存在,又是精神的存在;既是个体的存在,又是社会的存在。因此,人的需要具有无限丰富性。既有匮乏性的需要,也有超越性的需要;既有个别的私人需要,又有普遍的社会需要。从需要的主体来看,“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之分是区分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依据。也就是说,无论是“个人需要”还是“社会需要”,它们的满足都要消费社会产品,“个人需要”的满足旨在实现个人的生存与个性的发展,“社会需要”的满足旨在维护一个社会共同体的存在和繁荣。马克思曾将“社会需要”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作为共同生产条件的社会需要,主要涉及铁路、供排水等基础设施,这类需要主要由公共工程的提供来满足,第二类是作为共同消费条件的社会需求,主要包括教育、社保多个层面,这类需要主要由公共服务的提供来满足,第三类是作为共同生产条件、共同消费条件服务的社会需要,主要涉及政府行政管理等内容,这类需要主要由公共管理的提供来满足。

  显然,这里的“社会需要”无疑是区别于成员个体的个别需要,是社会成员个体的共同需要。共同需要的内容具有历史性,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不会局限于马克思所划分的那三类需要,但就公共物品的本性而言,是不变的。满足个别私人需要的东西,可称为私人用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东西,可称为公共物品。物品的公共性是由社会的共同公共需要所决定的。

  2. 共同创造

  满足共同需要的东西要依赖于集体行动来创造。这是从公共物品的供给方式上来定义公共物品。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不一样,公共物品在使用上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对于这样的物品,个人既不愿意去生产,更不愿意去市场购买,因为,只要存在有这样的物品,人们无需生产和购买也可以方便地去分享。

  由此可见,公共物品的获得需要协调一致的集体行动,我们难以寄望于个人去生产在使用上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物品。这个道理不只经济学家懂,哲学家们当然也懂。大卫.休谟在《人性论》一书中就用排除草地积水的事例,力求证明那些对每个人都有益的事情,只能通过集体行动来完成。排除积水是两个邻人的共同需要,既然是邻人,他们彼此了解,也更容易预测不合作所带来的不利结果,所以,彼此可以同意合作排水的行为。但两个人可以也可能如此,问题是一千个人呢?要使一千个人同意那样一种行为,乃是很困难的,而且的确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人都有精明的算计和无数的借口,都试图省却自己麻烦和开支,增加别人的负担。但政治社会就容易补救这些弊病。执政长官可以拟定促进那种利益的任何计划。也就是说,只有通过执政官组织实施的集体行动才能解决涉及不特定人的公共利益问题。

  只有在民主法治的现代社会,真正的公共性才得以体现,享受公共物品的主体才具有普遍性和开放性,也就是说公共物品应该是提供给所有社会成员平等共享,即便现实中可能没有享有这些公共物品,至少也提供了潜在的平等的享受机会。

  譬如公共图书馆就应对社会全体成员开放,人们可以自由出入,也许因为图书馆座位有限,必须限制每天的入馆人数,但也不应针对特定的人群规定限制性条件,以免把某些特定人群排斥在外。事实上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享用,是以所有人享用的可能性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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