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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论文

时间:2022-10-09 03:05:41 旅游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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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论文

  我国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论文【1】

我国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论文

  摘要:文章通过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专家访谈法等,对我国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存在设置不合理和职能混乱、协调能力较差、执法不力、监管不完善等问题。

  并提出了相关解决问题与建议,包括设立合理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与运行机构、明确权责、政企分开等建议,为我国国有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提供一定理论支撑。

  关键词:国有森林;资源管理;管理体制

  1 概述

  进入新世纪,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消耗进一步加大,森林资源是我国林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保障。

  然而,我国现阶段国有森林资源在管理方面做的不够完善,在森林资源利用上有许多不正规的现象,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规律,致使我国森林资源出现一定危机。

  通过前期调查研究发现,我国现阶段天然森林和人工森林在增长,森林的功能也在增强。

  但是,也发现许多新的问题,森林资源总量不足、整体质量不高等。

  我国森林资源管理管理体制一直滞后于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在管理上处于混乱阶段,导致我国森林资源被大量的浪费,破坏了我国整体生态环境。

  障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为了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加大力度从管理体制上入手,对现有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构建一种新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真正的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为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2 我国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静态分析

  我国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缺失,虽然管理机构也一直在改革和强化,但是还是存在管理体制的不稳定性,在管理部门上划分不清楚。

  存在国有企业的管理和地方政府管理的不明确的现象,同时也存在监管机制不完善等现象,监管机制不能起到监督作用,这一现象在国有林区企业表现较为明显。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归国家所有,管理权力应该在国有企业,但是现在各个行政部门把国有森林管理权力分割,使得国有森林企业的管理权力混乱。

  这一现象就是政企不分,政府部门总是想插手企业内部的管理,这是我国森林企业管理部门所面临主要问题。

  2.2 我国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动态分析

  森林资源的管理首先是一种政府行为,强调的是行政管理,但是,管理不仅仅是行政管理,还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运用经济、法律、教育等多种手段。

  实践证明,在市场的作用下,一些过去的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已显得无能为力,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林业管理体制要注重市场利益和竞争机制。

  执法力度欠缺,主要表现在林业执法任务繁重,基层办案人员短缺,林政执法力量薄弱,缺乏林业执法建设的财政支持系统,林政执法的资源配置与林业执法的任务不协调。

  在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中,社会公众的参与十分重要,但目前我国公众很少参与国有森林资源的管理。

  主要表现在:国有森林资源仅注重生产效益,而忽视了关系到公众的生态效益;国家投资的林业工程项目,决策方式高度集中,缺少民众参与,不能给当地居民带来经济效益,公众态度消极;公众缺乏合适的参与途径,知情权和参与权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造成缺乏民意表达,沟通协商不够的局面。

  2.3 我国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相关法律缺限分析

  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制定《森林法》,1998年进行了修改、补充,随着森林管护工作的不断创新和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森林法》中的部分条文已与国有森林管理体制实际相冲突。

  森林资源的过度砍伐和无序开采,导致森林病虫害、火灾等风险频发,影响了国有林区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森林保险业务可尽量保障国有资源管理部门的利益,但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法律,森林保险的开展和实施缺乏法律保障。

  将森林资源作为资产来管理,能够真正体现森林资源的效能和价值,然而,目前森林资产评估方面还欠缺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如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准入制度不完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质量控制不规范等。

  国有森林资源的管理存在管理乏力、体制不顺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法制保障和机制约束。

  虽然我国已颁布了关于森林管护及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但缺乏独立的、专门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的法律规范。

  3 完善我国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策略

  3.1 完善管理机构建设

  国家成立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局,负责全国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成立省(区)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局,负责本省(区)的森林资源管理,包括商品林和公益林的管理。

  继续推进国有森工企业集团的重组改革,成立行使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权利的所有者,负责运营和管理所属区域内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建立国有森林资源专职监督体系,设立国家、省(区)、市(县)三级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对国有森林资源进行监督管理。

  3.2 完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运行体系

  加强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就要协调好体制正常功能,对现有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管理机制进行合理的调配,要对这三方面的机制进行全面深化,同步改革,做到发挥整体功能。

  也就是说,管理机构要多为国有森林提供更多的经营方式和合作的企业,企业其实林业的主管部门所管理,管理机构在森林资源与企业之间充当一个中介的作用。

  同时,管理机构和管理机制要能为国有森林资源多制定些良好的的政策、法规作为支撑,让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在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下运行。

  加强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中执法较弱的现象,对现有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中和执法队伍进行建设,对执法队伍建设要加强,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执法,对在执法过程中表现良好的执法队伍进行表彰,对工作效率低下的机构,进行批评教育。

  对于一些违法违规的操作,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交森林公安依法处置。

  4 结语

  国有森林资源发展的瓶颈期,很有必要对现在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进行一次全面创新。

  本课题通过前人的相关研成果,认真的研究现阶段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全面深刻的论证国有森林资源管理进行改革的必要性,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森林资源管理经验,为我国森林资源管理体制进行创新提供一定理论

  支撑。

  参考文献

  [1] 费方域.企业的产权分析[M].上海:格致出版社,2009.

  [2] 蒋明康,薛达元,常仲农,赵宏.我国白然保护区有效管理现状及其分析[J].农村生态环境(学报),1994,(10):53-55.

  [3] 刘汉,汀苏燕.白然保护区管理模式和机制初探—大津一占海岸与湿地国家级白然保护区管理实践[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5,(4):36-40.

  [4] 李巍.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研究:一个分析框架的建立[D].2005.

  [5] 权佳,欧阳志云,徐卫华,苗鸿.中国白然保护区管理有效性的现状评价与对策[J].生态学报,2009,(7):1739-1746.

  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新框架研究论文【2】

  [关键词]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新框架;特点

  建立一个良好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环境和有效地实施计划的执行机制,保障可持续经营的实现。

  为此,需要通过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对市场经济的推动,增强政府对自然资源的公共管理能力和森林经营者的自主性,探索共管和适应性管理的新模式。

  一、体制新框架

  根据上述分析,按照林业部门统一管理、政企分开,森林资源公共管理职能与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国有资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经营权分开的原则,构建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新体制框架一一二层次管理体制框架。

  具体内容如下。

  1.第一层次:在林业系统内部(国家和省级)组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机构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局。

  该框架首先需明确由国家林业局(不包括各省林业厅)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代表职能。

  在此基础上,由国家林业局授权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局具体行使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人职责,代表国家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对所在地区的森林资源分级进行产权管理和营运,具有法人资格,通过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营运、有偿使用、审核批准、划拨,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用费的收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剂,向国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

  其具体职责包括:审查批准国有森工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年度运营和收益分配计划,并对森工企业执行情况(包括森林资源消长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对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理进行考核奖惩,提出任免建议,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制定关于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管理办法,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审批划拨制度、收费盈利制度等。

  国家林业局虽然代表国象行使所有者职能,但由于其承担着公共管理职能,不宜直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经国家林业局对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局授权,可由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局代理集中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并成为负责资本营运的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实现政资分开。

  2.第二层次:国有森工企业。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局成立后,国有森林资源的产权管理职能即从林业部门公共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

  该机构对国有资产经营单位一一国有森工企业履行所有者职能。

  两者的关系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

  国有森工企业为经营性组织, 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局所授权管理的森林资源拥有法人财产权,有权对授权经营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运营,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国有森工企业可以吸收不同经济成分的投资主体,形成多元化的财产及利益关系,但国家股权在其中保持主体地位。

  国家股权获得的收益,上缴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局统一支配,主要用于森林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投入。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森工企业不发生直接的联系,仅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及通过产业政策、经济激励措施等对国有森工企业实行间接管理。

  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局在国有森工企业内部委派董事长或产权代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

  此外,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将森工企业原来行使的森林资源管理职能分离出来,仅作为森林经营单位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培育、保护、利用等),并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等。

  二层次管理模式确立后,原有的集团企业管理模式即行废止,其产权经营管理职能应纳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局,行政管理职能归还林业主管部门相应机构。

  在这一楱式中, 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局是授权委托关系,森林资源资产局与国有森工企业是投资关系。

  在林业系统内部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

  二、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新框架的特点

  二层次管理模式即国家出于战略需要,由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拥有和直接管理资源性国有资产,在部门内设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局,统一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这一点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国有资产的模式有根本的区别),采取委托经营、授权经营、有偿划拨经营等多种方式,按照国有森林资源管理的内在要求选择森林资源经营者,实现国有资源资产管理由行政隶属关系向出资关系的转变。

  其特点是出资人责任主体明确,监管到位,并有利于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国家所有。

  林业主管部门代表国务院统一行使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所有权,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实行宏观和全方位的管理。

  2.垂直管理。

  由国家授权的森林资源管理机构一一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局垂直分级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对森工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局对国有森林资源有两方面的主要目标,即实物量的保值增值和价值量的保值增值,鉴于森林资源的公益特性,以实物量管理为主。

  3.授权经营。

  森林资源资产局授权国有林区的森工企业经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4.分工监督。

  包括部门公共管理监督(资源林政管理机构的检查和监督),以及森林资源资产局以出资人身份的监督等。

  概括起来,二层次管理模式遵循“国家所有、垂直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建立以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为核心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

  三、新体制的内在要求:职能转变

  上述双层结构,不再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以资本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出资关系。

  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局不能再以命令的方式管理国有企业营运主体,特别是不能再继续沿袭计划经济时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有企业的方式,如随意向企业摊派各种社会任务,随意抽调和使用国有企业的资产等。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权要严格限定在出资人职责的三项权利(资产收益、重大决策、经营者选择)之内,企业仍有相当的经营自主权。

  由于出资人机构一般由原行政主管部门内建制后转制而来,首先需要在观念上和运行机制上转变,由行政命令关系向出资关系转变。

  为此,需要建立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从法律和制度上避免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局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森林资源管理始终是各国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之一。

  森林资源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国家对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及控制权;维持林地的森林覆盖和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国家生态安全;以一种平衡的方式满足国民经济对森林产品与服务持续增长的需要,充分发挥其社会、经济、资源和环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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