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中交易习惯的适用案例

时间:2022-10-03 21:54:06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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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交易习惯的适用案例

  一、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本案中彭某于2009年12月30日将一车共23560公斤小麦送到德安公司营业地,其出卖的标的物内容具体、明确,此行为应视为要约人彭某向受要约人德安公司发出的现物要约;该公司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当场检验并过磅接收了货物,出具称重单签字确认,应视为受要约人德安公司对受领标的物的数量及质量、品种、等级、价款等符合其要求,依据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即依事情性质决定德安公司作出的承诺不需通知,而以已受领标的物的行为即以意思实现的方式对要约作出了有效承诺表示。因此,本案中双方之间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德安公司是该宗货物的买受人。

买卖合同中交易习惯的适用案例

  二、合同中双方权利和义务不明的确定。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交付标的物、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权利及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的义务包括支付价款、受领并及时检验标的物。本案当事人按当地本行业内俗成的交易规则,未采取书面合同形式,以致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德安公司出具的称重单载明了交付的品种、时间、数量等内容,且双方以及其它供货方均已有过多次以同样条件、方式的交易,该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已在该地域、该类经济流转关系中被当事人所认知、接受和遵从,其做法、方法或规则已被当事人所习惯采用,德安公司理应知道出具称重单的性质和效力,对此德安公司也未持异议。该票据应作为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货物的文字材料凭证,也是证明双方合同成立的重要依据,但不能证明合同关系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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