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2-10-08 08:15:03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范文

  (20xx)闵民二(商)初字第305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范文

  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唐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机模厂,住所地××省××市××路××号。

  被告B机模厂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对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诉称事实属实。

  本院另查明,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四份增值税发票,被告B机模厂已在相关部门作了认证、抵扣。

  本院认为,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B机模厂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其他要件,该合同当属有效,合同的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被告B机模厂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抗辩等其他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机模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货款余额74,979。35元;

  二、被告B机模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以货款74,979。35元为本金计,自20xx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4。06元,由被告B机模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琼

  xx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汤晓音

【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相关文章:

纠纷案买卖合同03-31

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06-03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03-23

医疗纠纷案件民事申诉状范文06-26

常用民事纠纷案件上诉状范本(优秀篇)06-13

合同纠纷案件仲裁申请书(通用15篇)10-22

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案上诉状范文10-26

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05-16

车库买卖合同-买卖合同07-25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内容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