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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合同

时间:2021-01-31 19:36:22 贸易合同 我要投稿

服务贸易合同

  服务贸易合同如何拟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服务贸易合同的范本几篇,欢迎借阅。

服务贸易合同

  技术服务贸易合同一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方作为丙方的注册中心或注册商,在其所辖区内负责推广丙方提供的亿网行智能商贸平台年度技术支持服务,让更多的本地企业享用亿网行智能商贸平台。

  甲乙丙三方本着“真诚合作、互守承诺”的原则,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服务合同: 一、年度技术支持服务内容 服务名称亿网行智能商贸平台超值型,年度技术支持服务 定义(乙方网站)顶级国际域名 二 级 域 名 服务提供条件乙方完全遵守本合同 服务费用年服务费:人民币玖佰捌拾元整,(rmb 980元) /年 续签条件乙方购买亿网行智能商贸平台超值型年度技术支持服务满一年,并再次获得甲方、丙方三方同意。

  续签费用1年技术支持服务费:人民币玖佰捌拾元整,(rmb 980元) /年 主要服务项目参见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期限自乙方的亿网行智能商贸平台超值型开通之日起1年内。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收取亿网行智能商贸平台超值型的合同规定的年度技术支持服务费,由甲方向乙方提供亿网行智能商贸平台(超值型)授权激活初始套装,套装里包括激活卡(卡号、密码)、授权证一张、光盘一张、操作手册一本。

  2、甲方自合同三方签章当日,须将本合同内容及时先传真给丙方,并注明乙方的激活卡卡号和密码,通知丙方开通乙方亿网行智能商贸平台超值型一年的使用权限后,并将本合同丙方联原件邮寄给丙方。

  3、甲方收到丙方为乙方开通权限确认通知后,须及时指导乙方通过激活卡提供的卡号和密码激活亿网行智能商贸平台为它充值,并有针对性地向乙方提供亿网行智能商贸平台操作使用方面的培训,积极协助乙方完成亿网行智能商贸平台后台功能和模块配置等工作。

  4、甲方自合同三方签章之日起,负责与乙方关系的维护、服务与质量跟踪,受理乙方有关亿网行智能商贸平台客服方面的咨询与投诉,不断提高乙方对亿网行智能商贸平台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积极配合甲方,提供年检的有效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

  2、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合同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亿网行智能商贸平台超值型的合同 规定的年度技术支持服务费。

  3、乙方通过亿网行智能商贸平台超值型的后台功能管理模块完成企业自身的个性化的配置,包括:随时更新企业新闻与发布产品信息、充分使用企业oa、电子商务整合、以及网站风格的选择等。

  4、乙方可通过甲方向丙方反映有关亿网型智能商贸平台超值型的运行状况和使用效果,也可以通过甲方向丙方提出包括亿网行智能商贸平台在内的新的增值服务需求。

  5、乙方应遵守亿网行智能商贸平台操作使用指南的使用规范、适应须知。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365 1、丙方接到甲方关于开通乙方的亿网行智能商贸平台超值型的一年使用权限的通知后,经确认甲方已经收到乙方提交的合同规定的年度技术支持费用后,即可通过丙方开通对乙方亿网行智能商贸平台超值型的一年的使用权限。

  2、免费向乙方提供国际顶级域名,亿网行智能商贸平台(包括企业信息、产品信息、经典案例、企业风采、外部论坛等)、企业oa(内部论坛、企业信箱、招聘信息等)、电子商务整合(乙方可通过注册亿网行智能商贸平台后台管理模块选择电子商务整合的相关功能,免费成为久易会员后,乙方的产品等信息可自动在久易全球家居网或久易全球贸易网的平台上同步发布。

  ) 3、丙方只需通过甲方向乙方收取亿网行智能商贸平台超值型一年的年度技术支持服务的合同规定费用,即可向乙方提供亿网型智能商贸平台超值型的年度技术方面的支持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服务器后台主机1g存储空间、服务器后台主机硬件管理与维护、服务器后台主机系统软件管理与数据库维护、亿网型智能商贸平台超值型的软件更新与升级、其它亿网行智能商贸平台超值型的技术支持服务。

  4、丙方愿意接受乙方通过甲方提出的包括亿网行智能商贸平台在内的新的增值需求,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签署补充合同后,丙方可依据新合同的相关规定,更好地为乙方提供网络产品及技术服务,使甲乙丙三方满意。

  5、丙方可随时向乙方直接调查关于技术和服务情况,及时纠正丙方技术和甲方客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进一步提升乙方对丙方的技术支持方面认可度和对甲方客服方面的满意度。

  6、丙方有权利按操作使用指南须知的相关规定,删除乙方上传的违法信息,不再另行,所造成的责任乙方自负。

  五、结算方式 1、甲乙丙三方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合同后当日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提交亿网行智能商贸平台年度技术支持服务费980元,然后由甲方向丙方提交合同规定的相关款项。

  乙方向甲方的付款方式有现金和银行付款两种: 2、在乙方的亿网行智能商贸平台年度技术支持服务开通的三日内,由甲方向乙方 出具技术支持服务发票,内容包括: 乙方地址 发票抬头 邮编 收件人 六、其它 1、丙方有义务向甲方和乙方提供可持续性的、广泛的亿网型智能商贸平台的品牌宣传与推广,甲方有义务在当地对亿网型智能商贸平台进行有针对性的品牌宣传与推广。

  2、对于任何由于战争、罢工、地震、自然灾害、网络正常检修维护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网络不能通达的,甲方或丙方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后果。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依据上述合同精神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属于甲方责任范畴的则由甲方通过其所属人民法院处理,属于丙方责任范畴的则由丙方通过其所属人民法院处理。

  4、本合同一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未尽甲乙丙三方允许不得透露本合同所涉及的内容。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丙方执一份。

  甲 方:乙 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日 期: 合同签定日期:

  技术服务贸易合同二

  为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标

  本协议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促进双方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及便利化;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和深度;

  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

  一、“服务贸易”指:

  (一)自一方内向另一方内提供服务;

  (二)在一方内向另一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三)一方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四)一方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二、“服务部门”指:

  (一)对于一具体承诺,指一方承诺表中列明的该项服务的一个、多个或所有次部门;

  (二)在其他情况下,指该服务部门的全部,包括其所有的次部门。

  三、“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四、“法人”指根据两岸任一方相关规定在该方设立的实体。

  五、“服务提供者”指两岸任一方提供服务的任何人。

  如该服务不是由法人直接提供,而是通过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等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提供,则该服务提供者(即该法人)仍应通过该商业存在享有本协议所给予的待遇。

  此类待遇应扩大至提供该服务的存在方式,但不需扩大至该服务提供者位于提供服务的一方之外的任何其他部分。

  六、“服务消费者”指接受或使用服务的任何人。

  七、“措施”指两岸任一方的规定、规则、程序、决定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措施。

  八、“一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关于下列事项的措施:

  (一)服务的购买、支付或使用;

  (二)与服务提供有关,且该方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服务的获得和使用;

  (三)另一方的人为在该方内提供服务的存在,包括商业存在。

  九、“商业存在”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以下列方式在一方内提供服务:

  (一)设立、收购或维持一法人,或

  (二)设立或维持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第三条 范围

  一、本协议适用于双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二、本协议不适用于:

  (一)公共采购;

  (二)在一方内为行使公共部门职权时提供的服务;

  (三)一方提供的补贴或补助,或者附加于接受或持续接受这类补贴的任何条件。

  但如果前述补贴显著影响一方在本协议下所作具体承诺,另一方可请求磋商,以友好解决该问题。

  应另一方请求,一方应尽可能提供与本协议下所作具体承诺有关的补贴讯息;

  (四)两岸间航空运输安排,即《海峡两岸空运协议》与《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及其后续修正文件所涵盖的措施及内容;

  (五)与两岸间航空运输安排的行使直接有关的服务,但不包括《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项下的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表所列措施;

  (六)双方有关海运协议的相关措施,但不包括《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项下的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表所列措施;

  (七)双方同意的其他服务或措施。

  三、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自然人流动的附件经必要调整后适用于本协议。

  四、双方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机构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承诺。

  第二章 义务与规范

  第四条 公平待遇

  一、一方对于列入其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所作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及本协议附件一“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的服务部门,在遵守前述减让表、开放措施或承诺表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就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而言,对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该一方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二、本条第一款不适用于一方现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该一方应逐步减少或消除该等不符措施,且对该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变更,不得增加对另一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限制。

  三、根据本条第一款所作的具体承诺不得解释为要求任一方对于因相关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非当地特性而产生的任何固有的竞争劣势作出补偿。

  四、一方可对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与该一方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以满足本条第一款要求。

  如此类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变竞争条件,且与另一方的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相比有利于该一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则应被视为较为不利的待遇。

  五、关于一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除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豁免外,该一方对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该一方给予的普遍适用于其他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六、本条第五款不适用于一方现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该一方应逐步减少直至消除该等不符措施,且对该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变更,不得增加对另一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限制。

  第五条 讯息公开与提供

  一、一方应依其规定,及时公布或用其他方式使公众知悉普遍适用的或针对另一方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措施。

  二、应另一方请求,一方应依其规定,及时就已公布并影响另一方服务提供者的措施的变化提供讯息。

  三、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提供一经披露即妨碍执行相关规定或有违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企业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讯息。

  第六条 管理规范

  一、一方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应确保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措施以合理、客观且公正的方式实施。

  二、双方应依其规定赋予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对业务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并确保该行政救济程序提供客观和公正的审查。

  三、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如提供此种服务需要取得许可,则一方业务主管部门应依其规定在申请人提出完整的申请资料后的一定期间内,将申请的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应申请人请求,该一方业务主管部门应提供有关申请的讯息,不得有不当迟延。

  四、为确保有关资格要求、资格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各项措施不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对于一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该方应致力于确保上述措施:

  (一)依据客观及透明的标准,例如提供服务的能力;

  (二)不得比为确保服务品质所必需的限度更难以负担;

  (三)如属许可程序,则该程序本身不成为对服务提供的限制。

  五、一方可依其规定或其他经双方同意的方式,承认另一方服务提供者在该另一方已获得的实绩、经历、许可、证明或已满足的资格要求。

  六、在已就专业服务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一方应提供适当程序,以验证另一方专业人员的能力。

  第七条 商业行为

  一、一方应确保该方内的任何垄断服务提供者在相关市场提供垄断服务时,并未采取违反其在本协议附件一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中所作承诺的行为。

  二、一方的垄断服务提供者直接或经关联企业,参与其垄断权范围外且属该方具体承诺表中服务的竞争时,该方应确保该服务提供者不滥用其垄断地位在该方内采取违反此类承诺的行为。

  三、一方有理由认为另一方的垄断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反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时,在该方请求下,经双方协商,可由另一方提供有关经营的讯息。

  四、一方在形式上或事实上授权或设立且实质性阻止少数几个服务提供者在该方内相互竞争时,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应适用于此类服务提供者。

  五、除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指的商业行为外,服务提供者的相关商业行为可能会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

  在此情形下,一方应就另一方请求进行磋商,以期消除此类商业行为。

  被请求方对此类请求应给予充分和积极的考虑,并尽可能提供与所涉事项有关且可公开获得的非机密讯息。

  被请求方依其规定,在与请求方就保障机密性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应向请求方提供其他可获得的讯息。

  第八条 紧急情况的磋商

  若因实施本协议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第九条 支付和转移

  除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外,一方不得对与其具体承诺有关的经常项目交易的对外资金转移和支付实施限制。

  第十条 确保对外收支平衡的限制

  一方对外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可依规定或惯例暂时限制与服务贸易相关的资金转移和支付,但实施该等限制应遵循公平、非歧视和善意的原则。

  第十一条 例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二条 合作

  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加强各个服务部门的合作,以进一步提升双方服务部门的能力、效率与竞争力。

  第三章 具体承诺

  第十三条 市场开放

  对于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所指的服务提供模式的市场开放,一方对另一方的服务和符合本协议附件二及本协议其他所列条件的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该方在本协议附件一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中列明的内容和条件。

  对以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指模式提供的服务,如一方就其作出市场开放承诺,则该方应允许相关的资本移动。

  第十四条 其他承诺

  双方可就影响服务贸易,但不属于依本协议第十三条列入具体承诺表的措施,包括资格、标准、许可事项或其他措施,展开磋商,并将磋商结果列入具体承诺表。

  第十五条 具体承诺表

  一、双方经过磋商达成的具体承诺表,作为本协议附件一。

  二、具体承诺表应列明:

  (一)作出承诺的部门或次部门;

  (二)市场开放承诺;

  (三)本协议第十四条所述其他承诺;

  (四)双方同意列入的其他内容。

  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金融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方式不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四、本协议附件一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部门及市场开放承诺适用本协议附件二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逐步减少服务贸易限制

  一、为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经双方同意,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市场开放展开磋商。

  二、依据本条第一款展开磋商形成的结果,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三、任一方均可在本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十七条 承诺表的修改

  一、在承诺表中任何承诺实施之日起三年期满后的任何时间,一方可依照本条规定修改或撤销该承诺。

  如该承诺不超出其在世界贸易组织承诺水平,则对该承诺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二、修改一方应将本条第一款所述修改或撤销承诺的意向,在不迟于实施修改或撤销的预定日期前三个月通知另一方。

  三、应受影响一方的请求,修改一方应与其进行磋商,以期就必要的补偿性调整达成一致,调整后结果不得低于磋商前具体承诺的总体开放水平。

  四、如双方无法就补偿性调整达成一致,可根据本协议第二十条规定解决。

  修改一方根据争端解决结果完成补偿性调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销其承诺。

  第四章 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 联系机制

  一、双方同意由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服务贸易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本协议及与服务贸易相关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各自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系,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单位负责联络。

  二、服务贸易工作小组可视需要设立工作机制,处理本协议及与服务贸易相关的特定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议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双方可每年召开会议审议本协议,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与服务贸易相关的议题。

  第二十条 争端解决

  双方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依《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文书格式

  基于本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应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第二十二条 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二十三条 修正

  本协议修正,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十四条 生效

  一、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内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一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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