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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协理员聘用合同

时间:2022-10-09 00:58:25 聘用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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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协理员聘用合同

  文化协理员聘用合同就在下面,同时还为大家带来了聘用合同的相关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文化协理员聘用合同

  文化协理员聘用合同

  为了加强全市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建设,提高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工会工作水平,探索实现工会工作者职业化和社会化的有效途径,根据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会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办[2008]82号)和市总工会《 市工会协理员管理办法》( 工办字[2010]16号)文件精神,按照工会协理员的条件和要求,经过资格审查、考试、考察等程序,并报市总工会审查和上报省总工会组织部备案后,决定聘用你为 市工会协理员,具体有关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工会协理员的主要职责

  1、指导所辖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发展工会会员,建立台帐,所辖区域内工会组建率达90%以上。

  2、指导和帮助所辖基层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和工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普遍达到基本标准,符合规范标准的达到60%以上,三年内使80%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达到市级职工之家标准。

  3、协助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工会做好基层工会干部的培训,依法收、管、用工会经费。

  4、搞好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完成所在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抽调工会协理员从事与工会无关的工作。

  二、工会协理员被录用后,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

  三、工会协理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双方均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四、工会协理员的待遇及有关权利

  1、工会协理员工资按月由市总发放,每月 元(不含社会保险费、医保费。其中 元按月发放, 元年终考核合格后发放)。

  2、工会协理员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其他待遇,由市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也可由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工会协理员在聘用期间工作表现突出的,视同工会专职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

  4、工会协理员有权参加工会的有关会议,阅读工会的有关文件,接受工会的管理和培训。

  五、工会协理员的工作接受所在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工会领导,其工作情况每年考核一次;业绩突出者给予适当奖励,合格者继续聘用,不合格者予以调整或解聘。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市总工会、所在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工会、本人各执一份,从20XX年元月1日起执行。

  甲方: 市 工会(签字)

  乙方:工会协理员(签字)

  聘用合同主要特点

  特定性

  聘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聘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是指其主体一方除了必须是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并且重要的是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另外,根据《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如下规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所以聘用合同的另外一方主体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它是劳动力的租用者,亦即使用者。

  劳动合同只能在上述主体之间签订,这种主体的特定性,是区别劳动合同和其他合同的重要标志。

  法定性弱

  聘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弱法定性和强制性:亦即较强的自主意志性根据《意见》订立聘用合同的原则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根据《意见》关于聘用合同内容和形式的规定,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其内容可以包含必备条款、约定条款和专项条款,其中聘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包括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当事人协商约定,双方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双方当事人还可以根据需要,就出国培训等事项签订专项条款。

  这些都充分说明了聘用合同的较之劳动合同较弱的法定性和强制性,较强的自主意志性。

  聘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合同的必备条款,必须遵守;同时当事人也有协商的余地,如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当然即使是双方协商条款或约定的其他内容,也不得与中国的相关法律相抵触。

  单一性

  聘用合同的客体具有单一性单一性是指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专门技术或者管理行为。

  诺成双务

  劳动合同是有偿、诺成、双务合同:1.聘用合同是有偿、诺成、双务合同,这是聘用合同的本质特征。

  因为用人单位租用了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力使用权,因此必须付费。

  从另一角度说,劳动合同订立之后,也需由劳动者提给用人单位一定的劳动力,并因此而获取劳动报酬。

  无偿劳动或由此而订立的协议或契约,不能作为聘用合同。

  2.由于聘用合同订立的目的在于技术和管理服务的提供过程,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因此从经济角度看,有的劳动直接创造价值,有的劳动实现价值;有的劳动创造价值可以衡量,有的劳动创造的价值难以直接衡量。

  从法律角度看,有的劳动有明显的成果,有的劳动没有明显的成果,有的劳动有独立的劳动成果。

  有的劳动物化在集体劳动成果中,而聘用合同的目的则仅在双方协商约定实现劳动过程中,所以聘用合同一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就成立。

  3.在聘用合同的条件下,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对应性或一致性说明了聘用合同是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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