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优秀的民事带刑事起诉状

时间:2023-01-10 09:31:38 起诉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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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的民事带刑事起诉状例文

  导语:有权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时间限制。根据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以后就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刑事起诉状【范文一】:

  案號: 年度 交簡 字 號 股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台幣元

  原 告

  身分證字號:

  民國 年 月 日生

  住址:

  被 告

  身分證字號:

  民國 年 月 日生

  籍設:

  現居:

  被 告負責人:

  有限公司

  籍設:

  現設:

  為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提 起 附 帶 民 事 訴 訟 事 : 壹 、 訴 之 聲 明 :

  1.被告應賠償原告 新台幣 元整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 之 五 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 、 事 實 及 理 由 :

  一、係 有限公司之營業用小客車司機,為從事業務之人,於 民 國99

  年5月19 日夜間8 時40 分 許 , 駕 駛 車 號 號 營業用小客

  車 ,沿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南京東路與中山路口處,欲左轉彎時,本應注意遵守道路交通號誌之指示,不得闖越紅燈,而當時情形天候晴朗,夜間有照明、路面無缺陷視距良好亦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於注意 ,貿然闖越紅燈適有騎乘車號 重型機車沿中山北路由南往北直行,正欲穿越南京東路,因而煞車不及,致使 因此人車倒地,其受有頭皮撕裂傷、左側骨骨折,右側肩胛骨骨折等傷害。

  二、 案經 訴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偵辦。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 年 月 日以 年度偵字第 號檢察官依刑法業務過失傷害及刑事訴訟法提起公訴在案,爰依法提出刑事附帶事訴訟,被告於案發後不理不睬,行為乖張,且依民法第188條,其計程車靠行 公司負責人 於相關靠行司機之素質品性及守法性之失察,督管選任上亦顯有疏失,須負其連帶賠償之責任。

  三、 參、 證 據 :

  一、 被告 之自白

  二、 原告 之指訴

  三、 證人 之證詞

  四、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談話紀錄表、照片、肇

  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表各乙份

  五、 診斷證明書 張

  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肆、 所犯法條:被告 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

  傷害

  伍、 求 償 金 額 : (如附表)

  (參考)原告因本案受傷,所花費金額概算如下:

  1.醫 藥 費 自 付 額 新 台 幣 對 方 由 汽 車 強 制 險 理 賠 2.喪 失 或 減 少 勞 動 能 之 損 害(工作損失)

  因為車禍(3 月25 日)導致本人現階段無法工作,加上之後眼睛還需要 開刀,車全毀根本無法打工,所以至少需要一年時間才可能有工作能力 , 所以肇事者需賠償本人的工作損失 1個月 18000元,12個月必須賠償本人 216000元(薪資證明) (有薪資證明可證明本人一個月至少可以領到 18000以上的薪水)

  3.增 加 生 活 上 需 要 之 費用 、 被 害 人坐 車前 往 醫院 之 交通 費 從3 月25 住院~4 月22 出院,共住院29天,至少有 20天本人母親每 天辛苦的在醫院照顧本人,所以必須給予本人母親照顧本人時所付出的生 活開銷,一天以1000 元來算,20天至少要給予本人母親 1000元*20天=20000元(看護費),車禍出院後多次前往醫院複檢之交通費。出院後從4 月22 號~8 月15 號間,至 少去醫院複診40次,本人跟本人母親兩個人來回車錢總共需賠 償本人去醫院至少40次*本人跟母親的車資 40次* 30元(兩段票) *來回車錢*兩人=4800元(交通費)

  因為車禍導致本人休學(四下),以致於學校學費部份只能退回全部的 三分之一,所以肇事者必需賠償本人三分之二的學費損失53700元*2/3=35800元(有繳 費收 據)

  9月時回學校復學,因為對方害本人車禍,導致本人須再晚一年才有 可能畢業,浪費本人這一年寶貴的時間,所以必須賠償本人復學這一年的 學費損失,一學期學費約55000,所以一年兩學期必須賠償本人

  55000元*2學期=110000元(有繳費收據 )

  4.車輛 及 物 毀 損

  一台勁戰125機車加保險用到好 56700元(有收據影本) ,因為本人不

  是全新車,但是當時車剛買沒多久加上本人都有經常保養,車況幾乎近全 新,所以本人要對方至少賠償本人50000元的機車損失

  5.精 神 慰 問金

  車禍造成 本人腦 部重傷開刀,右髕骨嚴 重挫 傷, 左眼斜視未癒的 永 久 性 傷痛, 再 加上對方一直拖延 ,不願快點了結 ,想拖 過兩 年時限,導 致本人無法專心於課業,以 及使 本人 必須 休學 一年 的寶 貴時 間損 失, 車禍 迄 今 已 快 一 年 ,每天頭部都隱隱陣痛,左眼斜視看物體非常吃力,以 及右膝每天都會麻痛,使本人現今身心受到極大煎熬,加上車禍後前半年 時間, 本人父母為了本人幾乎每天東奔西 醫院,法院,警局三地跑 ,本 人因開腦後每天神智不清需人照顧,現今隱約有輕微憂鬱症,所以本人要 求1000000 元之精神賠償,希望法官您不要跟簡易庭的法官一樣,狂壓本人的金額,明明我沒違規,為什麼還壓得這麼低,造成本人車禍的支出與 賠償的金額相距甚遠,簡易庭時雙方簽完合解書,之後對方反悔說沒錢, 不肯賠償本人,相信法官是睿智的,一定會還我個公道

  綜上請求,謹檢同清單1紙、診斷書正本 2張、醫藥費收據正本2 張、損毀 之機車收據影本1張、學費損失 費單據影本繳3張、

  工作損失之薪資證明信 封影本3 張

  以上總計為新台幣 元整 ,其車行應與被告負連帶賠償之責,此請尊院考量靠行制度之實質目的,係有其社會公信,及秩序維持管理層面著眼, 懇請鈞院鑑核,賜允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至為 感德。 謹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公鑒

  證 據 :

  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5 年01 月24 日以年度偵字 第號檢察官起訴書影 本乙份 。

  2.醫藥 費單據影本各乙份。

  中華 民 國100年 2月 ##日 具狀人: (蓋章)

  刑事起诉状【范文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某,男,生于1977年6月8日,汉族,身份证号:522422197706080416,住址:贵州省大方县双山镇小坝村三组,电话:13272763162,67813955。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某,男,生于1967年11月4日,汉族,重庆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交巡警支队民警。住址:重庆市xx区xx大道xx号。电话:xxxxx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某,男,生于1971年9月1日,汉族,重庆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交巡警支队协勤。住址:重庆市xxx区xx镇xxx村3组。电话:xxxx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徐xx,男,生于1971年12月18日,汉族,重庆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交巡警支队协勤。住址:重庆市xxx区xx镇xxx村3组。电话:xxxxx。

  请求事项:

  1.依法追究三被告人刑讯逼供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护理费1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2元,误工费19423.8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7012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2448.5元,续医费6500元,鉴定费1300元,住宿费1000元。以上合计141522.3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1月26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北部分局捉获,并在当日被带到大竹林派出所。11月27-28日,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

  在看管、审讯原告时,长时间地采取用手掐原告大腿、用钳子敲原告身体、用手电筒照射原告眼睛,不让原告睡觉、用筷子插原告耳朵、鼻子等方式残酷折磨原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更为恶劣的是,2010年11月28日,三被告在审讯原告时,使用暴力手段致原告左手骨折。经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所受之伤已构成九级伤残。

  被告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残酷野蛮的方式折磨原告,其情节极为恶劣,后果十分严重,应该以刑讯逼供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该从重处罚。原告遭受摧残,在物质上亦遭受重大损失。三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护理费1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2元,误工费19423.8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7012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2448.5元,续医费6500元,鉴定费1300元,住宿费1000元。

  综上,三被告所犯暴行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已涉嫌犯刑讯逼供罪;且其主观恶性大,情节严重,应予严惩;其犯罪行为造成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害,应予以赔偿。

  此致

  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