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借款纠纷)

时间:2021-02-17 11:34:13 起诉状 我要投稿

民事起诉状(借款纠纷)范文

  引导语:款纠纷是指因借用他人财物不能按时归还,在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产生的纠纷。一般借贷纠纷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几篇关于民事起诉状(借款纠纷)优选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一)

  原告:x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

  委托代理人xx ,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及到期未归还借款的利息人民币

  2、判令本次诉讼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2月原告个人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给xx公司,约定还款期限为 年 月 日,利息按 计算。由于xx公司到期无力还款,该公司股东xx、xx、xx、xx于2013年6月27日在xx责任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借给xx公司的.借款由被告xx、xx分两次偿还,还款时间为2014年1月30日还款人民币75000.00元,2014年6月30日还款人民币75000.00元,被告xx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有见证人 和 见证。

  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止,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所述借款,原告多次催收讨要无果,现原告代文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为盼。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年xx月xx日

  附:

  1、起诉状副本3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贵阳鑫富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

  4、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复印件1份。

  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二)

  原告: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电话:18222058199,住址:XX。

  被告:XX,男,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电话:XX,住址: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本金人民币XX;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偿还欠款的利息人民币XX元(暂计算至XX年X月XX日);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他损失总计XX元(律师费、交通费等);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X月X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X元,用于支付被告处理事故赔偿款。被告向原告承诺xx年X月X日前将该欠款还清,否则愿支付高额利息。但,该欠款到期后,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推迟还款,至今已X个月有余。无奈,原告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三)

  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

  被告:郦

  被告:向某

  请求事项:

  1、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及相应的利息(还款期内利息按约定一千元计算,2007年1月20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2月19日,被告向通过被告郦认识原告并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向当时说其开办公司缺少现金,急需周转一下,一个月就偿还,并愿支付利息五千元。加之被告郦愿意作为其担保,所以,原告就毫不犹豫地借给了被告向50000元。

  但是,一个月过后,原告向被告向催还借款时,被告向总是以各种借口拖欠不还或者干脆就说无力偿还借款,但被告向却驾驶着高级马自达商务车,还经常出入各种消费场所。迄今为止,被告向分文未还。原告找被告郦要求履行担保责任时,被告郦也予以拒绝。

  以上事实,有被告向及郦签字的《借据》为证。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四)

  原告:**,男,1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电话:1511105***

  被告:**,男,1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

  被告:**,女,1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住长沙市**

  被告:**,男,1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自2009年4月1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止、按月息千分之十二计算)暂定 9600元,本息合计109600元;被告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月2日,被告张**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利率为一分二厘(月息千分之十二),借款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止,被告周**在借据上签字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张**仅仅支付到2009年3月30日前的利息,本金未付。经多次向被告张**和被告周**追讨未果。

  被告张**借款时,被告张**与被告文**系夫妻关系,被告张**与被告文**于2008年10月8日在岳麓区民政局登记离婚。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致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