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参考

时间:2022-10-06 00:03:50 起诉状 我要投稿

民事起诉状精选例文参考

  引导语: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需要确权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书。今天 ,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民事起诉状的例文,欢迎参考学习。

  原告:黎启芝,男,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被告: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三水区河口左田民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三水凤铝)继续治疗原告工伤;

  2.判令三水凤铝支付从2004年11月10日起至其安排原告回原工作岗位工作之日止(暂算至2009年11月9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共238149元给原告,并加发该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59604.75元和加付该工资总额50﹪的赔偿金119074.5元;

  3.判令三水凤铝安排原告回原工作岗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判令三水凤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680.5元给原告; 5.判令三水凤铝支付住院伙食费﹑药费﹑工伤取证费及旅差费4316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2004年8月23日,三水凤铝和我建立劳动关系时不依法及时和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依法为我建立社会保险。当时口头约定工作岗位是人力资源部外围电工,月基本工资1500元,每满一年增加10%。自入职后,三水凤铝经常安排我加班加点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算上三水凤铝应依法支付的加班工资,2004年9月﹑10月我的平均工资为3973.65元。2004年11月10日,我因工伤受伤致腰椎压缩骨折和颅脑损伤。三水凤铝只治疗30日﹑在我的腰椎压缩骨折未愈合即终止治疗,剥夺我工伤医疗的权利。2005年5月27日,三水劳鉴委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初评结论后,我不服该结论向佛山劳鉴委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申请。在复查时发现骨折末愈合。于是多次向三水劳鉴委提出继续治疗﹑确认工伤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的要求。三水劳鉴委以种种理由推辞,剥夺我工伤医疗的权利。2006年底,我也向佛山劳鉴委提出这一要求,至今末果。2006年6月19日佛山劳鉴委送达复查结论给我,我不服该结论于2006年6月27日向省劳鉴委申请重新鉴定﹑确认工伤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因工伤保险基金或者三水凤铝拒绝支付鉴定检查的费用无法提交指定医院的诊断鉴定材料,省劳鉴委于2008年7月30日终止劳动能力重新鉴定。工伤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也没有作出确认。对此,我已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至今未果。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我因工伤受伤致腰椎压缩骨折和颅脑损伤,根据《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三水劳鉴委《关于黎启芝要求确认工伤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的答复》的认定,应当治疗6个月。三水凤铝因为没有依法为我建立社会保险就只治疗1个月﹑在没有医疗诊断证明我的腰椎压缩骨折完全愈合即终止治疗,明显是剥夺我因工伤残获得医疗救治权。我要求继续治疗工伤,不是旧伤复发而是因工受伤没有得到有效的医疗救治而要求继续治疗,合情合理有法可依!

  我因工受伤后,三水凤铝不仅不积极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在省劳鉴委终止劳动能力重新鉴定后也不安排我回原工作岗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因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的规定,三水凤铝应支付从2004年11月10日起至其安排我回原工作岗位工作之日止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给我。三水凤铝没有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给我。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三水凤铝还需加发相当于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和加付相当于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

  2008年7月30日省劳鉴委终止劳动能力重新鉴定,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规定,三水凤铝依法应安排我回原工作岗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未给工伤职工缴纳或缴足工伤保险费的,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工伤诊疗费、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所需指定医院诊断鉴定材料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三水凤铝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或者三水凤铝拒绝支付诊断鉴定材料的费用造成无法鉴定伤残等级,理应当由其承担责任——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规定腰椎压缩骨折最高级别认定我的伤残等级是八级。因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或者三水凤铝应支付相当于十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给我。我的平均工资为3973.65元即39736.5元。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住院伙食费﹑药费﹑工伤取证费及旅差费也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和三水凤铝支付。

  综上所述,我因工受伤后,三水凤铝不仅不积极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在省劳鉴委终止劳动能力重新鉴定后也不安排我回原工作岗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因此,根据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诉讼,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09年11月28日

  附:诉讼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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