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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时间:2020-11-22 14:55:28 起诉状 我要投稿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

  导语: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下面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_第1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胜祥(以下简称原告),男,汉族,1946年5月20日出生,贵州省镇远县人,住贵州省镇远县都坪镇大坝行政村长坝组。(系死者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聂朋(以下简称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胡蔺县人,现住浙江省温岭市。(系死者的丈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聂新淋(以下简称原告),女,汉族,2009年3月23日生,贵州省镇原县人,住浙江省温岭市。(系死者的女儿)

  法定代理人:聂朋,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胡蔺县人,现住浙江省温岭市。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定江(以下简称被告),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四川省南溪县人,住四川省南溪县南溪镇茶花村6组65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张定江交通肇事者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691000元、丧葬费20043元、医疗费1000元、交通费3000元、被扶养人的生活费220835元、住宿费4500元、误工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共计:1001378元。

  事实与理由

  20**年**月**日18时30分许,张定江驾驶的浙jrd937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石松一级公路15km+100m处(城东街道隧道内)时,与王冬春驾驶的浙jq9581轿车发生碰撞,然后王冬春驾驶的浙jq9581轿车又撞上站立在椒江j75651号燃油助力车旁边的杨露、聂朋,造成杨露经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聂朋重伤(没有做伤情鉴定)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张定江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冬春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聂朋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杨露自身负次要责任,郑富和无责任、刘明军无责任、李忠平无责任、穆志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定江被取保候审,并且拒不支付原告聂朋的后续医疗费、护理费。原告多次找被告张定江协商杨露(死者)死亡赔偿金的事宜,被告张定江拒绝支付赔偿金。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创伤,一个完整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原告聂新淋只有五岁就没有了妈妈,原告聂朋又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残疾,无力抚养女儿。原告杨胜祥体弱多病,没有人照顾。原告的外婆刚去世不久,母亲就离开了人世。未来的日子不知继续下去。

  综上所述,被告违法驾驶的行为造成一死一伤的结果,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被告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张定江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_第2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xx,男,21岁,汉族,古县岳阳镇下冶村村民,住该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x,男,19年 月 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人,现住古县古阳镇古阳街。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古县旧县镇人,现住古县古阳镇古阳。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解xx,男,19年 月 日出生,汉族,古县人,现住古县古阳镇热留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扈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古县岳阳镇人,现住古县岳阳镇九倾垣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田x、刘洋xx解xx、扈xx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万元。

  事 实 和 理 由

  20**年10月20日晚11时许,附带民事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在古县中小企业局附近二中路口因琐事持理发剪刀等凶器将原告人、郑xx、卫xx刺伤,造成原告人与郑xx重伤害、卫xx轻伤害。

  原告人受伤后被送往古县惠民医院抢救,第二天被转到古县人民医院,医院诊断为:脊髓损伤、腰背部多处刀刺伤,右眼睑皮肤裂伤。原告在古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7天,住院期间先后在临汾第四人民医院、临汾开发区新立医院、临汾动力机械厂职工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8642.18元、交通费4113.3元、住宿费2100元。至今原告不能正常行走,还需继续治疗。

  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严惩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的犯罪行为,同时要求各被告人及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23万元。

  此 致

  古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范xx

  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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