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离婚起诉状

时间:2021-02-01 09:31:58 起诉状 我要投稿

2017离婚起诉状

  起诉状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那么,离婚的起诉状怎么写?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的离婚起诉状模板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2017离婚起诉状

  离婚起诉书一

  原告:姓名: 性别:女 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

  被告:姓名: 性别:男 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婚生女(子)XX由原(被)告抚养。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在此叙述离婚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何时结婚,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和原因,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孩子多大等。

  例如:我与被告于XXX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XX。

  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

  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XXXX元。

  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XX,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XXXX元中的XXXX元归我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离婚起诉书二

  原告:秦香,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电话:……

  被告:陈世,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陈秦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我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某镇人民的政府领取结婚证。

  年月日生下儿子陈秦。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

  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

  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

  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

  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

  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

  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

  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

  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

  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陈秦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

  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

  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离婚起诉书三

  原告:王XX,女,白族,1983年07月1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XX路XX号11栋3单元2楼2号,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被告:李XX,男,白族,1980年03月17日生,系云南省大理XX厂职工,住址同上。

  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 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将双方婚生女李X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00元整,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

  3、请求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共计价值193287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4、请求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5000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初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1月13日在大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滇大民结字XXXX”,随后双方在父母及亲友的操办下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于2009年3月4日生育了女儿李X。

  目前双方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子、车子及共同存款共计1932870.00元,无共同债务。

  原告与被告结婚以来,由于被告不关心原告甚至殴打原告,加之被告和婚外异性长期偷情,导致夫妻关系恶化。

  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符合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条件

  1、被告长期以来的婚外情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结婚后,被告经常借加班之名半夜回家。

  原告刚开始觉得很疑惑,后来经过了解,才知道事情原委。

  原来被告在结婚前就和一个叫XXX的有夫之妇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原告开始不相信,于是注意调取了被告的手机通话清单,发现自2006年以来,被告使用过的139872XXXXX号码和该女人使用过的130XXXXXXXX的号码以换号码、呼叫转移、发短信等方式频繁联系。

  原告本着家庭和睦的原则,多次劝告被告珍惜美好的家庭,和这个第三者一刀两断,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反而冷落疏远原告,导致双方感情日益恶化。

  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吵,在原告怀孕生子至今,被告一直和该妇女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为了孩子,原告一直忍受着,独自一个人带着孩子生活。

  2、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深深伤害了原告,原告已经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2008年10月4日,被告在面对原告关于第三者的质问时,竟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右耳鼓膜穿孔。

  受伤后,原告在大理医学院附属医院做了鼓膜修补手术(有医院的病历证明),之后留下严重的后遗症,至今经常会耳内疼痛、听力下降、心慌,以及由此引发的头痛,给原告的生活带来很大的痛苦,心理上也有很大的创伤。

  2007年8月,这次事件发生后不到一个月,被告又动手打过原告一次。

  婚后几年间,被告经常找各种借口与原告吵闹,有时甚至会深夜两三点将原告从熟睡中拉起来吵闹。

  几年来,原告一直在提心吊胆中度过,原告已经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3、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1)2008年初原告怀孕之后,因妊娠反应大,身体无法适应,被告让原告辞了工作,在家料理家务。

  孩子出生前一个月,被告不顾原告的反对,对其置之不理,让原告独自生活,这期间是原告的母亲来陪伴和照顾原告一直至今。

  (2)在孩子出生后不到一个月时,原告因胆结石病情严重住院一周,医生建议立即手术,因考虑要给孩子喂奶并且孩子小需要原告照看,双方商量等孩子三、四岁时再做手术。

  之后原告经常在深夜发病,发作时疼痛剧烈,严重时无法站立,需要有人陪护才能去医院就诊。

  原告因此曾多次向被告说明,不能让原告一个人留在家中,要是病发时没人陪我去医院,可被告根本不理会。

  这两年间,原告发病多次,需要被告陪同前往医院时,被告总是骂骂咧咧,原告只好一个人去医院就诊。

  (3)原告听从被告的'安排,近两年一直在家带孩子,做家务,没有工作和收入,被告因此经常骂原告吃他的用他的。

  我们为此经常吵架,孩子出生几月后至今,原告已经找过好几份工作,但被告却百般阻拦。

  在今年七月份被告强行将我留在大理后,原告便在大理找了一份工作做,可被告却回来和我大吵大闹,并提出要和我离婚,理由是被告去上班就不能很好的照顾孩子。

  (4)结婚以后,原告提议隔两年回娘家过次春节,众所周知,这是探望父母的传统节日,可结婚以来被告从未陪我回老家过过春节和中秋节,我们因诸类情况也引发多次吵架。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并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清单附后)

  鉴于被告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并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偷情,属于过错方,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照顾无过错方及照顾女方的原则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外,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

  三、请求将双方婚生女杨欣钰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00元整,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

  由于原告具备以下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有利条件,恳请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将婚生女李X判归原告抚养,理由如下:

  1、 婚生子杨X还未满两周岁;

  2、 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及母亲照看,熟悉她的生活习惯;

  3、 原告是大专学历,被告是小学学历,原告对孩子有更好的抚养和教育能力;

  4、 被告的工作性质经常出差且经常应酬,没有时间照顾孩子,而原告的工作则固定在一个城市,有时间照顾孩子;

  5、 被告有吸烟、喝酒、赌博的习惯,并且烟瘾及大,每天自己一人要抽两至三包烟,对孩子的成长极其不利

  关于孩子的抚抚育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由被告按每月固定收入的30%承担,即每月1000.00元。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所作所为,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恩已断、情已绝,已无和好可能。

  原告无奈,只有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主持公道,判如诉请。

  此呈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XX

  二0XX年0 8月 13日

  附:1、共同财产清单一份;

  2、起诉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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