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减少抚养费起诉状

时间:2021-02-03 16:00:27 起诉状 我要投稿

减少抚养费起诉状

  起诉状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关于要去减少抚养费的起诉状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降低抚养费起诉状一

  诉讼当事人

  原审原告(被上诉人),赵某,男,1954年出生。

  原审被告(上诉人),刘某,男,1647年出生。

  原审被告(被上诉人),沈某,女,1958年出生。

  第三人,小赵,女,1987年9月出生。

  一、基本案情

  19XX年,赵某与沈某合法登记结婚,婚后沈某生育了两个女儿,其中二女儿小赵于1987年9月出生。

  20XX年6月22日,因家中电话串线,赵某在沈某与他人(刘某)的电话争吵中听得小赵不是自己亲生女儿。

  当即赵某追问原由,沈某只哭未语。

  同月24日晚12时许,赵某回家撞见沈某与刘某共同裸体在床。

  当时,赵某就用大女儿平时放在家里的相机和未用完的胶卷拍下了两张照片。

  刘某穿衣仓惶逃走。

  经再三追问,沈某哭诉实情:19XX年,只有三个女儿的刘某利诱沈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以后刘某软硬兼施地要求她为其生个儿子传宗接代,多次发生性关系。

  19XX年12月,沈某怀孕。

  1987年9月生下女儿即小赵。

  1988年初,刘某得知是女婴,很不高兴,扬言处理掉(弄死),那时沈某害怕极了且不忍心失去女儿。

  于是,一直隐瞒实情,遂与赵某共同抚养小赵。

  后刘某经常看望小赵,沈某告诉赵某,刘某是小赵的“干爹”。

  20XX年6月22日沈某与刘某在电话中争吵,是因为有关“抚养费、小赵读书”的问题。

  20XX年1月4日,经重庆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鉴定,赵某与小赵不是亲生父女关系。

  20XX年2月18日,赵某与沈某协议离婚。

  20XX年3月,赵某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

  请求法院确认刘某与小赵的亲生父女关系,要求刘某和沈某共同给付赵某抚养小赵的各种“抚养费”。

  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庭审中,赵某、沈某要求刘某与小赵进行父女亲子鉴定,小赵也自愿主动要求亲子鉴定,但刘某拒绝。

  一审法院(2004)南民初字第1324号判决认为:进行亲子鉴定必需刘某本人的基因样本,而刘某拒不提供,其自述担心家人误解和害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理由不正当,因为如果刘某与小赵不是亲生父女关系,亲子鉴定“结果”对刘某并无不利,对其名誉并无影响,反而可证实刘某的清白。

  然而,刘某坚持不愿作鉴定,反证其与小赵存在父女关系的可能性极大。

  基于此,结合本案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以及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关于主要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规定,法院足可推定第三人小赵与沈某、刘某之间存在亲生父母子女关系。

  故刘某与沈某应承担由赵某垫付的“抚养费”。

  二审法院判决情况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庭审中,赵某、沈某、小赵均再次要求刘某与小赵进行亲子鉴定,刘某仍不愿作鉴定。

  且在二审法庭上,刘某与沈某均承认在2003年6月24日的确发生了性关系。

  二审法院未作“亲子鉴定”,而以赵某举证不力,没有提供刘某就是沈某在1985年、1986年的唯一性ban侣的依据,仅从本案现有证据基础上不能推定刘某与小赵是亲生父女关系为由,作出(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3683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确认的“刘某与小赵的亲生父女关系”,沈某具有过错,独自向赵某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终审判决后,赵某不服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书面通知赵某对本案不予再审。

  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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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须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抚养纠纷案件(包括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纠纷),在起诉时需准备一下材料:

  一、起诉状原件(份数为二份,起诉状须由原告本人签字,原告系未成年人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二、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原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告系未成年人暂未办理身份证的,应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子女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生证明以及子女出生时医院出具的书面证明为准,无出生证明的应提供DNA亲子鉴定证明,曾经人民法院处理过的子女抚养纠纷可提供判决书以证明亲子关系)。

  3、被告的住所地信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详细信息。

  三、不同案件类型中原、被告的确定方法

  1、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数额的、以子女本人为原告,同时将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列为法定代理人,在起诉书的诉讼请求部分写明“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至××元 ”,事实理由部分应写明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理由。

  2、要求降低或免除子女抚养费的,以原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为原告,以子女本人为被告,同时将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列为法定代理人,诉讼书中写明“要求降低子女抚养费至××元”,事实理由部分写明要求降低抚养费的理由。

  3、以前的离婚判决、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未明确除抚养费之外的一些费用(如医疗费、教育费)的承担方式,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了该项费用后,要求对方也承担部分的,参照本条第一项的方式起诉。

  4、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以对子女有扶养义务的双方分别为原、被告,事实理由部分应写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

  四、证据材料份数

  当事人提交书证应用A4纸复印并整理成册,份数为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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