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合同起诉状

时间:2020-09-02 12:24:29 起诉状 我要投稿

2017关于合同起诉状范文

  导语:签订合同的一方不按照合同规定处理,则另一方可以通过起诉要求对方执行。下面是小编收集的2017关于合同起诉状范文,欢迎阅读。

2017关于合同起诉状范文

  2017关于合同起诉状范文(一)

  原告: 杭州瑞美泰克通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一真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102号207室

  被告:浙江电力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锦红

  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文宗路硖石供电

  诉讼请求:

  1. 请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付清所欠货款;

  2. 请依法判决被告按合同履行约定支付催款费用、欠款利息 及违约金;

  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二00四年5月至10月,浙江电力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高)多次从我公司采购产品,其所购总额为213,050元,10月20号曾电汇还款20,000元,现所欠余额为193,050.00元(大写:壹拾九万叁仟零伍拾元整)至今尚未付清。

  从今年5月至10月,电力高向我公司采购产品,所签订合同共

  13份,签订金额213050元,我公司均已发货,具体明细可见于所附对帐单。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付款周期不超过20天,供货周期为7-15天。

  5月23日,我公司将已发货物增值税发票38300给电力高,6月

  初电力高公司提出发票上有文字错误,要求调换发票,我公司即重开发票并派员工于洁送到电力高办公室。

  6月25日,我公司收到电力高CWHZHT04007057号采购合同,

  我公司经考虑进行了发货。

  此后,电力高又少量多次向我公司发出订单,我方均积极配合,及时发货。以上事实均有购销合同及对帐单可证明。

  我公司的发货渠道有三种,一是通过浙江电力高科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杭州上城区设立的办事处交货;二是通过中诚快递交货,有快递凭证;三是通过杭州东站的长途汽车带货。发货的次数及数量均可查证。

  我公司曾多次以各种渠道向电力高进行催款,但都索要未果,且电力高公司缺乏诚意合作的态度。现有催款函2份以证明我公司积极行使权利。

  11月24日,12月6日,我公司总经理王一真两次到电力高公司为欠款事项商谈,电力高提出货款下浮12%的要求,现有2004年11月30日要求杭州瑞美泰克通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所有产品降价12%的函1份予以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双方所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全额支付所欠款项,并赔偿我公司由此带来的损失,包括欠款利息及违约金。求贵院支持。

  此致

  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杭州瑞美克通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一)购销合同14份(其中按订立时间的先后顺序1-7份为同一

  格式合同文本,8-14份为同一格式合同文本);

  (二)对帐单2份;

  (三)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

  (四)杭州瑞美泰克通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催款函2份;

  (五)2004年11月30日要求杭州瑞美泰克通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所有产品降价12%的函1份;

  (六)中诚快递交货存根4份。

  2017关于合同起诉状范文(二)

  原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XX,总经理。

  联系方式:代理人曾镜同律师

  被告:南宁XXX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自2013年2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JDX(NZ)1005046(SB)的`《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合同总价格为360000元的流量开关、液位开关及转子流量计等设备。

  《购销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购销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可是,被告只向原告支付100000元货款,尚欠原告货款260000元。

  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 2012年10月23日,被告及广西XXX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作出《付款计划》,内容为“经过三方详细核对,由南宁XXX纸业有限公司及广西XXX纸业有限公司欠你公司的货款分别为260000元及137902.76元,经三方友好协商,现计划如下的还款计划,所有货款397902.76元于2013年1月31日前全部付清,分别为两月每月还款15万元,最后一个月还款97902.76元”,可是,在《付款计划》作出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货款,到现在为止,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60000元,而广西XXX纸业有限公司并没有向原告支付过货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等法律之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横县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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