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专业项目起诉书

时间:2021-02-10 12:33:26 起诉状 我要投稿

专业项目起诉书

  钢管租赁合同起诉状【1】

  原告 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156,000元;

  四、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55,836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3‰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币12,000元(暂计至2008年4月20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水、电和燃气等费用(暂计)人民币60,676.68元(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所占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290.86元(2008年01月至03月的费用,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占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4月20日,被告因(饭店)店铺经营需要而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松江区XXX镇XXX北路XXX号、XXY号和XXZ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被告XXX、叶XXX.该房屋的租期为2007年4月20日至2012年5月31日止,其中,2007年4月20日至2007年5月31日为免租期。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36,000元(叁万陆仟圆整),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变。

  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的8、11、2、5月份的20日前。

  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的3‰支付违约金。

  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期内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

  因此,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于2008年4月09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借款纠纷起诉状【2】

  原告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区××路××号××室。

  被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区××路××号××室。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元,并约定月息为 %.至××××年××月××日止,原告尚有本息 元尚未支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 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融资租赁合同起诉状【3】

  原告:卿**,男,汉族,1981年10月28日出生,地址:湖南省**县**镇双江村新屋组9号。

  身份证号码430**86814.是东莞市虎门**五金模具加工店经营者。

  被告一:东莞市**控机械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镇振**业区ES4栋一楼123——124铺。

  法定代表人:段**.

  被告二:东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中路318号一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

  被告三:**租赁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

  诉讼请求:

  1, 判决解除原告和被告一与被告三之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2, 判决三被告收回原告租赁的精呈牌V500线切割机;

  3, 判决三被告退回原告缴纳的首付购机款155000元,已经支付的租金317160元(截止2014年3月份),赔偿原告因机器故障和被告不告知使用密码造成的停工损失7020元;

  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计:479180元。

  事实与理由:

  2012年9月14日,原告与被告一和被告三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三向被告一购买被告二生产的精呈牌V500线切割机一台并出租给原告,价格为515000元。

  原告先向被告一支付首付155000元作为对被告三的保证金,余款360000元由被告三支付给被告一,保证金分期抵扣原告应当支付给被告三的租金。

  被告一于2012年9月27日将机器送到原告工厂。

  但是,原告在使用该机器的过程中,机器多次出现故障导致不能使用,给原告的生产造成很大的`影响和损失,而且该机器出现的多为同一类故障,经生产厂家被告二反复维修仍不能彻底解决。

  因为机器的多次故障,被告一和被告二于2013年9月5日向原告作出书面《机台保固承诺书》,承诺如果半年内再出现承诺书中列明的三种常见故障,被告就换一台新机器给原告,如果换机后再发生此类故障,则退机处理。

  然而,一个月以后该机器又再次出现以上故障,于是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其对原告作出的承诺给原告换机,但是被告一再拖延,拒绝按照承诺书的承诺履行换机义务。

  三个月后,该机器再一次出现以上故障。

  原告要求被告一换机,被告一仍然不予理会。

  因此,对于原告来说,该机器的实际情况和被告的实际行为,已经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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