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土地侵占起诉状

时间:2020-09-10 17:46:42 起诉状 我要投稿

关于土地侵占起诉状范例

  导语:土地被人非法侵占,可以书写起诉状向法院起诉对方,保护自己的权益。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土地侵占起诉状范例,欢迎阅读。

  关于土地侵占起诉状范例(一)

  原告XXX(化名):男,53岁,身份证,吉林省XX县XX镇XX村四组村民。 地址:吉林省XX县XX镇XX村四组。

  被告村委会吉林省XX县XX镇XX村村委会。

  地址:吉林省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邓XX,村长。

  被告李XX(化名):男,48岁,吉林省XX县XX镇XX村四组村民。 地址:吉林省XX县XX镇XX村四组。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村委会违反法律、法规的收回承包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2、确认被告村委会将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签至李XX(化名)名下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

  3、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元;

  4、被告李XX(化名)赔偿原告2000元医疗费;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为吉林省XX县XX镇XX村四组的村民,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XXX(化名)分得承包地0.84公顷,因计划生育等多种原因,XX年至今一直未直接耕种该地,二轮土地延包时,XXX(化名)与林福合在同一房屋居住,村委会将XXX(化名)承包的土地签至李XX(化名)名下。被告非法剥夺了原告拥有的合法承包经营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一、 被告村委会剥夺和非法限制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之规定,原告有权承包本集体经

  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承包土地的权利。但是,相比看离婚上诉状范本。原告自XX年至今丧失了其合法享有的0.84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二轮土地延包时,村委会非法将原告应该继续承包的土地,签至李XX(化名)名下,导致原告多年丧失土地经营承包权,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原告经多次到村、乡、县上访,但是始终没有解决土地经营权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明确提出,“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听说糖尿病食疗。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要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在仲裁裁决中提及,“因计划生育等多种原因,XX年至今没有直接耕种该地。”相关行政部门并没有查明原告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原因,被告村委会收回土地经营权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该行为是行政不作为,没有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XX镇XX村村民XXX(化名)与李XX(化名)土地权属纠纷的裁定》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1、被告村委会不能以原告与李XX(化名)在同一房屋居住为借口,事实上行政上诉状。将原告拥有的合法权利非法的转让给李XX(化名)

  20XX年十二月二十一日,XX县信访局、东非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东非县XX镇人民政府联名作出了《关于XX镇XX村村民XXX(化名)与李XX(化名)土地权属纠纷的裁定》。裁定中载明“自XX年至今一直未直接耕种该地,二轮土地延包时,XXX(化名)与李XX(化名)在同一个房屋居住,未能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未获得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将该地签至李XX(化名)名下。”因为家庭联产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不是以农民个人为单位进行的承包,所以不能因为XXX(化名)与李XX(化名)居住在一个房屋内,就非法剥夺XXX(化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因为李XX(化名)与XXX(化名)居住在一个屋内,将XXX(化名)合法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到李XX(化名)名下。被告村委会没有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没有依法确权、确地到户,该行为是违法的。事实上糖尿病如何食疗。原告要求法院依法纠正被告村委会的违法行为。

  2、被告村委会主张原告未向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应由被告村委会承担举证责任

  裁定中裁决事项一 :“鉴于以上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XXX(化名)在知道二轮土地延包却未向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视为其自主放弃土地承包权利,对XXX(化名)要求获得原一轮承包土地的主张不予支持”。这项裁决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

  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之规定,原告并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法自愿交回承包地,因此不能认定原告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再者,二轮土地延包是延续原有的承包人的土地承包权,原告当然的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没有必要重新提出申请。被告村委会以原告没有提出承包土地申请为借口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没有法律依据,是随意处分原告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裁决认定“原告没有向被告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视为放弃土地承包权利”是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原告享有承包本村土地的权利,如果被告村委会主张原告曾经放弃了承包土地的权利的事实发生,应由被告村委会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XXX(化名)承担举证责任。

  3、被告村委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本案被告村委会以非法的理由收回承包地,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村委会从XX年起剥夺了原告合法经营权,以原告享有的0.84公顷的承包地对外转包计算赔偿数额

  XX年1月1日至XX年1月1日 500X4=2000元

  19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 XX00X10=元

  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 1800X5=9000元

  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 2500X6=元

  合计元。

  因此,村委会应当承担元的赔偿金。

  3)原告要求被告李XX(化名)返还承包土地,但被告无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与被告发生激烈争吵,导致原告心脏病发作,原告为此支付医疗费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李XX(化名)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2000元。

  4、确认被告村委会与被告李XX(化名)关于争诉承包地的承包协议无效,立即返还争诉承包地给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 条之规定,应立即确认二被告关于争诉承包地的协议无效,将该协议项下的土地返还给原告。

  此致

  吉林省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化名)

  二0XX年一月十日

  关于土地侵占起诉状范例(二)

  原告:晋江市金井镇金井(下丙)村村民 (1268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签名、《花名册》及授权委托书见附表)

  诉讼代表(5人,身份证明附后):

  1、 蔡秀面,男, 汉族, 78岁, 村民代表,身份证号码:XXX

  2、蔡俊忠,男,汉族,79岁,村民代表,身份证号码:XXX

  3、蔡连恭,男,汉族,77岁,村民代表,身份证号码:XXX

  4、蔡俊进,男,汉族, 66岁,村民代表,身份证号码:XXX

  5、蔡俊祖,男,汉族, 64岁,村民代表,身份证号码:XXX1

  以上诉讼代表住址:晋江市金井镇金井(下丙)村

  被告:晋江市金井镇人民政府 住址:晋江市金井镇中心北路政府大楼,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返还被侵占的金井村(下丙自然村)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土名“海尾”、“新街南”、“过港”三部分之和)面积297.3 亩(地块四至为:东至乞丐墓边,西至下丙港岸;南至原盐场第5-6单元;北至排洪沟岸,具体四至草图及现场图详见证据清单),如不能返还则应当依法赔偿农民因失地而造成的损失(金额按评估价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村民世世代代以土地耕地为生,自民国时期起就在“海尾”、“新街南”、“过港”等三块农田上耕作。1965年原金井公社开办“盐场”(金井盐场属社办集体所有企业) “借用”我村该地块部分耕地,1970年间,建氯化钾厂和畜水池又“借用”我村该地块另一部分耕地(我村村民当时都不同意,公社领导就安排我村村民在盐场工作以缓和矛盾),及至1994年将该宗耕地共297.3亩全部侵占了。上述土地“借用”未有用地协议及合法手续,而是采用行政高压强行拔去土地上的青苗、农作物,抓我村耕作农民(当时被抓村民的证人证言附后),强行“借用”。 1997年开始,被告金井镇政府拟将该金井盐场地块改为其他工业企业用地,该盐场停办,理应将我村农民所有的该宗耕地归还,但是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

  经了解,金井镇政府将该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土名“海尾”、“新街南”、“过港”三部分之和)作为“滩涂地”(详见泉国土资[2005]185号文件,证据附后),虚报征用,并在97年8月16日“征用”(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仅需“变更”用途并不存在征用,证实该宗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该农用耕地297.3亩,如今已有七匹狼等11家企业在我村的地块上建盖厂房或拟盖建筑物,金井镇行政办公中心大楼(外观宏伟壮观,照片等证据附后)也无偿占用了该宗土地,该在建工程正在抢建当中。

  失地村民为了生存,委派村民代表前后多次赴晋江市,泉州市及福建省人民政府上访,去年年底又赴京上访被劝返。在上级人民政府接访干部正确的引导下,原告按照法律程序依法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2007年3月23日,原告委托律师赴晋江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取证,经查询,在地籍科存档的地籍图标注该宗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同时,关于该宗土地属我村民集体所有的证据,有原始的土地证,有向国家缴纳农业税(至2002年)的相关凭证,有当时金井镇武装部部长杨思儒(证实系其为主规划建设的“金井盐场”确实动用了下丙村该地块四至范围内的耕地)、镇办企业盐场厂长负责人曾焕宗、曾文记以及下丙村历任(七任)村支部书记蔡仁顺证明(相关证据附后),同时在晋江市国土资源局、晋江市财政局、金井镇财政所仍存有该宗耕地的所有下丙村村民土地证原件及历年缴交公粮、农业税的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非法侵占原告金井(下丙)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土名“海尾”、“新街南”、“过港”三部分之和)共 297.3 亩,地块四至为:东至乞丐墓边,西至下丙港岸;南至原盐场第5-6单元;北至排洪沟岸,面积共297.3亩。被告以每亩13-22万元不等价格有偿转让给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华源纤维有限公司等企业,原告农民失地补偿费分文未得。

  根据2004年7月16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9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及根据相关的物证、人证等证据材料证明,该宗农用土地属我村农民集体所有,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第10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4条第3款、第117条、第134条的规定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6的规定(因土地侵权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为维护我村全体1700名村民群众的土地所有权不受非法侵占,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提请起诉,请求人民的法院本着依法为民的原则,判令被告停止侵占行为,返还我村该宗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恢复原始的土地状况,如不能恢复原状则应当依法赔偿失地损失(金额按评估价计算)。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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