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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关XX
二O一0年八月十九日
附:1、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2、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3、受害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原件待查);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
原告:王才会,系死者王文武之子,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李玲,系死者王文武之母,女,193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张薇,系死者王文武之妻,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吴伟,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被告:山东天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 经理
地址:济南市济大路
诉讼请求
1、依照刑法规定依法追究被告人吴伟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323722.25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325722.25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15日19时许,被告吴伟驾驶无牌无照的重型自卸货车沿工业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经济学院西门南100米处向西右转弯时与顺行的死者王文武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文武死亡。
死亡者王文武系原告王才会之父、原告李玲之子、原告张薇之夫。
2011年4月6日,历下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章公交认字第905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被告吴伟负事故主要责任责任。
另查:吴伟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大架号为34567,该车的所有人是山东天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众原告认为:
一、被告人吴伟犯交通肇事罪
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吴伟驾驶一辆无牌无证的车辆,对于一辆无牌无证车辆可能造成的危险行为被告人主观心态上存在放任态度,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且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伟家人也没有和死者家属联系过,更别说到死者家里去慰问一次,对于被告人对危险的放任行为和家属的这种冷漠行为,给死者家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另死者还有一位年长近百岁的老母亲,知道死者出事后受到了极大地打击,现在一直住院,卧床不起。
二、被告吴伟应当对原告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山东天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吴伟的侵权行为导致了王文武的死亡,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死者的近亲属也就是本案的原告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并且被告山东天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对其所有的车辆在没有报废的情况下无牌无照上路行驶存在过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对事故死者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吴伟的行为恶劣,并且被告也未就赔偿问题与原告积极的协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历下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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