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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时间:2022-10-05 23:08:16 起诉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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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怎么写?以下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需要了解起诉书书写方法的同学们,欢迎阅读以下范文!

  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

  原告:邓,女,汉族,19 年 月 日生,湖北省王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 组,身份证号: 。

  被告:叶 ,女, 岁,四川广安市广安区广乡四合村人,2009年12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52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2月3日,原告乘坐上午10:30分楚雄至昆明的客车,准备在西部客运站下车,原告身背一个女式背包,包内放有本人用品以及刚刚领到的7000元工资和中国邮政储蓄存折一本,以及一张内没有钱的银行卡,同时身上带着一部天语手机。

  下行13时一刻左右,在客车快要到西部客运站的时候,原告以为到了车站,由此原告随同其他部分乘客下了车。

  下了车原告给家人打电话得知还没有到客运站,于是原告按家人的意思准备打车到客运站。

  这时被告与另外一名女子走过来,邀请原告一起坐公交车到西部客运站,在往公交站牌的路上,另一名女子钱包丢在路上,被告将钱包捡起一起走到车站。

  这时被告又说不坐公交车而是坐面包车,于是被告与另一外女子将原告连推带拉拉上车并将原告夹在中间。

  在准备要开车的时候,丢钱包的女子走过来,说钱包丢失要求检查是否我们捡到他的钱包,原告在被告人要求下将钱包打开给那女子查看,这时被告看到原告包内的钱就将原告的包抢到她手里拿着,同时也将原告的手机也拿走,不让原告打电话。

  后来那女子与被告又要求查询原告的存折,看是否将捡到的钱存入银行了,由此在被告等人的哄骗下,原告又将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密码告诉被告等人,致使原告在他们车内滞留了两个来小时,在这过程中与被告同伙的男子将原告存折内47000元全部取走(当时原告并不知情),而原告几次要求打电话,被告均不将手机返还给原告。

  在被告他们的犯罪行为得逞后,被告及那名假装丢钱的女子要求又要求原告去东站药村市场作证,于是原告又坐上被告安排的摩托车,并将原告的包放在摩托车上,摩托车司机将原告带了不到100米就以亲戚出交通事故为由将原告放在路边,原告对自己的包检查发现,包内现金全部没有了,这时原告才感觉被被告骗了,而这时原告身上一分钱都没有了,手机也被被告拿走了,该手机价值1200元。

  对被告对原告财产、现金的诈骗、偷盗行为,原告感到十分的气愤,被被告盗走的7000元可是原告近1年来帮他人做饭的全部收入,而骗掉的银行存折内的钱也是原告多年的收入积蓄,因此事受到的刺激相当的大,致使原告很长时间来精神恍恍惚惚,常常以泪洗面。

  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09年12月18日,被告等人在对他人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照片、当面辩认,被告就是盗窃、诈骗原告钱财的人。

  由此,为使原告得到里宽慰并防止被告继续害人,欺骗他人钱财,请求司法机对被告人给予严惩。

  同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盗窃、诈骗的钱财共计55200元。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原告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此 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2010 年2月5日

  附:本诉状副本2份;证据一份;

  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

  办案人:苏义飞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x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叶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判令被告人叶x赔偿原告人王x医疗费32968.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残疾赔偿金9245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5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和交通费1500元;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予以确定(其中,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应包含二次手术期间产生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21日18时30分许,在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十一中对面安鑫旅社门口,被告人叶x因家中空调室外机滴水问题,与其一楼住户原告人王x产生纠纷。

  在争吵中,被告人叶x殴打原告人王x,导致其右踝关节肿胀疼痛无法站立。

  随后,王x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救治,经诊断:1、右小腿下段可见手掌大小的擦伤;2、右踝关节肿胀;3、右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对王x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王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综上,被告人叶x无视法律,故意将原告人王x打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该犯罪行为造成王x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现王x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 3月18 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2份;

  二、证据材料若干;

  三、赔偿明细:

  1、医疗费32968.68元=29209.72元+577.52元+20元+30元+5元+211.14元+161元+165元+361.7元+556.4元+199.7元+575元+575元+303.5元+18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30元/天×(19天+15天)。

  注:第一次住院天数为19天,自2013年8月21日至2013年9月9日;后尚需取内固定,经咨询医生,被告知二次手术住院天数不少于15日。

  3、残疾赔偿金92456元=23114元/年×20年×20%。

  4、被抚养人生活费6514元=16285元/年×(18-14)年×20%÷2人。

  5、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

  6、交通费1500元(含二次住院取内固定期间的交通费用)。

  7、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予以确定。

  除第7项以外,其余各项合计150458.68元。

  证 据 目 录

  证据一、王x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1、原告人基本身份事项,2、原告人为非农业人口,3、原告人的基本家庭成员情况。

  证据二、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1、王x的伤情、治疗以及后续仍需治疗情况,2、王x因伤导致误工、护理损失等案件情况。

  证据三、医药费收据、通用机打发票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王x因伤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损失。

  证据四、情况简介、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

  结合证据二,证明:王x的职业,以及误工损失等案件情况。

  证据五、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结合证据二,证明:1、护理人员的身份情况,2、王x因伤支出的护理费用损失等案件情况。

  证据六、交通费发票若干;

  证明:王x因伤导致的部分交通费损失。

  提交人:

  20XX-3-18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起 诉 书【3】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刘某,男,33岁,汉族,原个体运输户,住*市*区鱼*路*号。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 长某,男,1971年5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市*区*路*号。

  诉 讼 请 求

  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64 154.40元。

  事 实 和 理 由

  1998年6月13日晨,原告人从宝岭驾车去明光,途中王光驾驶的农用车多次故意挡住前方去路,原告人多次鸣笛示意让路,王光均置之不理。

  双方遂发生纠纷。

  王光邀约被告人长某,共同殴打原告人,其中,长某用扁担砍中原告人头部,致原告人硬脑膜外出血,颅骨骨折。

  经某市法医学会鉴定,伤害程度为重伤。

  某市法医验伤所鉴定伤残等级为6级。

  原告人住院抢救16天,出院休息3个月,花去医疗费111 74.40元,差旅费500元。

  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已由某市*区人民检察院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原告人认为,被告人长某故意伤害原告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原告人医疗费11 174.40元,差旅费500元,护理费1 220元,营养费1 060元,误工费10 600元(含停止运营的损失费),伤残补助费39 000元,鉴定费600元,共计64 154.40元。

  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和来源

  1.医疗费单据35份;

  2.差旅费单据21份;

  3. 鉴定费单据2份;

  4. 证人名单(已提交*区人民检察院)。

  此 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1份,另交检察院1份;

  (2)赔偿费用计算方法及结果清单1份。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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