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刑事起诉状

时间:2022-05-20 07:30:57 起诉状 我要投稿

2016年刑事起诉状模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被告人XX,男,70岁,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华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XX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XX卷烟厂职工宿舍。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1997年2月 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本院决定逮捕,7月10日由云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XX、XX,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以军,男,45岁,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XX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XX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1997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王XX、何京,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XX,男,57岁,汉族,研究生文化,云南省晋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XX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XX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1997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XX,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XX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以军、乔XX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XX、罗以军、乔XX共同贪污

  1993年至1994年,XX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玉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计28570748.5美元。XX指使罗以军将该款截留到XX卷烟厂和华玉公司的账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1995年6月,XX与罗以军、乔XX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多万美元进行私分。XX决定自己要100万美元,给罗以军、乔XX每人60-70万美元,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在逃)、华玉公司副总经理刘瑞麟(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儿,并把钱存放在新加坡商人钟照欣的账户上。1995年7月15日,罗以军身带由XX签字的4份授权委托书,向盛大勇、刘瑞麟转达了XX的旨意,盛、刘二人同意要钱。罗以军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XX为174万美元,罗以军为68l061美元,乔XX为 68万美元,盛大勇和刘瑞麟45万美元。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照欣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7月19日,盛大勇将3551061美元转到了新加坡商人钟照欣账号上。罗以军返回XX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了XX、乔XX。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扣押。

  二、被告人XX贪污

  1995年11月中旬,XX指使罗以军将华玉公司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500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XX决定自己要1150多万美元,并拿给罗以军一个钟照欣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以军把钱转存到该账户。罗以军在XX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1156万美元”,连同XX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找到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1996年1月 23日,钟照欣提供给XX的账户上收到了1156万美元。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追缴。

  三、被告人XX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1995年8月至1998年4月,洛阳市公安局和本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先后在云南省昆明市、XX市和河南省偃师市等地,扣押了XX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详见附表)。对此,XX能说明其合法收人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其余财产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XX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及照片予以证实。被告人XX、罗以军、乔XX亦作了供述和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XX、罗以军、乔XX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公款3551016美元,XX还单独贪污公款1156万美元;XX共计贪污公款1330万美元,罗以军贪污公款681061美元,乔XX贪污公款68万美元。XX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为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差额巨大。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项、第39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罗以军、乔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l)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XX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以军、乔XX属从犯。XX在被捕后,如实供述其组织共同贪污3551061美元的事实,具备《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以自首论的情节。XX在预审中积极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备《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罗以军也有立功表现。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惩严重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检察员:毛××

  检察员:郑××

  1998年7月31日

  (院印)

  附:1.起诉书附表1份;

  2.证人名单1份;

  3.证据目录正份;

  4.随案移送物证及物证清单;

  5.主要证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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