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案例

时间:2020-12-09 13:30:05 起诉状 我要投稿

行政起诉状案例范文

  行政起诉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请求。以下是关于行政起诉状案例范文,供大家参考。

行政起诉状案例范文

  行政起诉状案例范文【1】

  原告人:王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市人,工人,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被告人:______市公安局。

  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请求事项:

  原告人不服______市公安局于___年___月___日裁决构留15天及对幸事者孙______赔偿医疗费。

  请求依法审理。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人于___年___月___日下午___时___分,下班回家途中,见不少人围观税务工作人员李___等人收税时,一个小女孩(16岁左右)认为交税10元过多而哭,围观群众一致认为小孩手里的塑料筷笼总共不值10元钱。

  原告人当时问税务干部李___:“记得收税,国家不是规定2%吗? 李___答:“我们按8%收的。”原告说:“该收多少,就收多少,还吵吵啥。” 这时李___便把摩托车发动,将原告人撞个趔趄。

  当时原告人拉住车把质问为何用车撞人。

  这时另一名税务干部孙______扯住我的衣领,将我左胸打了一拳,我为自卫还手打了他胸部一拳。

  与此同时,四五名税务干部动手对我拳打脚踢。

  我遂与孙______厮打在一起,后被围观群众拉开。

  ______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不尊重原始事实真相,两次裁决拘留我15天我认为这违背了我国适用法律以事实为根据的总原则,强行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裁定拘留我,毫无道理,适用法律不当。

  致于税务干部孙______因伤治疗,完全咎由自取,原告人理应不负担赔偿医疗费。

  特请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附:1.本状副本___份;

  2.证物___件;

  3.收证___件。

  行政起诉状案例范文【2】

  原告:陈某某,男,19xx年4月3日出生,汉族,郑州市自行车厂工人,住郑州市城南路909号。

  身份证号:42222222222222222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区清真寺街。

  单位代码:111000

  法定代表人某某,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的.郑公管决字(20xx)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1日,原告与邻居王强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殴打,王强受到轻微伤。

  管城公安分局北下街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对此案进行了处理,认为原告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因此对原告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原告不服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郑州市公安局于20xx年4月30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决定。

  原告认为,原告和王强发生殴打是由王强引起,况且原告也受了伤。

  被告对原告的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的郑公管决字(20xx)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陈某某

  二〇XX年五月八日

  行政起诉状案例范文【3】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31岁,住xxxxxxxxxxxxxxxxxxxx。

  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XXXXXXXX

  代理人:严华丰,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6 XXXXXXXX

  被告:某某市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555号

  联系电话:023—63758200

  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中兴村13号

  负责人:何某某,职务:局长

  联系电话:023-6785xxx0,邮政编码:400020

  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于 20xx年1月9日至20xx年2月11日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4839.22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34天×每天142.33元);

  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被告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导致原告至今无法从事律师工作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xx年1月9日至20xx年2月11日因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被监视居住。

  在监视居住期间,两被告违反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法律规定,强迫原告居住在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一住宅内,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强迫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强迫原告出具不同意为李庄案出庭作证的证明,强迫原告书写申请重庆警方保护的申请书,强迫原告外出逛街、吃饭、看电影(被告工作人员同时摄像以试图表明原告当时是“自由”的)。

  两被告的上述行为目无国法、玩弄法律,严重侵害原告的人身自由,给原告造成巨大伤害。

  原告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马某某

  20xx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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