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适用于房屋买卖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时间:2022-10-08 20:50:25 起诉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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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房屋买卖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 ,性别:女,汉族,1942年5月9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长宁区番禺路

  电话:

  被告一: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荡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琰

  联系电话:

  被告二:上海东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270号403室

  法定代表人:倪震华

  联系电话:021-68328820

  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退房款、装修款共计人民币394588元;

  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因迟延付款所产生的利息共计6050元(利息款项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暂计至2015年12月20日直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3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201311710002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太仓市璜泾镇璜泾镇荡茜路26号的知情时代家园2幢608室房屋。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交房时间为 年 月 日前。此外被告二(被告一的关联公司)也与原告签订装修合同,约定被告二为原告购买的涉案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总价为 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两被告支付了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后因被告一逾期交房,原告遂与两被告签订退房协议及退还装修款协议。协议约定:两被告与原告解除购房合同及装修合同,在2015年8月20日之前退还原告购房款、赔偿金及装修款共计人民币394588元(其中购房款为319876元,赔偿金为18790元,装修款为55922元)。现今两被告一直拖延支付款项,原告屡次向其主张支付均遭到两被告拒绝。

  综上所述,原告与两被告之间达成退房及退还装修费约定后,原告依约履行与两被告办理解约所需的相关手续,两被告无故拖延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恶意违约。原告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请,望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购房款、装修款以及拖延期间产生的利息。

  此致

  太仓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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