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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伦理审查制度的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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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伦理审查制度的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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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伦理审查制度的引进

  摘要: 社会科学研究的伦理审查在欧美等国已有相对成熟的制度。为适应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国际合作与跨文化研究的发展需要,需引进国外的成功经验,并研究伦理审查制度在中国的文化适应性问题。目前首先要从理论上确立价值正向、保护弱者、学术独立与尊重权利等四个原则,以便为进一步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科学伦理审查制度奠定理论基础。

  关键词: 伦理审查;文化适应;社科管理

  一、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伦理问题及伦理审查

  伦理审查是保证学术诚信的重要手段。在英美等国,以人为研究对象的研究项目在开题之前都应向所在的院校提交伦理审查报告,经伦理委员会(Research Ethics Committees 或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s)批准之后方能开始研究[1]。如果参试者是易受伤害的人群,还要继续报请更高一级的伦理委员会审批。

  回顾西方伦理审查制度的建立过程,不难看出他们日渐完备的社会科学研究伦理审查制度是建立在对许多有悖科学伦理道德的案例不断反思不断总结的基础之上的。上个世纪50年代,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一些教授为了研究陪审团审议中抉择的真实过程,在陪审团成员、被告和原告均不知情的情况下,用隐蔽的麦克风偷偷录下6个民事案件审理中陪审团审议并做出决定的过程,严重侵犯了这些人的保密和隐私权[2]。这项被称为“威奇塔陪审团研究”(Wichita Jury Study)的课题,引起了轩然大波,为此举行了国会听证会,并且颁布相关法律,禁止对陪审团审议过程进行录音[3]。上述芝加哥大学教授的研究初衷并无问题,只是错在没有遵守基本的学术伦理道德。上个世纪60年代,美国耶鲁大学的心理学家斯坦利·米尔格拉姆(Stanley Milgram), 发现二战纽伦堡战犯审判中受到种族罪起诉的战犯,总是辩称自己只是迫于权威的压力,服从上级的命令。于是从1961年7月开始,进行了一项关于服从权威和个人良心是否矛盾的研究。实验目的是了解人们在知道自己要做的行为是残忍和不道德的情况下,为什么还会服从权威人物的命令。他请人扮作学生,参试者以教师的身份向“学生”提问,并在他们回答错误的时候,用不断增强的电压电击他们。

  这些电击并不是真的,只是这些“学生”歇斯底里地大叫,让参试者以为他们进行的操作有可能致命。并且旁边还有人哄骗参试者,说电击并不会给人带来永久伤害,并且不断给参试者施压,强调这是实验的一部分,参试者必须继续进行电击。参试者事后抱怨执行有可能致命的电击操作时,心理上遭受了巨大的痛苦[2][3][4]。另一个欺骗参试者、侵犯参试者隐私、给参试者带来心理伤害的经典案例是上个世纪70年代华盛顿大学罗德·汉弗莱(Laud Humphrey)的同性恋公共卫生间性行为研究(Tearoom Trade)[4]。该项研究因为隐瞒研究的真实目的和暴露参试者的身份而引起争议,并导致学院多名教授要求校长取消其博士学位,半数的教师愤然辞职。为此,西方的研究机构包括高等院校逐渐设立相应的审查机制,并确保伦理审查委员会运行的独立性,要求审查不受所在院校、研究人员、及委员会成员个人利益或者经济利益的影响[5]。研究人员在开题前,必须向所在院校的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伦理批准申请。当然通过了伦理审查并不代表研究中会遇到的伦理问题考虑殆尽,事实上在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还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伦理困境和伦理选择问题。

  目前我国的伦理审查制度仅限于自然科学领域,尤其是与医学相关的课题研究。人们通常认为社会科学研究不像自然科学研究那样容易对参试者造成身体上的侵害,因而不需要进行伦理审查。这样的观点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危险的,因为社会科学研究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复杂的、与伦理相关的两难境遇[6]。与西方发达国家相对完善的伦理审查制度相比,国内不仅缺乏相应的制度建设,而且有关的理论研究尚未引起学界的重视。如关于伦理审查的本土适应性研究只有学者李玲的《论质性研究伦理审查的文化适应性》一篇文章[7]。该文报告了作者所参与的加拿大学者在中国偏僻乡村中进行的一项质性研究,因为当地的道德观念与西方的伦理审查制度发生冲突,导致研究者不得不打破西方大学的伦理规定,按照中国的道德伦理原则去处理问题。基于此,李玲提出需要借鉴西方的伦理审查体系来建立适用于本土文化的伦理审查机制。不过到底如何借鉴,目前还缺乏相关的理论指导,更没有相应的实证研究来支撑。这一案例表明,中国社会科学的国际合作与跨文化研究已经受到伦理问题的挑战,中国特色社科伦理审查理论及制度的确立已提上议事日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高等院校建立社会科学研究伦理审查制度极具重要性:第一,研究者尤其是第一次进行实证研究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在研究过程中会遇到许多有关伦理的问题,例如获得知情同意书,保护参试者不受伤害;保证参试者自愿参加、并随时可以退出的权利;通过编号等技术手段保护参试者的隐私;数据的用途与发表以及证明研究的独立和公正性等[8][9]。在开题前提交的伦理审查报告中,研究人员要详细地列出自己保护参试者权益不受伤害的举措,伦理审查委员会的专家对此给出评审意见,有助于在危害发生前,及时有效地提醒研究人员[1]。第二,经过伦理审查的研究更容易获得参试者的信任。这表明研究人员受过严格的训练,并且有合法学术机构的支持,参试者更愿意打开心扉,为研究提供自己的真实想法[1],这有利于双方建立起平等的合作研究关系。第三,未经伦理审查的研究往往会引起争议甚至会带来严重的后果。第四,目前国际合作研究课题日益增多,但由于中国没有相应的伦理审查机制,许多跨国课题仅仅在国外获得了伦理批准,在国内进行实地研究遇到相关问题时找不到可参照的标准。   鉴于中国目前社会科学伦理审查制度尚未建立,而且没有相关的理论支撑,笔者结合在英国的研究经历,尝试从文化的适应性角度来探讨我国社会科学领域中设立伦理审查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尝试建构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伦理审查机制的理论框架及模型。希望以此推动中国建立对等的伦理审查机制,为国际合作课题研究提供可参照的标准,继而推进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

  二、伦理审查的理论基础及建构原则

  (一) 国外伦理审查的理论框架

  目前,国外学者在分析伦理问题时,经常采用斯德豪斯(Seedhourse)的‘伦理金字塔网格’[10]。他主张从外部法规和行为规范(external), 对个人群体和社会的影响(consequential), 对合作规则和道义的遵守(deontological),以及对个人自主权利的尊重(individual)等四个层面分析有关的伦理问题。这一理论框架虽然是在健康领域归纳出来的,但已经得到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广泛应用。斯塔奇伯里和福克斯(Stutchbury & Fox)对这一理论框架稍作修改(详见图1),并将其引入教育学等领域[11]。

  这一理论框架所涉因素众多,但国外伦理审查的重点主要考虑以下五个方面[1][4][12][13]:第一,课题的研究目的是否有益于人类社会发展;第二,课题是否保证研究的独立性;第三,课题是否评估了参试者可能遇到的危险,并且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保护参试者免于伤害;第四,课题是否告知参试者该项研究的真实目的和内容,并在参试者完全知情的情况下,获得了同意书;第五,课题是否最大限度地保护参试者的利益不受侵害,保护参试者的隐私不受侵害,及自愿参与和自由退出的权利。

  (二) 建构原则

  综合上述国外伦理审查的设计,再结合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具体情况,本文尝试建构适合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伦理审查的四个原则:价值正向原则、保护弱者原则、学术独立原则和尊重权利原则。

  1.价值正向原则

  不论研究出于什么样的目的,都要以有益于人类社会发展、有益于所研究领域知识的创新、有益于指导实践及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为宗旨。这样的研究和人类文明前进的方向一致,能对国家、民族和人民产生积极的影响。为适应中国国情,社会科学研究的伦理审查必须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一致。因而,伦理审查报告中要详尽地撰写研究的背景、原因、目的、方法、拟参试人群、创新点等,以便伦理委员会了解课题的性质,评定其社会效应和影响。

  该原则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强调研究者有责任和义务平等公正地对待所有参试者。例如在2010年,加拿大健康研究院、自然科学和工程研究委员会以及社会科学和人文研究委员会三方联合发布《与人有关研究中的伦理行为规范》,对原则的这一方面进行了强调[14]。规范指出研究不应损害任何人群的利益,也不应忽视他们享有研究成果带来的好处的权利。

  2.保护弱者原则

  平等公正对待人群并不意味着机械式绝对公平地对待所有的人,这就要求遵循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差别原则”,恰当照顾和保护弱势人群或易受伤害人群。若不采取差别原则将导致不平等的加强。易受伤害人群主要是指儿童、老人、妇女、犯人、精神病患者,以及那些由于能力有限而无法做自我决定的人群[14]。这些人由于能力的限制,或渠道的限制,往往无法获得社会相应的资源,如权利、机会及权力。加拿大将少数民族或者被收容的人员也视为易受伤害人群。这些人群在研究中要给予特殊照顾,以保证研究的公正和平等。

  如果参试者是易受伤害的人群,可能无法完全理解研究项目的内容,也就难以理智地签署同意书[9]。因此,有这样的人群参与研究时,知情同意书(详见2.2.4)的签署人不仅要包括参试者,还应包括所在组织及团体的负责人以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学校去做采访,要获得学校相关负责人的允许;到教室去做观察,也要征得教师的同意;对儿童进行采访时要征得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和父母的同意。

  3.学术独立原则

  学术独立原则要求研究者在项目进行中尊重学术的客观规律和研究的真实结果,不受政府及有关团体的行政干预,不受资助方显性或隐性的影响,以保证学术研究的公信力。不能因为接受资助而影响研究过程和结果。英国经济与社会研究协会(ESRC)特别强调研究的独立性,因而规定在伦理审查报告中必须详细注明任何可能影响研究独立性的利益冲突和偏差[5]。

  不符合伦理的行为包括:资助方告诉研究人员选择什么样的研究方法、寻求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研究结论、隐瞒不利的研究结果、隐瞒资助方情况及研究的真实目的[12] 。与之相应,研究人员不应屈从于资助方的压力,泄露参试者的隐私、篡改数据、有选择性报导研究结果、提出与研究结果相悖的建议、不遵守协议随意使用研究结论。因此研究人员必须有权自己决定研究方法及进程,同时也必须具备诚实正直的品质。

  这一原则强调研究者对自己所从事的学术事业的忠诚,对科学方法及结果的尊重和对人类进步事业的责任。不应因一时之利,做出违背学术道德、损害参试者利益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仅自毁声誉,也有悖于科学的精神。

  4.尊重权利原则

  尊重权利原则首先是恪守不伤害原则。整个研究都应保证不伤害参试人员,无论是生理的还是心理的,甚至包括个人以后的发展。决不允许在明知会对参试者造成伤害的情况下,继续进行研究。国外伦理审查中按研究可能造成的伤害进行风险分级,采取的审查程序也不同。尊重参试者的权利,还包括坚守不欺骗原则,因为研究者与参试者建立互信友好的关系对一项研究的成败至关重要。这种关系的基础是:诚实、沟通、友好、开诚布公和信任[15]。如果研究确实需要在观察中隐瞒身份,要在伦理审查报告中详细阐述其原因及必要性,以便审查委员会全面深入地审查[5]。这样的研究因为存在极大的违背伦理的隐患,因此审查的过程很长,需要全方位慎重考虑。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是科学研究伦理道德的基石,是伦理审查的重要方面,是尊重参试者权利的最好体现,也是显示参试者与研究者地位对等的重要环节,集中体现了研究者与参试者在研究中是合作者,而非单纯的研究与被研究的关系。在这里,谁知情,知什么“情”,以及如何知情是关键。研究人员在研究开始之前,应向参试者提供“信息表”(Information Sheet)(见表1)。参试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情况,权衡研究的利弊,做出参与或者拒绝的决定。这样的决定取决于四个主要因素:能力 (competence), 自愿 (voluntarism), 全部信息(full information) 和完全理解 (comprehension)[12]。只有给予了具有完全理解能力的参试者全部的信息,在其平衡利弊后做出的决定才能称为“知情同意”。参试者还享有自愿参与和自由退出的权利。即使参试者一开始同意参加试验,也有权利在任何阶段退出,而且其工作和学习不会因此受到影响。知情同意不是只在试验开始前,随着试验的开展,如研究者需要进一步访谈或者录像,同样也需要征得参试者的知情同意。采访中参试者可以拒绝回答一些问题,或要求停止录音。

  尊重参试者权利必须遵守保护隐私原则。收集来的数据将匿名编号处理,不能暴露其个人身份及研究场地的有关信息;所有问卷、录音和电子及纸质数据应安全储存;处理数据的电脑和笔记本设密码保护,只有课题的研究人员才能看到;收集来的信息仅用来撰写与课题相关的研究报告、会议论文、学术期刊文章和专著,严禁挪为他用。

  上述四大原则相互关联、相互支撑,可最大限度保护研究课题在伦理准则范围内进行。实行这样的原则,不仅是对参试者的保护,对研究人员及其所在院校或研究机构的声誉也是一种保护,从根本上说,是对社会科学研究在我国健康深入发展的一种保护,是对后继研究工作顺利推进的一种保护。原则的制定固然重要,但最关键的是研究者如何将这些伦理原则内化为自觉的意识,在研究中自觉运用这些原则,并在遇到伦理困境时,深入反思、灵活运用并做出正确判断。提出上述伦理审查原则虽然填补了我国社会科学研究管理中的一项空缺,但由于缺乏大量实践操作经验的支撑,这样的原则设计只能是初步的,它们还必须与我国的文化、意识形态、社会规范、及社会制度等方面进行磨合,并需要在未来的伦理审查实践中逐步完善和不断改进。此外,还必须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设计出具体的制度和规范。

  三、文化的适应性

  一切由国外开创而引入国内的事物,均会遭遇文化适应性问题。凡外来事物引入后成功立足乃至发扬光大者,必先对外来事物分析取舍,再与本土事物有机结合。宋代儒学所以能在理论的完善、思维的严密方面超越原始儒家,一个重要原因是朱熹等人消化吸收了外来佛教的思想精华,并将其与儒家思想熔于一炉。事实上,朱熹的“敬知双修”思想,既有佛学“定慧双修”的深刻影响,“敬知双修至少从方法论上说又是佛教定慧双修……的理学翻版”[16],又有其前辈儒家二程思想作基底,“程颐主张用‘敬’取代‘静’……朱熹拈出了程颐‘涵养须用敬,进学则在致知,建立起了儒家体认实理的修养——认识方法”[16]。而引入西方新事物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尝试,也不乏肤浅模仿的案例。融通中西的学术大师钱钟书就对近代诗界革命的旗手黄公度(黄遵宪——引者)的新诗不以为然:“差能说西洋制度名物,掎摭声光电化诸学,以为点缀,而于西人风雅之妙,性理之微,实少解会。故其诗有新事物,而无新理致”[17]。

  愈是有深厚文化传统的国家,对外来事物的接纳愈是谨慎,愈需要辨析取舍与融合和鸣的工夫。国学大师钱穆谈及中华民族文化革新时指出,“民族文化之传统,皆由其民族自身传递数世、数十世、数百世血液所浇灌,精肉所培壅,而始得开此民族文化之花,结此民族文化之果,非可以自外巧取偷窃而得”[18]。针对冯友兰融通中西哲学观念撰写《中国哲学史》之举,学术大师陈寅恪在审查此书时,对如何成功引入西方文化做出了精辟的理论概括:“窃疑中国自今日以后,即使能忠实输入北美或东欧之思想,其结局当亦等于玄奘唯识之学,在吾国思想史上,既不能居最高之地位,且亦终归于歇绝者。其真能于思想上自成系统,有所创获者,必须一方面吸收输入外来之学说,一方面不忘本来民族之地位。此二种相反而适相成之态度,乃道教之真精神,新儒家之旧途径,而二千年吾民族与他民族思想接触史之所昭示者也”[19]。当然,也不必过于担心外来文化在中国本土的命运,凡是代表人类前进方向的外来先进文化,不管经历多少风雨曲折,终将以恰当的形式在中国本土生根发芽和开花结果。深层一致的人类本性、生存方式和地球环境及其以此为基础的心理、思想、学术,毕竟其普适性要大于其特殊性,正如钱钟书先生所言,“取资异国,岂徒色乐器用……东海西海,心理攸同;南学北学,道术未裂”[17]。

  四、结语

  伦理审查,作为一种最早由西方发达国家创立的文化制度,已对西方科学文化的运行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目前,中国社会科学的研究和管理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也有一部分源于伦理审查制度的缺失。引进先进的伦理审查制度,已是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及管理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当然,伦理审查制度的引进、设计和运行也必然会面临文化适应性问题。上述伦理审查建构原则的设计,也已充分考虑中国本土的政治、文化及社会环境,而审查规范、程序、评估等一系列更为具体的制度建构尚有待有关机构及同行们的创造性智慧。但是从以往引进研究生培养、科学基金、大学评估、SCI 与EI论文评价等文化制度或规范的经验来看,中国本土的学习模仿能力不可谓不强,各项引进的效果也不可谓不明显。然而,从总体上说,各项引进的文化制度或规范,与陈寅恪“自成系统,有所创获”的标准相比尚有不小的差距。各项引进中成功而效应显著者,无不在定量化、形式化的表层,如因引入SCI、EI论文评价,中国现已成为世界第二论文大国,然而论文的引用率及原创性,仍不得不让位于西方发达国家。因此实质性、内涵性的文化制度的引进及创新仍是今后中国长期努力的目标。但愿刚刚起步的社会科学伦理审查制度能够在中外融合的基础上,做到高起点,重内涵,能创新,为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及管理的提升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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