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常用的上诉状经典

时间:2020-10-08 09:18:18 上诉状 我要投稿

常用的上诉状经典例文

  导语:有很多人在生活中都会有需要运用上诉状的情况,那么上诉状应该要怎么写才算符合标准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精选上诉状范文!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的栏目!

  上诉状范文1:

  上诉人xxx,男 年 月 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农民工,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下溪镇杨村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被上诉人 ,男, 年 月 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吴村镇河源村庚山 号,身份证号码 。

  被上诉人 ,男, 年 月 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霞峰镇公堂村泉里8号,身份证号码 。

  上诉人不服( )广民一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一审法院没有通知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2012年 司将其总承包的“井睦高速”建设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 , 承包后指示上诉人作为班组长管理施工。2012年9月26日,被上诉人 在上诉人带班的工地受伤。后被上诉人 将上诉人和刘修发作为被告起诉于上饶市广丰区

  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在一审开庭前,于2013年10月7日,上

  诉人向一审法院书面提出了追加被告申请书,要求追加 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上诉人认为,被申请人 系该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是劳务利益的最终受益者,同时,其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 ,显然存在非法选任承包人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被上诉人 的`部分赔偿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 的损害是混合过错所至,被申请人 是民事诉讼法上“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但一审法院未作任何裁定,也未通知被申请人 参加诉讼。

  2,上诉人不是被上诉人 的雇主。被上诉人 的损害应当

  由被上诉人 和 公司承担。

  承建“井睦高速建设项目”,将部分将部分建筑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 ,上诉人系被上诉人的班组长,被上诉人,郑祥松系被上诉人 的雇员,其劳务向被上诉人 提供。因而被上诉人刘 才是被上诉人 的雇主,依法应当承担郑祥松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系该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是劳务利益的最终受益者,也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3,原判决核定被上诉人误工损失过高。

  被上诉人是左眼受伤,只有9级伤残,一审法院支持其11

  个月的误工损失,没有事实依据。

  二、原判决责任划分显失公平

  被上诉人 作为劳务利益的接受者,依法应当承担主要的损害

  赔偿责任;被上诉人 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有重大过错,且其在主张权利时,放弃对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从而存在选任承包人过失的责任主体—— 公司,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损害的30%以上。而原判决则判令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被上诉人刘 赔偿30%,被上诉人郑祥松承担10%,让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 有限公司无责法外,却让仅是被上诉人 工地的班组长——上诉人承担60%,显然是错误的。

  综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重审。 此致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6年2月4日

  上诉状范文2: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国,男,1980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灵宝市大王镇西路井村4组,现住灵宝市五亩乡台头村5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飞,女,1985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大王镇西路井村4组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2)灵民一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判令被上诉人返还我彩礼及修房现金2万元。 上诉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

  1、(2011)灵民一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倒数第3至1行与第3页第1—4行已明确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时,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拿彩礼40000元现金,金耳环1对、金戒指一枚、白金项链1条。原被告用被告给付的4000元购臵摩托车、冼衣机、电视、家具以及请客、修房等与(2012)灵民一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被告给付原告的4000元现金,原告除留10000元作为彩礼外,剩余的30000元用于购臵家电家具以及结婚待客、装修房屋、拍婚纱照等花费”。前后认定事实不一致。

  2、既然两份判决书都认定上诉人给被上诉人40000元彩礼现金中有修房花费,况且此花费是上诉人婚前给被上诉人修房

  屋、砌院墙、盖门楼、厕所的花费共计10000元,为什么判决只字不提被上诉人应当返还上诉人的修房花费呢?由此看来判决是明显错误的。

  3、既然判决书认定4000元用于彩礼、买家具、修房、待客花费,那么被上诉人就不应承担一点责任吗?况且上诉人是男到女家,结婚花费修房按农村习俗都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但法院没判被上诉人承担一点费用,显然判决不公。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因被上诉人提出离婚,导致我居无定所,外借3万多元无力偿还,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就连孩子买奶粉钱都成了问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彩礼及修房现金共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而原判对上诉人要求返还彩礼以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显然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我所花40000元用于彩礼、买家俱、结婚待客、修房判决不公。为此,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返还我修房款及彩礼现金20000元。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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