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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上诉状格式

时间:2022-10-09 05:27:41 上诉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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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上诉状格式

  上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上诉人认为县人民法院(2009)上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斌,男,汉族,1996 年 12 月 13 日出生,甘州区长安乡八一村十社村民,住甘州区丰泽园 A 区 12 楼 1202 室,身份证号:62220119661213271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55125074-3,现住所甘州区县府街 延伸段供销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任吉真,系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 18809360988.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 一案, 不服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 年 12 月 18 日作出的(2014)张 中民初字第 60 号部分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该判决作出的第一项判项中,要求上诉人向被上 诉人支付铺面成本价每平米 1500 元,合计 210000 元的判决 内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无偿交付 140 平米的商铺,商 铺位置按照甘州区长安乡八一村十社村民房屋拆迁前的门 牌号码排序确定。

  2.撤销该判决作出的第三项判项中,要求上诉人向被上 诉人支付 30000 元的判决内容,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 8202.9 元。

  3.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2010 年 6 月 16 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拆迁安置 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以 231797.1 元的价格,由被上诉人撤 除上诉人 602.17 平米的房屋。

  该笔拆迁补偿款被上诉人并没 有向上诉人实际交付,而是以每平米 1500 元共计 105000 元 的价格抵顶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置换的 70 平米商铺价款。同 日, 上诉人再次与被上诉人达成一致, 在剩余拆迁款 126797.1 元中,被上诉人以每平米 1500 元共计 105000 元的价格,抵 顶给上诉人 70 平米的商铺。上述 2 间各 70 平米共计 140 平 米的商铺,双方约定总价款 210000 元,从被上诉人应向上 诉人交付的 231797.1 元的拆迁款中抵顶,尚余 21797.1 元。

  上诉人多占被上诉人 20 平米住宅的 30000 元价款,应 与被上诉人未支付的剩余 21797.1 元的拆迁补偿款抵顶,上 诉人只需向被上诉人支付 8202.9 元的差价款,即完成 20 平 米住宅的价款交付义务,而非还需支付 30000 元。  

此致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韩斌

2015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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