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第三人

时间:2022-10-09 02:38:43 上诉状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民事上诉状 第三人

  原告:XXX,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实际经营地XXXX(邮编101100),注册号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董事长。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62327.26元及其自2012年1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13年3月20日为19271.2元,以上合计281598.4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YXXX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2010年8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否则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依原告全部已付款的万分之一按日计算,并于实际交房之日起30内向原告支付。
  
  2010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2010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被告承诺在2011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据此协议,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仍按《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即2010年8月30日之次日起计算。
  
  2010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关于推迟交房的致歉信》。在该致歉信中,被告明确说明,“我司将严格依照与您签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您支付违约金”。直到2011年12月10日,被告方将《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房屋交付给原告。
  
  根据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实以及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11年12月10日止的违约金及其利息。被告在实际交付房屋之日30日内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始终不支付。2013年1月,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签收后仍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字):
  
  20XX年X月XX日

【民事上诉状 第三人】相关文章:

民事上诉状07-20

民事上诉状精选范文10-06

民事上诉状(离婚)10-05

2016民事上诉状10-26

民事上诉状模板10-05

民事上诉状实例10-05

民事上诉状范本07-29

民事上诉状范文07-14

民事刑事上诉状09-05

离婚民事上诉状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