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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纠纷上诉状

时间:2022-10-06 21:03:59 上诉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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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纠纷上诉状

  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离婚后房产纠纷上诉状,欢迎阅读参考!

离婚后房产纠纷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罗XX(原审原告),女,1979年生,苗族,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操作工,住南京市XX区秣陵街道殷巷诚信大道XX号XX花园XX幢XX单元XX室。

  被上诉人陶XX(原审被告),男,1980年生,汉族,个体户,住南京市XX区江宁街道XX号,电话: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2011)江宁江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江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XX花园XX幢XX单元XX室产权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配合上诉人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漏查重要事实。

  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违约不配合上诉人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事实没有调查和确认,回避了引发讼争的矛盾纠纷的焦点,径自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XX花园XX幢XX单元XX室产权原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约定该房产产权归上诉人所有,那么配合上诉人将房产变更至上诉人一人名下是被上诉人的附随义务,但是被上诉人怠于履行该义务。而没有被上诉人的配合,上诉人一人无法完成产权变更手续。这就形成了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上诉人所有,但产权证书上仍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共有的尴尬局面。所以上诉人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产产权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配合上诉人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是错误的。

  首先,被上诉人怠于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使上诉人应当享有的完整的房产所有权不能通过法律认可的登记方式得以确认,即上诉人房产所有权处于对外没有对抗力的不明确状态,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确权诉讼,法院没有理由不受理。一审判决所阐述的“《民法通则》就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可撤销的做出了规定,该规定旨在赋予公民或法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有纠纷需要解决时,享有提起诉讼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但当当事人在设立民事法律行为时,一方未就民事法律行为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进行主张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审查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观点,不能成为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理由。

  其次,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民诉法第108条、109条规定的起诉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确权纠纷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2、一审判决的判决依据与判决结果不能对应。

  一审法院既然认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离婚协议是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订立离婚协议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应当遵守和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上诉人房产所有权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应当得到法律强制性的纠正。这与《民法通则》57条规定相一致的,即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但一审法院却又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五十七条却做出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判决,让人难以理解。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判,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罗XX

  2015年 X月 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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