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火灾事故损害赔偿上诉状

时间:2021-02-05 14:59:52 上诉状 我要投稿

火灾事故损害赔偿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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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损害赔偿上诉状

 

上诉状

 

  上诉人:刘XX,男,1955年10月10日生出,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XX村。

  被上诉人:陈XX,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牧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因火灾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不服一审法院(2009)青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09)青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 诉理由

  一、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判决认为“本案的关键是查明火灾的起火点及火灾发生的原因。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14日下午原、被告家均发生火灾,而不能证明是被告家焚烧垃圾引发的”。

  一审法院的上述判决不仅对事实认定错误,而且歪曲了事实。上诉人也理解了一审法院为何不敢将证据证明的问题一一列明,只表述为原告向法庭提交了XXXX等证据,对该证据证明了什么问题却避而不谈。

  上诉人在一审向法庭提交了1 三位目击证人的证言证实:14日下午有人喊陈XX家着火了,大概有好几十人就跑去陈XX家救火,当时看到火从陈XX家厂棚前往南着,西北风很大火无法控制,烧到前院刘XX家,把他家房子草垛都烧光了。2 村委会证实:火源是从陈XX家引起,造成刘XX家房屋财产全部烧毁。当时恰好赶上县里到牧区检查防火情况,这样救火现场有县政府金县长扶贫办伊主任、镇政府徐书记、郝镇长及镇政府全体成员、镇派出所干警,县消防大队两台消防车经过八个小时将大火仆灭。3公安机关调查笔录证实:陈XX在其家厂棚前烧破烂,后上山。将厂棚前秸秆引燃,烧向了刘XX家,造成了刘XX家房屋以及财产全部烧毁。事发后陈XX当着证人训斥其姑娘没好好看着。 4 县气象局证明:2009年4月14日我县出现了大范围大风天气,当日最大风速19.7MLS、风向北北西;16时最大风速19.3MLS,风向:北北西。5 律师所作的四份调查笔录证实14日下午陈XX家厂棚前着火,风大,火无法控制了,烧到了前院的刘XX家,将房家俱草垛烧光。6 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证明了这样一个案件事实:陈XX在其家(起火点)厂棚前烧垃圾(引起火灾的原因),下午离开家时,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火由北向南将其家枯杆垛引燃,由于当天西北风大,火借风势又将其前院的上诉人刘XX家烧毁。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一条清晰、完整的证据链。对于这一个客观事实,火灾发生前有证人XX XX 证实陈XX在厂棚前烧破烂;火灾发生时有目击证人XX SS证实起火点在陈XX家,先到陈XX家救火,后火烧向刘XX家;火灾发生后有证人SD AF证实陈XX从山上回来,见此情景,斥骂其姑娘未好好看着。气象资料显示那天风速为八级,风向北北西风。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此次火灾产生的原因、起火点、火的着向以及造成刘XX家财产损失情况,证实了陈XX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没有一份证据证明是同时起火。

  但一审法院却故意歪曲事实,笼统认为是两家“均起火”。“均起火”不是“同时起火”,还有个先后顺序。这种模糊笼统的认定就将陈XX的损害赔偿责任一笔勾销。

  (二)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没有提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证人证言不能确定起火点、火灾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由此可见:认定书固然重要,但也只是证据的一种。认定书并不是火灾事故案件的唯一证据。既然是证据的一种就与其它证据具有同一属性。同样需要按照证据规则来审查判断,最终确定能否采信。《消防法》只所以未将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唯一依据,就是因为认定书虽然是专业人员依据技能作出的,但客观情况的复杂性、人认知的局限性、科学发展的阶段性等等都决定了认定书也不可能是完全正确的。一如交通事故案件,有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担更有力,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法院仍然可以不采信。同理《火灾事故认定书》也不会成为断案的唯一证据。否则交通不便,偏远农村牧区发生火灾,时过境迁的火灾事故又如何处理呢。

  本案是民事案件,并不象刑事案件那样需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法理基础 火是否为陈XX烧垃圾引起,固然重要。但火灾原因不明,消防部门未能出据事故认定书只是不能直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者而已。但起火点是明确的:陈XX家,这为所有的证据一致证明,是不容质疑的事实。故应依据房屋院落管理、安全注意义务确定民事责任承担者。陈XX做为房屋和院落的所有人应尽到善良人的管理和安全注意义务。本案的起火点在陈XX家引起,应当首先推定被上诉人陈XX有过错,除非有证据证明陈XX家的火系他人故意或不可抗力导致火灾发生,才可以免除陈XX的民事赔偿责任,但目前其均未能提出这方面的相关证据,故本案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陈XX承担。

  二、适用法律错误

  按照民事理论,侵权行为要有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四个要件。按照诉讼规则证明责任的`分配,上诉人承担了证明其构成要件的责任,完成了诉讼请求需要加以证明的举证责任,而且证据能够证明客观事实。就本案而言,被上诉人如果否认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就应当承担其举证责任,证明火灾不是被上诉人家起火烧到上诉人家,而是上诉人家着火烧到了被上诉人家,或者上诉人家着火不是被上诉人行为所致,是自然原因或意外事件,与被上诉人主观意志和行为无关,与其家中烧东西无关,这些问题要有证据证明,用事实说话。而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举不出任何反驳证据,根据《证据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上诉人的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显然是颠倒了关系,错误地适用了证据规则,把不利后果承担者强加于上诉人身上。本案当事人请求的仅仅是民事侵权责任,并不是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不需达到刑事责任的证据标准。

  2、按照我国民诉理论,证据证明力要因案而异,达到一个证明标准。这个标准不是完美无瑕。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靠当事人收集,不可能达到刑事案件收集证据标准,而要求较高盖然性既可。也正是这种诉讼理念才赋予了法院应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赋予了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只所以法院作出错误结论就在于过分依赖消防证据,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对全案分析判断,从本案盖然性出发,确定双方举证中证据一方明显大于另一方证据的证明力,进而做出结论。

  综上:望上级人民法院能够结合本案证据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上诉状 判决书副本各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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