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离婚上诉状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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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上诉状经典范文2016

  导语: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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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上诉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经典上诉状【篇一】

  上诉人任XX,女,37岁,汉族,XX市人,XX市XX公司副经理,住XX市XX区某路XX号。

  被上诉人史某,男,40岁,汉族,XX省某县人,XX市XX工厂推销员,住XX市某区XX路XX号。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1996年5月10日(1996)某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1996)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改判婚生女孩史X(13岁)由上诉人抚养。

  上诉理由

  原判决说:“鉴于原告收入丰厚,有足够的经济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认为孩子归原告抚养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据此将婚生女孩史X判归被上诉人抚养。上诉人认为此

  项判决不当,判决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第一,上诉人一直照顾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孩子与上诉人结下了浓厚的母女情谊;而被上诉人近十年来在XX工厂担任推销员,经常出差

  在外,有时几个月不回家,对孩子生活、学习从来不问,与孩子也没有什么感情。因此上诉人认为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而由上诉人抚养则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

  有利于培养孩子成和。第二,上诉人经济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关键不在谁有钱,而在于由谁抚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被上诉人说,他有钱可以请保姆照顾孩子

  ,法院也认为此种说法有道理,试问保姆照顾有母亲照顾好吗?此种说法不合情理。

  孩子判归谁抚养,应考虑孩子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

  子女随你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原审法院根本没有征求孩子的`意见,就主观决定了。孩子听说随你生活哭了几天,说不愿意与父亲一起生活,愿意同母亲一

  起生活。请上诉审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办事,考虑孩子的意见,将孩子改判归上诉人抚养。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一份。 上诉人:任XX

  年 月 日

  经典上诉状【篇二】

  上诉人:王x,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滨州经济开发区里则街道办事处信息xx村x号。身份证号:37230119680104xxxx.

  被上诉人:李x,女,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滨州经济开发区里则街道办事处xx村x号。

  上诉人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2)滨杜民初字第8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12)滨杜民初字第8xx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判决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姻关系。

  2、婚生子女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支付抚养费。

  3、财产依法分割。

  4、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错误。理由如下:上诉人曾在2008年1月份向贵院请求判决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姻关系。2008年4月24日,贵院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贵院

  判决不予离婚后,上诉人便与被上诉人分开居住,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但是一审法院却错误的认为在2008年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予离婚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起共同生活

  ,这是与该案的基本事实是违背的,是不符合真实事实的。

  2、一审法院忽视了强行判决不予离婚后的婚姻家庭关系隐患。理由如下:上诉人曾在2008年1月份向贵院起诉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姻关系,被贵院予以驳回后,又在2012年再

  次向贵院提起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关系的请求。这些足以说明上诉人要求判决离婚的决心坚定,也说明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再无任何和好的可能性。假如贵院强行判决维持这

  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这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来说都是不公平的'。同样,这样的判决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姻危机,还有可能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的进一步恶化

  ,这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3、从子女的生活学习环境而言,强行维持这段摇摇欲坠的婚姻,对子女的身心都是一种摧残。自2008年贵院驳回上诉人起诉要求判决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姻关系后,上诉人

  与被上诉人的关系没有改变,被上诉人的脾气还是一如既往的粗暴。倘若子女生活在这样一种充满争吵、家庭危机四伏的环境中,这对子女的成长是不利的,甚至还有可能使子女对

  未来的家庭生活丧失信心,对婚姻家庭充满恐惧。我相信,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孩子会理解并支持我们做父母的决定的。恳请贵院综合考量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实际情况,并结合

  案件基本事实做出判决。

  此致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x

  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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