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时间:2021-02-15 18:51:44 上诉状 我要投稿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精选

  引导语:所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今天 ,小编就为各位同学带来几篇关于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的精选范文,希望能给各位同学带来帮助,欢迎参考学习。

 

  范文一:

  上诉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县XX镇XX。

  法定代表人:林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县XX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杨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XX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一案,不服XX市XX人民法院(2011)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X市X区人民法院(2011)X法民X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将本案移送XX市XX县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市XX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要求将该案移送XX市XX县人民法院管辖。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X日(裁定书X月XX日送达上诉人)作出的(2011)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XX市XX县法院管辖。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作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招标投标行为都在XX市场进行,XX市场应为合同履行地,该市场地址属于XX市XX县XX,因此本案应为XX市XX县法院管辖。另上诉人住所地为XX市XX县XX,综上,本案的管辖权在XX市XX县人民法院,而不应在XX区人民法院。

  二、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将该案移送XX市XX县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理。

  本案招标投标行为都在XX市场进行,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应将该案移送XX市XX县法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向贵院提出上诉,恳请贵院依法裁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X日

 

  范文二:

  上诉人:周X宝,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YX市XX镇村

  被上诉人:方x冰,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Lx市xx街道xx亭x幢x单元xxx室。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LX市人民法院(2009)xx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案件移送至YX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与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在LX人民法院立案,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上诉人对驳回裁定书不服。上诉理由如下: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买卖合同,没有订立过书面合同,只有是口头协议这是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该买卖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常住地的YX市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审法院在(2009)XX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被上诉人将细砂提供给第一被告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LX市XXXX公司工地,上诉人是挂靠该单位的实际负责人,因双方买卖关系的实际履行地在LX,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LX,故LX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混淆了挂靠与工程负责人的慨念,上诉人挂靠浙江XX建设工程公司没有法律依据,若按被上诉人提供的会议签到表复印件说明上诉人作为浙江XX建设工程公司承建LX市XXXX公司工程的总负责人的事实存在的话,那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细砂的买受人只有是浙江XX建筑工程公司,上诉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因此不能被列为本案的被告。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望贵院给以纠正,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周X宝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三: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10)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2010 年7月15日,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10年7月22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0)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