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上诉状-上诉状

上诉状 时间:2017-06-20 我要投稿

  【驳回起诉上诉状_上诉状】

  上诉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县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赵xx,主任。

  被上诉人王xx,男,50岁,汉族,住宝丰县xx镇沈河村。

  被上诉人宋xx,男,40岁,汉族,住宝丰县xx镇古垛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4)x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

  该案被上诉人王xx借款,宋xx提供担保,在贷款催收协议书上除王xx和宋xx签字之外,在借款人处多加盖xx县xx镇陶瓷厂公章。法院即以将王xx列为被告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为由驳回起诉。

  上诉人认为,信用社提供的贷款催收协议书存在的一点瑕疵,在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等资料佐证下,并不足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况且,此案二被告缺席且未举证,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法院在被告放弃辩解和举证的情况下,应当依照信用社起诉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裁判!

  此外,民诉法第108条关于起诉条件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未要求有适格的被告,上诉人起诉时所列被上诉人非常明确, 至于被告是否适格,系实体审查问题,而非程序审查问题,被告不适格的裁判结果只能是驳回诉讼请求,而非驳回起诉!

  二、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金额错误

  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受理费。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此类案件受理费一律为50元。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826元由上诉人承担违反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确定案件诉讼受理费错误!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宝丰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驳回起诉上诉状_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华揽洪,法文名Leon HOA,男,1912年9月16日生,法国国籍,现住法国巴黎

  委托代理人:华新民,女,1954年2月13日生,法国国籍,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刚,职务: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邮编:100045。

  上诉人因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行初字第779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行初字第779

  号《行政裁定书》。

  2、 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在受理并于2006年11月7日立案开庭审理上诉人诉2005规(东)建字第039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指位于金宝街7号地的在建香港赛马会北京会所工程)案之后,于2006年11月20日以上诉人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资格。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的理由是:上诉人没有提供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土地及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法律凭证,但至于什么才算是有效的法律凭证,一审法院没有指明,至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为什么不是有效的法律凭证,一审法院同样没有作出一个字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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