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常用民事交通事故上诉状

时间:2020-11-12 18:56:18 上诉状 我要投稿

精选常用民事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文

  导语: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文,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文书帮!

精选常用民事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文

  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文【篇一】

  原告:张××,女,78岁,汉族,小学文化。保定市××厂退休职工。 住所地:保定市兴华路××号。

  身份证号:130604193300000000

  委托代理人:孙××,男,44岁,汉族,高中文化,保定××厂下岗职工。系原告之子。

  身份证号:130604196700000000

  委托代理人:张××,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52岁。

  住所地:保定市兴华路179号××号。

  身份证号:130605195900000000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五四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074.54元+10元+2元=14086.54元;护理费2000元×12月×2年=60000元;住院火食补助费50元×36天×2人=3600元;交通费170元;鉴定费30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439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4395.1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29646.74元。

  3、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20zz年6月19日11时40分,被告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保定市普庆路410号门前由南向北倒车,由于被告违章和过失将正在普庆路由东向西行走的原告张××碰倒,造成原告右腿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36天出院。原告出院并未治愈,是因为年龄偏大,医院不给做麻醉手术,采取外固定术后回家保守疗养至今。

  经公安交警出警现场勘察,认定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负全部责任(见附件)

  原告的骨折长期不愈合,功能不能恢复,致使原本能够独立生活的.原告瘫在床上,不仅给原告带来很大痛苦,还给家人带来很大困难。

  截止到目前,被告李××仅垫付了8000元。原告方家人由于各种开销较大,又都是下岗职工已无力支撑。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诉讼请求。

  此 致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

  20xx年10月8日

  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文【篇二】

  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

  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素立,经理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45号神农大厦三楼

  及二十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华,女,汉族,1984年3

  月6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长江东路大鹤物流园内14号房,电话13805341103。系死者赵目增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庆贵,男,汉族,1962年6

  月13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郓城县玉皇庙镇韩庄行政村韩庄015号。系死者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凤英,女,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方宇,男,汉族,2009年9月21日,住址同上,系死者长子

  法定代理人:李春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方泽,男,汉族,2011年11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次子

  法定代理人:李春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依娜,女,汉族,2014年11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之幼女

  法定代理人:李春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洪亮,男,汉族,38岁,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里城道乡东池阳村民智街乐园巷3

  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平少民初字第36号案件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还重申。

  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由

  1、一审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赔偿费用共计354437.78元认定错误依合同约定,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没有在年检期限内,或其驾驶人没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等证件,我公司依约定不予赔偿,在庭审中,我方被保险车辆并未提供相关证件供我司审核,待庭审结束后,依然未向我公司提供相应证件,我公司有理由相信其不具备合法有限的驾驶资格,或其车辆没有在年检期限内,所以 ,我公司认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梁洪亮承担。

  2、一审法院判决死者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属

  于认定事实不清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适用城镇标准应当满足两个条件:其经常居住地居住于城镇且其主要收入来源来源于城镇,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来源于城镇也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城中,原告提供证据不全,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计算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还重申。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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