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管辖异议上诉书

时间:2022-10-08 22:04:54 上诉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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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上诉书

  大家了解过什么是管辖异议上诉书吗知道它的格式吗?以下是范文网为大家准备的:管辖异议上诉书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管辖异议上诉书【1】

  异议人: 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址: 四川省宜宾市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 任建军,总经理

  电话:0831-8243255

  因原告瑞得(集团)公司提出互联网网页着作权侵权一案,现根据我

  国有关法律规定,就本案管辖提出异议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

  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异议人(被告)的住

  所地在四川省宜宾市,而非北京市海淀区,而原告也未能向异议人提供可

  证明其诉称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内的证据。

  同时异议人注意到本案是因互联网网页着作

  权侵权而提起的诉讼,而互联网不同于传统的传播媒体并具有其本身的特

  点,我国以往有关侵权诉讼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是否适用于此类案件,目

  前尚于明确的法律规定。

  据此,异议人认为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特提出异议,请求裁定将本

  案移送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XXXX年三月三十日

  民事管辖权异议上诉状【2】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万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洪亮 电话 13609317877

  委托代理人 :苏清盛律师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电话1389341811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武支行

  法定代表人:毕业庆 系该支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世贵,男,1969年8月9日生,住甘肃省定西市城关镇解放路36号

  上诉人因借款纠纷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服城关区人民法院(2006)城民三初字第492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要求撤消一审法院的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

  2,要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

  上诉理由:

  1一审法院裁定确认,原、被告签定的合同约定,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确认严重错误。

  本案件中的借款合同 、抵押合同 、保证合同,都是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当中关于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写的是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但在公证过程中是修改此条款由七里河法院管辖,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由于是格式合同不好修改,并且修改的地方也比较多,为了方便起见双方及公证处协商同意刻了个章直接盖在修改的地方,内容是双方自愿接受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盖章的目的就是改变此条款。

  否定原来的条款,并非是选择管辖,如果是选择管辖应该盖在另处而不是原有内容上面。

  如果盖章不改变此条款,那么盖章就毫无法律意义,难道公证机关也不懂法律吗?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及民诉意见256条规定公证文书由被执行人地法院执行即七里河人民法院执行。

  从这一切事实和法律完全可以推断盖章的目的改变原告所在地法院的管辖。

  如果在公证处公证过的条款没用,当事人花钱公证有何用,失去了公正的目的。

  2 双方签定的合同是进过兰州市七里河公正处公证过的,并且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程序合法具有法律效力,通过此公证书已在七里河法院进入了执行阶段。

  对抵押财产进行了查封,裁定书为(2004)七行执字第7号。

  现在不知何意银行又到城关法院诉讼,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违背了司法为民的原则。

  为此,特向你院上诉,一审法院对合同内容认定错误,请求依法撤消原裁定,以实现上诉请求。

  此致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甘肃万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24日

  管辖异议上诉状【3】

  上诉人:魏某某,男,1944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曹县青固集曹县第四中学。

  上诉人:张某某,女,1946年10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张云龙,男,49岁,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老韩陵村。

  原审被告: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城。

  法定代表人:经会民,原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产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裁定书,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产纠纷案件移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返还房屋的不动产纠纷,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属于专属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涉及的不动产在青岛,具体房产在青岛市辽源路三号楼四单元403室,按照房屋登记管理区域划分,该房子属于青岛市市北区范围,该房产纠纷应当属于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本案,兰考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被上诉人将二上诉人与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是否取得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产纠纷的管辖权呢?上诉人认为不能。

  被上诉人与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买卖合同之诉。

  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的是房屋返还之诉,被上诉人起诉的是物权请求权,两个诉讼之间没有法律关系,是两个独立的诉讼,不是必要的共同的诉讼,并且后一个诉讼不属于兰考法院管辖,两个案件不能合并审理。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将不动产纠纷规定为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是因为不动产情况比较复杂,不动产的初始取得,不动产的登记情况,不动产的转让情况等信息均在不动产所在地房屋登记机关记载,房屋纠纷的证据绝大部分形成于房屋所在地,因此,考虑到这些情况,国家规定了不动产纠纷的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兰考县法院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是变相的违法争管辖。

  二、兰考县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诉讼。

  兰考县法院立案审查违法,将不应当立案的案件径直立案,给上诉人带来诉累。

  一审法院在审查被上诉人的起诉状,应当注意到,被上诉人起诉第一被告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的是合同之诉,要求后者交付房屋。

  证明被上诉人在起诉时,房屋尚未交付,房屋根本就没有交付,房屋未占有,上诉人在起诉时更没有提供对所诉争的房屋具有权利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这种情况下,被上诉人对所诉的房屋没有任何权利,其无权向上诉人主张所有权利或其他权利。

  被上诉人未向一审理法院提供任何关于其与上诉人有法律关系的证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受理该案件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三、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的之间的诉讼虽然是履行合同之诉,合同标的是房屋,诉讼请求是交付房产,也可以理解为不动产纠纷,按照诉讼法的规定也应当属于不动产所在法院管辖。

  故,兰考县法院对两个案件均无管辖权。

  对于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是否还有诉讼主体资格,还有待于被上诉人举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无权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诉讼,一审裁定驳回了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将该案移送管辖。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某

  张某某

  二XXX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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