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劳动关系上诉状

时间:2021-02-01 09:32:16 上诉状 我要投稿

劳动关系上诉状范文

  上诉状是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劳动关系纠纷的上诉状模板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劳动纠纷关系上诉状一

  原告:xxx,女,身份证:xxxxxxxxx

  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x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行为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至少持续到哺乳期结束即至20XX年10月5日;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税后月平均工资1740.85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未计的加班费3000元;

  4、判令被告退还扣款6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XX年1月25日入职被告处工作,经被告试用后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止,工作岗位是办公室人员。

  被告由于自身人事变动,新任部门主管20XX年11月陆续裁员。

  被告于20XX年11月30日得知原告已怀孕,第二天即20XX年11月31日一早通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与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应属无效行为。

  于是依法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原告直到2014年12月1日才收到仲裁裁决书,穗番劳仲案字〔2014〕第16XX号裁决:被申请人(即被告)广州市制衣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与申诉人阳某继续履行 2008年6月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该仲裁既已裁决被申请人提前解除劳动无效,却不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是错误的。

  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贵法院起诉。

  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

  首先,被告违反了《劳动法》第29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此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经过法定程序才可解除合同。

  而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没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明显违法。

  实践中多数法院对单位这种程序违法行为均判决单位行为无效,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解除合同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 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向贵法院起诉。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劳动纠纷关系上诉状二

  上诉人:XX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32 区 99 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刘某某,女,1972 年 1 月 21 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XX 小区 34 号 院 1 号楼 2 门 302 号 原审被告:中国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某某路 7 号某某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10)朝民初字第 186※※号《民事判决书》 ,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 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 91000 元;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XXXX 年 XX 月 XX 日作出的(XXXX)朝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 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理由如下: 一、XX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仅是人事代理关系,并非是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首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 2007 年 2 月 5 日签订没有终止期限的《雇佣员工标准合同》 (以下简称“ 《雇佣合同》 ” ) ,被上诉人 2007 年 3 月 12 日才与XX公司签订虚假的《劳动合 同》 。

  后一合同的签订实质上仅因为上诉人为外地公司,无法在北京为被上诉人办理社会保 险,因此才选择了与XX公司签订名为“劳动派遣”实为“人事代理”的'合同,并安排被上 诉人签订了形式上的《劳动合同》 。

  其次,XX公司从未对被上诉人进行管理,双方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实质要件。

  上诉人之所以选择XX公司作人事代理的做法正是为了更好地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为 员工购买社保) ,否则上诉人根本没有必要在自己刚刚(2007 年 2 月 5 日)与被上诉人签订 劳动合同一个月的情况下再另行委托其他机构(20XX 年 3 月 12 日)为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 同,在 2007 年 3 月后故意加大自己的用工成本。

  可见,三者之间根本就不是法律规定所称的劳务派遣关系,而是人事代理关系。

  法院应 当考虑到这一点,还原事实的真相,认定三者之间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

  二、退一步讲,即便不能认定三方之间是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被上诉人与XX公司签 订《劳动合同》并没有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20XX年 2 月 5 日签订的《雇佣合同》自行解 除,最多是在该期间是存在两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两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XX公司之间签订的 《劳动合同》 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 签订的《雇佣合同》自行解除,这样的判决是主观臆断,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 改判。

  理由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 4 项规定: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异议,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 关系,法律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

  因此,本案中,退一步讲即使XX公司与被上诉人在 2007 年 3 月 12 日至 2008 年 3 月 12 日存在一段劳动关系,仍不影响该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 该期间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 一段新劳动关系的开始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段劳动关系的自行解 除或者终止。

  且 2008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 情形和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本案一审法官所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2007 年 2 月 5 日签订 的 《雇佣合同》 因被上诉人与XX公司 2007 年 3 月 12 日签订劳动合同而自行解除的情形不 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任何一种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

  且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雇佣合同》第 20 条明确约定: “雇佣方可将本 雇佣合同分派至相关公司” 。

  什么是分派?请注意 “分” ,而不是整个转包。

  结合本案实际, 在签订本合同时, 被上诉人知晓上诉人可以将这份合同分派给其他公司, 实际上是分派给能 够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北京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保的XX公司。

  因此, XX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 的劳动合同如果也仅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雇佣合同》合同期间的“一段分派” 。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2007 年 2 月 5 日签订的《雇佣合同》被自行解除的法 律依据何来?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改判。

  三、认定上诉人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合法、不合理。

  《劳动合同法》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规定, 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用人 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影响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上诉人 已经依法与被上诉人签订《雇佣合同》 ,并且不惜增加用工成本使用XX公司人事代理也尽 力为被上诉人等员工购买社保。

  上诉人完全遵循了中国法律规定, 也完全依照 《劳动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履行期间,上诉人依照法律规定 及双方约定, 在其中一段时间将关于社保缴纳的事项转分给能够在当地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保 的XX公司,而这一点又恰恰是上诉人依照目前中国法律所无法独自完成的。

  一审法院却罔顾上诉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用人单位应由的法律义务, 罔顾法律规定与本案 事实,随意判决上诉人支付本不应承担的双倍工资差额。

  上诉人是极为不服,强烈恳求二审 法院依照上诉人请求进行改判。

  四、一审法院判决不但背离了事实与法律,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 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1 号)严重背离。

  《指导意见》 第 1 规定, 努力做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

  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的生存发展,努 力做到双方互利共赢。

  第 2 条规定,积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 件时,要尽量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要鼓励、规范企业自觉履行义务??。

  上诉人用心良苦不惜增加劳务成本支出, 选择人事代理服务, 就是为了更完全地履行用 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并更好地维护被上诉人能更好地享受社保待遇, 也是遵循了 《指导意见》 的要求。

  如果这样竭尽全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最终反而比违法不缴 纳社保的成本还更重, 那法院是否希望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都去违法, 都不要考虑员工的 合法权益?无需承担社会责任,等待支付更小的违法成本? 因此,请求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全面考虑维护用工和谐,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 《雇佣合同》 在自签订后至被上诉人离职期间一直合法有效, 被上诉人没有请求支付双倍工 资差额的事实依据。

  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 以依法维护用人单位的合 法权益, 鼓励企业更积极地为类似情况下的员工的合法权益, 维护劳资双方之间真正的公平 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综前所述, 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 故上诉人诉至贵院, 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公司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附:本诉状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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